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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得透過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方式濫用自主定價權。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嚴禁以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

二是不得違法達成、實施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銷售數量、分割市場等任何形式的壟斷協議。

三是不得實施沒有正當理由的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四是不得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競爭。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一律不得實施集中。

五是不得實施商業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危害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嚴禁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欺騙、誤導消費者。

六是不得利用資料優勢“殺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是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損害競爭秩序,妨礙其他市場主體正常經營。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給消費者帶來安全隱患。

九是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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