50萬太少?反壟斷處罰不能只看罰款金額
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對阿里巴巴投資、閱文集團和豐巢網路三家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訊息公佈後迅速在媒體上傳播,引發熱議,特別是對三家公司罰款各五十萬的決定引來不少吐槽,甚至認為這是罰酒三杯。
相較於發達國家對壟斷行為動輒幾億、十幾億、幾十億,甚至拆分的處罰,這次市場監管總局對三家公司各罰50萬的處罰,確實顯得有點寒磣,有的人甚至認為是大題小作了。因為,在多數人眼裡,壟斷都是非常嚴重的行為,是大事,對其實施罰款,至少要用“億”做單位,怎麼只罰款50萬就輕輕帶過呢。
顯然,這是對反壟斷工作不夠了解的結果。因為,反壟斷不只要面對已經形成的壟斷問題,也要面對正在形成的壟斷行為,或者某些細節方面的壟斷表現。也就是說,只有已經形成的壟斷,且對市場公平帶來了嚴重影響,才可能遭受鉅額罰款或拆分等的處理。在壟斷行為發生或存在某些方面表現的時候,就及時出手處理,問題的性質就不會那麼嚴重,處罰也不需要那麼嚴。而這,也是反壟斷過程中最好的辦法與手段,是後果最輕的、對企業產生的不利影響最小的處理方式。
事實也是,作為阿里巴巴、騰訊、順豐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或投資公司,阿里裡巴巴投資、閱文集團、豐巢網路都在市場併購活動中存在著程式不合法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處罰公告披露的情況,阿里投資收購銀泰商業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時,都未依法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規定,在對三家公司實施依法調查後作出了處罰決定。
由此,爭論的焦點也就來了,為什麼只對每家企業處罰50萬元。應當說,質疑是可以理解的,50萬元是顯得有點寒磣。但是,這又是依據《反壟斷法》來實施的,執法部門也不能隨意擴大罰款金額。《反壟斷法》第4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對企業正在進行的實施集中行為,可以採取責令其停止實施集中的手段,並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而三家公司的併購行為,屬於實施集中的手段,執法機構有權要求其停止實施集中或期限處分、轉讓股份資產,糾正錯誤行為,並處以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而此次市場監管總局的罰款,就案件性質來看,已經是頂格處罰了。
我們說,反壟斷執法,不一定非要等到壟斷形成、並對市場公平產生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再實施。果真這樣,就算處理好了,也是亡羊補牢,造成的損失已經無法挽回。如果能在問題沒有發生前,就構築強大的防線,避免發生嚴重問題,豈不比亡羊補牢更好,更有利於企業發展和市場穩定。
而從市場監管總局這次對阿里投資等三家公司的處罰來看,很明顯地是以構築防線為主,是防患於未然。同時,針對三家網際網路巨頭旗下公司做出處罰,也是向市場傳遞訊號,在反壟斷問題上,在規範市場秩序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市場公平問題上,市場監管部門是不畏企大、不畏壓力的,也是一定會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處理一切可能與市場公平想悖的問題和行為的。同時,也透過此次執法,提醒網際網路巨頭和其他企業,行為一定要合法,不能“仗勢欺人”,更不能一意孤行。
而從三家網際網路巨頭的表現來看,也是積極配合、認真對待,顯示出執法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顯示出中國在市場經濟方面已經達到了比較高的水平,中國已經是一個完全市場經濟國家。面對日益複雜的國際環境和形勢,中國無論從市場監管、市場執法層面還是從市場主體層面,都已經做好了應對困難、應對環境變化、應對各種和競爭的準備。
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希望輿論和公眾能夠正確認識此次市場監管總局對三家企業的處罰,正確認識反壟斷的核心不在罰款多少,而在於如何遏制壟斷行為的發生和壟斷現象的存在,從而更好地維護市場公平與平等,維護廣大中小企業利益,推動企業創新。而此次處罰,更多的也是為了體現導向作用,是給企業今後的發展一個明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