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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科技,這兩個原本涇渭分明,相距的甚遠的範疇,隨著人類文明發展到數字化、網路化和智慧化時代,和越來越多的其他傳統行業一樣,法律同樣遭受到了來自科技的挑戰。

法律在本質上是人類社會歷史長河中人們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工具,它關注的是人的行為規範,而人又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所以法律成為政治、經濟、文化等上層建築和意識形態的集中體現,儘管如此,法律規範及人自身,也只是巨集觀世界中一個很小很小的組成部分,無論人的主觀能動性有多強,也超越不了整個宇宙的執行規律,也就是自然法則。人們在探索宇宙規律和自然法則的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技術,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第一生產力,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根本推動力,也是法律發展、變化的物質性基礎。科技就像上帝之眼,每進一步,人們距離世界的真相就會更近一步,而依靠國家機器和道德力量執行的法律就不得不後退一步,而人的自由時空才得以不斷擴大。

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其價值在於實現自由,公平,秩序和效率。所以依法治國的核心要義是“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法律只有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尊崇科學原理與自然法則,才能實現良法善治。傳統的法律是模糊而神祕的,主要依賴道德和恐怖手段,而現代法律必須從經濟學,心理學,生物學、醫學、統計學,物理、化學和數學等現代科學中吸收養分,讓自己不斷接近科學,經受科學實驗和社會實踐的檢驗,只有融入科學原理和自然法則的法律規範才能實現一種恆久而穩定的秩序。當然在有限理性的制約下,科學也可能被濫用,成為少數技術精英控制和壓迫多數普羅福斯的工具,所以科學的應用也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確保其成為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力量。所以法律只有主動吸納科學的元素,與時俱進,才能更加準確、高效的反映和調整不斷髮展變化的社會關係,成為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力量。

法律是理性和道德的結晶,而道德是最不穩定的,法律中最穩定的因素是其法理和邏輯,也是最接近科學的部分。萬物皆數,任何一門學科或知識,只有達到了可量化和反覆驗證,並能預測未來的的程度才能稱之為科學,併發揮其普適價值,顯然法律距離這一目標還很遙遠,但我們並不會因此而放棄追求法律科學化的努力。事實上,隨著資訊科技的深入發展,在某些領域,法律科技化的技術條件已逐漸成熟,法律應當為科技讓道,併為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保駕護航,而不是成為科技創新的阻力,“讓道德的歸道德,讓科學的歸科學”,法律是方向盤,科技是發動機,相互依存,共同推動著人類的文明進步。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最經典的司法原則之一,這說明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以一定的事實行為為基礎,但事實是什麼,事實與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證據在哪裡,如何判斷證據的真偽等等,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主要是一個科學技術問題,而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可以這樣說:發現、收集、固化、認定證據,還原事實真相的能力,已經成為現實社會法律正確適用的關鍵瓶頸。其實人在道德上和人性上的差異是有限的,但人在科學認知上的差異卻有天壤之別。成文法有其必然的缺陷,所以至高無上的不是法律,更不是法官,而是隱藏在事實真相背後的科學原理和自然法則。只有將科學和理性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才能避免道德審判帶來的災難,法律才能成為現代文明的動力而不是障礙。

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距離科學太遠了。現代法律規範99.999%都是純文字的,具有極大的解釋空間;99%的法律人都沒有數理和工科背景,在法律的適用上崇尚自由心證,可是,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對於看不見和不理解的東西,會自然而然的不相信,我們眼中的事實,其實只有我們能看見和能理解的事實而已,這就導致大量的案件,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能裁判,也會導致大量的因事實認定錯誤而產生的冤假錯案。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當前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不是法律本身,而是缺乏還原事實的手段和能力,而這將主要依靠科技而不是道德的提升。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如果科技人才的比例能超過50%,整個法律執行系統能更多的應用科技手段,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目標將更容易實現,顯而易見,是時候將對於事實的判斷更多的交給掌握科學技能的專家、大資料、甚至人工智慧了,而主要不是基於法官個人的“看不見,不能證明的自由心證和內心確信”。凡是能用科學和技術解決的問題,都應儘量減少對人的依賴,因為科學原理和演算法的可靠性,是人無法比擬的,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基於科學的事實基礎;事實之外,對於道德、價值觀、法律解釋、法律適用,目前的人工智慧和大資料還無能為力,自然就只能依靠法官的專業能力和職業信仰了。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現代司法效率低下,一個訴訟,從準備到執行,快則一年半載,長則兩三年,究其根源也是我們對於證據的收集、認定 ,對於事實的還原與判斷,高度依靠人工,缺乏科技手段,對法律科技的應用不理解,不認可,不信任,甚至認為這是野蠻人侵入了法律的專業領域,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律人的固有思維或僅僅為了法律人的職業利益,阻礙了科技在法律領域的正常應用,相對於醫學、教育和經濟學等,法律行業對於科學的借鑑和應用是最落後的。

我們來看看科技對法律帶來的現實改變吧。基於裁判文書的法律大資料,4000萬裁判文書,讓50年的法律經驗不值一提;淘寶、京東每年上十萬億的交易量,幾乎不需要任何人工法律服務;一個智慧合同系統2分鐘就可自動生成一份專業合同,30秒就可完成智慧稽核,並提供專業的風險提示;通過電子合同簽約,異地多人,只需1分鐘就可以完成合同的簽署並電子送達;網路仲裁系統,根據全流程電子存證,每天可以裁決數千件網路糾紛;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慧合約系統,可根據交易規則或執行條件,自動完成合同或司法裁判的賠付執行。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科技的天眼猶如上帝之眼一樣,基於授權和司法需要,可以從整體或細節,精準的記錄並回放每個人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發生的一切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想想看,到那時,法官和律師還能做什麼呢。所以,科學、技術和智慧系統必將代替越來越多的法律人的工作,同時降低對法官的道德和能力的依賴,所以科技對法律不是威脅,而是促進了人的自由和解放,讓公平和正義以每個人都能承受得起的代價高效實現。

沒真相,就不會有真理,更談不上公平和正義。只有依靠科技才能發現事實真相,提高效率,創造價值,做大蛋糕;而依靠法律才能構建秩序,化解衝突,分好蛋糕,所以法律和科技是實現公平和正義兩面,缺一不可。不符合科學及自然法則的法律,終因得不償失而難以推行,而沒有法律規則的科技,若被濫用必將危害人類整體的長遠利益。總之,科技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從根本上決定了法律發展的方向和調控的範圍,是法律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科技的發展,網際網路成為新的生產關係,人工智慧成為新的生產力,人們的社會經濟行為日益網路化和虛擬化,傳統的法律觀念,規則和證據規則,必須迴應現代科技提出的挑戰和需求,將科技融入法律,法律體現科技,共同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總之,萬物皆數,一切都將數字化,法律也不會例外。如果將法律規範比作社會的作業系統,那麼現代的法律作業系統還處於DOS階段,只有依賴少數法律專業人士才能正確而低效的實施;但願法律人在堅守法律專業精神的同時,也能崇尚科技,主動擁抱科技,積極應用網際網路、大資料和人工智慧,與法律科技人才一道,共同將現有的法律系統升級為視覺化,人人可用,可預測和驗證的WINDOWS系統,甚至法律人工智慧作業系統,讓每個人都可以實現觸手可及的自由和正義,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經濟生活中,化為無形,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信仰,實現基於自然法則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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