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電動汽車在中國許多城市和地區的私人消費領域、電動汽車租賃領域、計程車領域以及公交車領域中得到了應用和推廣,並且在各城市、地區內形成了各式各樣、獨具特色的商業模式。
《我國對電動汽車商業模式創新的探索及應採取的政策》《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報告》等研究報告表明,我國電動汽車在不同領域應用和推廣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些典型的商業模式,如深圳普天模式(計程車、公交車)、合肥定向購買模式、杭州換電模式(計程車)、杭州微公交模式(私人租賃)、車分享模式(分時租賃).融資租賃模式以及電池租賃模式等,這些商業模式已經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反應和推廣效果。
下面對車分享模式(分時租賃)、融資租賃模式以及電池租賃模式進行簡單介紹。
1 車分享模式(分時租賃)車分享模式(分時租賃,Car Sharing)是一種新興的短租共享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興起於歐美國家,並於2010年後在中國市場起步發展。截至2016年初,汽車分時租賃行業有30餘家上規模企業,市場規模約為3萬輛。整個分時租賃市場仍然正以超過50%的增速飛快發展。
2016年12月,國務院正式釋出《"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再次明確了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的戰略地位,要求大幅度提升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的應用比例,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目前,國內新興的分時租賃企業主要使用的是新能源汽車,主要原因是目前分時租賃的主要市場為國內一線城市,如北京、上海、長沙等,傳統汽車牌照的持有成本較高,使用新能源汽車可以有效降低牌照成本,有利於業務推廣。此外,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能夠有效地推動國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與普及,是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中的一道重要環節。下面對分時租賃進行簡單介紹。
由於電動汽車需要經常補充電能,因此可以在固定的網點或者停車位配備充電樁,在無人使用或者夜間時對汽車進行充電,其餘時間進行分時租賃,這樣能夠充分發揮短距離分時租賃的作用。除了固定網點模式,電動汽車分時租賃還有其他一些常見的運營模式,具體如下:
(1)基於固定網點的原地取、還車模式這種模式目前被大多數分時租賃公司廣泛採用。分時租賃車輛停放在分時租賃站點內,站點的分佈基於人口居住密度、商業用地程度、空間利用率和公司戰略等多方面因素來進行規劃。使用者在某一站點租車後必須在約定時間內返回該站點還車,租車費用隨著使用時間累計,電動汽車在閒置時段可在站內進行充電。該模式的站點主要位於居民區、商業區、大學校園、軍事基地、機場、醫院和景區等特定的公共區域內。(2)基於固定網點或者浮動區域的異地取、還車模式異地取、還車模式是隨著近期德國Car2Go公司的發展而興起的一種新型租賃模式,如圖1所示。根據停車區域範圍的大小又可以分為浮動區域模式和固定網點模式兩類。
圖1:異地取、還車模式(Car2Go)
Car2Go採用的是浮動區域模式。該模式規劃了一定的分時租賃區域,區域內的分時租賃車輛可以任意停放,開出區域外的車輛需要重新開回該區域,或者開到其他規劃的分時租賃區域進行停放,大大提高了分時租賃的靈活性和自主性。但是,為了長期維持分時租賃區域的平衡,運營商需要定期投放一定的分時租賃車輛,同時區域自身也需要滿足"自平衡"的條件。"自平衡"指的是某個分時租賃區域能夠維持汽車數量與使用頻率平衡的一種現象。居住在"自平衡"區域裡的人們再次使用分時租賃車輛的可能性會更高,並且其停車點也會吸引更多的新使用者,以達到一種不經過外界干預而實現分時租賃"自給自足"的良好狀態。而如果不是在這樣的區域內,例如在交通繁忙的線路或者人口密度高的地方投放分時租賃車輛後,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車輛會被隨意停放、閒置或者不再被使用。固定網點模式指的是停車的區域被進一步縮小到了固定的網點,使用者可以在不同的固定網點之間取、還車。雖然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如浮動區域模式高,但是優於原地取、還車模式。然而與此同時,這種模式又對站點車輛的排程和運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戰。在異地取、還車模式中,浮動區域模式相比於固定網點模式,其可行性更高,管理成本更低。(3)面向企業或政府機構當分時租賃的規模變大並且更加容易使用時,大型的企業或者政府機構會傾向於採用分時租賃的方式來節省員工的出行成本,提高企業或政府的效率,同時還能透過節能環保的出行模式履行企業與政府對於環保的社會責任。通常,政府機構作為早期的試點來驗證分時租賃在新興市場裡的可行性。企業使用者或者政府職員向分時租賃運營商承諾每週工作日使用分時租賃汽車的最低天數,同時居民可以在工作日的非高峰時段和週末使用分時租賃汽車,這樣能實現分時租賃車輛的最大化利用,為分時租賃企業節省了車輛空閒時段的開支。實行這種方式一般需要在企業或者政府機構裡面設立固定的分時租賃網點,採用原地取、還車的模式來提供服務。圖2:新能源汽車
(4)與交通樞紐結合除了在居民區、辦公區及企業與政府機構內設立分時租賃的站點外,還可以選擇將站點設定在人流密集的公共交通樞紐內(以地鐵站為例),為上班族的"最後一公里"行程提供便利,具體有兩類實現方式:方式一:上班族透過地鐵到達某一地鐵站,在該地鐵站的租賃點租車前往工作地點並把車停在工作地點:上班後,停在工作地點的電動汽車可以以第一類雙程模式的形式被再次租賃,並保證在下班後可以再次開回公共交通樞紐的租賃點。方式二:上班族從家附近的站點租車並開車到工作地點附近的地鐵站,把車停到地鐵站附近的站點後再去上班;停在地鐵站附近站點的車輛又可以以雙程模式繼續被使用,並確保在下班時能被上班族預定上。通常與交通樞紐結合的站點會與分時租賃運營商簽訂長期合同。與交通樞紐結合的分時租賃能夠提高租賃車輛的使用率,能夠與公交系統實現統一支付,減少交通樞紐旁邊的停車需求。但是這種模式需要運營商、政府以及分時租賃運營商的大力協調與配合。圖3: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充電樁
(5)P2P模式,此模式與目前的滴滴、優步等公司的運營模式類似,P2P分時租賃的運營商並不需要購買和維護車輛。用於P2P分時租賃的車輛是由私家車主提供的,私家車車主既可以將自己的電動汽車租賃給別人,也可以去租別人的私家車。而運營商只需要遵循"共享經濟"的原則,為使用者和車主提供管理和協調P2P交易的平臺和統t-的保障措施即可,諸如價格,目的地,取還車地和充電等交易細節都可透過P2P網路進行。儘管P2P模式號稱是分時租賃的未來,但是很多城市的發展規:劃都還未將其納入考慮範圍。2 融資租賃模式融資租賃是一-種靈活、高效的消費信貸方式。當前,越來越多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甚至自己成立租賃公司,各種不同的融資租賃模式也正在快速興起。早在2008年,深圳巴士集團率先採用這一模式,打開了新能源公交的市場化之門。之後,又採取了"車電分離"的融資租賃模式,即公交公司只支付購買公交車的費用,剩餘的電池費用由市場化企業來支付,分離車輛和電池所有權,進而實施"充電、維護"結合的運營模式。目前,又出現了"保值回購+殘值租賃"的創新融資租賃模式。融資租賃模式可有效緩解充電設施建設與車輛一次性購置的資金壓力,解決了動力電池維護保養以及與整車壽命匹配的難題,為新能源汽車商業化運營探索出了一條可行的創新模式。目前,常見的融資租賃模式有以下幾種:(1)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租賃公司與客戶以雙方協議價格購買客戶現有車輛,再以長期租賃方式回租給客戶,並提供必要服務,這樣能擺脫目標客戶的管理負擔,有效降低固定資產比例,並能有選擇地分解有關費用。售後回租可以設計為融資性租賃,也可以設計為經營性租賃。(2)委託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公司接受廠商或經銷商(委託人)委託,將車輛按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者(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代委託方收取租金,交納有關稅費,融資租賃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在委託租賃期間,車輛產權為委託人所有,租賃公司不承擔風險。此方式可以為廠商或經銷商節約稅費。(3)直接租賃方式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客戶指定的車型及技術配置購進新車,並與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在客戶租用一定的期限後,將車輛的產權轉讓給客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承租人應依次交清20%~30%的保證金和3%~5%的手續費,其餘款項按租賃期分期支付。租金總額等於或超過車輛的價格。期滿以後,承租人以名義價格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完成全部租賃過程。新能源汽車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由充換電站運營商、租賃公司和公交公司(或者計程車公司)三方合作進行新能源政策的運營。充換電站運營商負責出資購買電池,融資租賃公司出資購買裸車,整車租賃給公交公司(或者計程車公司)在固定期限內運營,三方參與利益分成,固定期限的運營時間內,電池廠商承諾電池質保年限,由充電站運營商負責電池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圖4:新能源汽車蓄電池
(4)“保值回購+殘值租賃”模式保值回購,即消費者在購車時廠家承諾在消費者購車後的一定時期內,按照約定的價格對車輛進行回購,鎖定殘值。整車廠進行殘值回購,催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輔以融資租賃工具,這樣就可以鎖定殘值風險。“保值回購”的模式,加上融資租賃的方式"以租代售",不僅減少消費者對於殘值的顧慮,實現批次推廣,也能夠產生穩定的二手車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成熟二手車市場的建立和殘值資料的形成。可以預見,保值回購與殘值租賃的結合將成為未來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的有效途徑。3 電池租賃模式電池租賃模式,也可稱作換電模式,是一種把車輛與電池分開銷售的思路。汽車製造商僅僅出售裸車,而電池的租賃則由電池租賃公司和電池生產商負責。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能夠讓使用者可以像加油一樣進行電池更換,快速獲得能源的持續供給,而且無需對電池的損耗、折舊負責,並讓使用者省心。在電池租賃模式中,汽車製造商與政府部門僅僅對電動汽車的製造、研發以及推廣負責,汽車製造廠的利益來源也是非常傳統的整車出售以及常規零部件的維護保養。這個模式中的電池生產商、能源供給企業和運營服務商是整個模式中的創新重點。電池生產商在提供電池、回收電池中獲得其利益,能源供給企業及換電站運營商則可以從使用者所用電費、電池租賃費用、舊電池回收費用和政府補貼中獲得利潤,同時需要為電池購買、電池換電站建設、維護和運營承擔費用。在這套成熟的體系下,可以非常有效地彌補整車出售模式中客戶需要為其電池壽命負責的弊端。同時,電池租賃模式的客戶群體也不受限,因為其使用條件不受限制,在易用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