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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巨頭京東起訴天貓的“二選一”訴訟,出現重大變局。

澎湃新聞獲悉,拼多多、唯品會兩大電商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

此前,京東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索賠10億元(下稱東貓案)。相關訴訟材料顯示,今年9月12日,京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通知唯品會、拼多多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9月26日,唯品會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遞交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

這也意味著,三大電商京東、拼多多、唯品會聯手,意圖就“二選一”爭議在司法層面上“圍攻”天貓。

多名專家稱,此次訴訟可謂電商領域的一次“火星撞地球”,司法如何界定網際網路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行為,將對電商行業的持續良性競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三家電商“圍攻”天貓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案件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將京東起訴天貓的“二選一”訴訟置於公眾視野。

該裁定書顯示,提起訴訟的原告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被告為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

相關訴訟材料顯示,今年9月中旬,京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通知唯品會、拼多多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9月26日,唯品會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遞交申請,請求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訴求,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澎湃新聞梳理髮現,唯品會、拼多多申請加入訴訟的理由完全相同,語言表述基本一致。唯品會、拼多多認為,兩公司也是天貓重要的競爭對手,且在同一相關市場,也受到“二選一”影響,因而“東貓案”的處理結果對兩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另據公開資料,早在2014年3月10日,騰訊與京東聯合宣佈騰訊入股京東15%,成為其重要股東。京東的2018年年報顯示,騰訊持股17.8%,為第一大股東,劉強東持股15.4%,為第二大股東。近年來,騰訊又分別入股拼多多、唯品會等電商平臺。2017年12月,唯品會發布公告,稱騰訊和京東以現金形式向唯品會投資總計約8.63億美元,交易完成後,騰訊和京東分別持有唯品會7%和5.5%的股份。拼多多2018年年報顯示,騰訊持股16.9%,為第二大股東。

▶▶電商“二選一”的紛爭

2015年,京東向有關部門舉報天貓在“雙11”促銷活動中要求商家“二選一”,擾亂電子商務市場秩序。2017年11月,蘇寧發文怒懟京東,稱京東發明的“二選一”霸權行為和基於此產生挾制商家的系統化手法,“在過去30年聞所未聞”。2018年10月11日,淘集集創始人張正平在微信喊話拼多多,“拼多多,請停止你的表演,請停止要求商家二選一,不要再賊喊捉賊! ”

事實上,有關“二選一”爭端從實體到電商,從線下到線上,持續多年。從早年國美與蘇寧到後來的騰訊與360的3Q大戰,無不充滿火藥味。對於“二選一”的看法,從競爭對手到專家學者,從媒體報道到普通公眾,均存在巨大的認識差異。

10月28日,《電子商務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金融科技與網際網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在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發表文章,認為,近年來,“二選一”在各個領域不斷上演,數字經濟競爭的衝突凸顯了數字經濟的內生矛盾。但“二選一”這一概念主要是由媒體在網際網路平臺相互競爭中提出的一個通俗說法,它於事件的概括較為片面,它並非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確定性內容,媒體過度關注“二選一”的表象,而忽略中國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快速增長的現實。“二選一”是否違法,除了考察簽約雙方本身是否自願和存在強迫行為外,還要重點考察對消費者即使用者的福利影響。

京東的起訴,則將持續多年的爭議引入法庭之內。最高法的裁定書顯示,京東在起訴中便將天貓與商家的獨家合作概括為“二選一”。

據京東起訴稱,2013年以來,天貓不斷以“簽訂獨家協議”、“獨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

據前述最高法裁定書顯示,在管轄權異議之訴中,京東提交的證據是天貓與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萬家簾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簽訂獨家合作;二審中還補充提交了天貓方與戶外品牌商家DiscoveryExpedition在北京簽訂獨家協議的新聞報道。

▶▶“電商圈反壟斷訴訟第一案”

在專家看來,隨著拼多多、唯品會加入訴訟,這起“二選一”訴訟大戰份量升級,可謂一次“火星撞地球”。而對於“二選一”之戰,騰訊公司並不陌生:多年前,騰訊公司經歷了影響巨大的3Q大戰。

2014年的“3Q大戰”案,作為最高法審理的第一起網際網路壟斷糾紛案,被列為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例,並總結出4大裁判要旨。

據3Q案判決書,奇虎起訴稱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市場份額達76.2%,QQ軟體的滲透率高達97%,由此推定騰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騰訊實施讓使用者選擇解除安裝360軟體或QQ的“二選一”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廣東高院一審以騰訊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壟斷地位為由,駁回奇虎的全部訴請。最高法在二審判決中,利用經濟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該案的相關市場範圍,同樣認為騰訊不是壟斷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判決認為,市場份額高並不等於具有支配地位,因而作出有利於騰訊公司的判決。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創新產業競爭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吳韜介紹,“指導性案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特定形式;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從這個意義上講,最高法院關於3Q案中明確的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比如相關市場界定、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行為的構成、行為效果的分析等,將會對包括東貓案在內的壟斷糾紛案審理產生影響。”

多名專家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已進入訴訟程式的“東貓戰”對於論戰多年而未有共識的“二選一”,提供了一個司法裁判的角度,即司法如何界定網際網路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行為——“電商圈反壟斷訴訟第一案”的最終審判結論對電商行業的持續良性競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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