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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已經消失兩個月了。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宣佈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浙江省委隨即表態支援。關於該不該對網際網路巨頭反壟斷,爭議不小,特別是日常高度依賴網際網路巨頭服務的消費者,並不一定支援。對此我們不妨看看來自美國的做法和觀點。

12月9日,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和美國46個州的州檢察長組成的聯盟對臉書發起訴訟,指控臉書長期透過非正當手段獲得和維持壟斷地位。此前,美國國會多次對四巨頭聽證,美國司法部展開調查,不亦樂乎。在美國,對網際網路巨頭反壟斷,已經成為一個共識。但有意思一方面不斷在行業裡整合產業鏈、提升效率,另一方面令市場上的產品價格更實惠。為什麼美國的國會還要對這些網際網路公司進行反壟斷呢?

麗娜·汗(Lina Khan),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委員會顧問,兩年前曾在《耶魯法律評論》發表論文《亞馬遜的反壟斷矛盾》(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核心觀點是,現在的法律在絕大多數時候是用消費者權益是否受到了損害來評判是否應該對一家公司反,這是一種以結果來論斷是非的判斷標準已經過時了,在反壟斷問題上,要評估的不僅是結果,還有手段,如果只考慮價格這樣的單一維度的消費者權益,很可能會忽視大公司對於市場健康的危害,即大幅度抬高了競爭的門檻。文章表明瞭華盛頓的政客聲討亞馬遜、蘋果這樣的大型網際網路公司所基於的價值觀和理論框架。

首先,網際網路公司即使進行不當的價格競爭,執法者可能也很難判斷。統計表明,亞馬遜網站上每天的價格波動多達250萬次,商品的價格隨時都在進行調整,根本沒辦法進行精準的統計。個性化定價也越來越普遍了,現在就已經大量出現“大資料殺熟”現象,未來網際網路公司針對每個人會有不同的定價策略。那麼這種情況下,如何用高價、低價這個簡單的維度來判斷價格是否對消費者不利呢?而且,過去看價格,往往只看某一類產品,但是現在像亞馬遜這樣的公司,產品型別非常多,可以跨品類、跨行業對價格進行操控,如Kindle上的暢銷電子書可以賠錢賣,但是實體書卻可以漲價。這種操控行為,目前的法律體系並沒有考慮在內。網際網路巨頭的商業模式是天然鼓勵掠奪式定價的,也即賠錢賣貨,燒錢拉使用者,先增長,再談盈利,這種定價策略,非常不利於市場競爭,雖然在一定時期有利於消費者。

第二,大型網際網路公司的業務越來越複雜,一些利益衝突是對競爭不利的。如亞馬遜就不只是一個電商公司,還是一個營銷平臺,一家物流公司,也有出版服務、電視和電影製作、雲服務等等。在這樣的生態體系下,亞馬遜自己的使用者常常也是它的競爭對手。如跟亞馬遜競爭的零售商,同時也在使用亞馬遜的物流業務,跟亞馬遜競爭的媒體公司,同時也在購買亞馬遜的雲服務,亞馬遜於是獲得了很多關於競爭對手的資訊。有一家毛絨玩具公司在亞馬遜上售賣產品,銷售額平均一天100個,但是亞馬遜在研究了這家公司的銷售情況之後,決定推出自己的同類毛絨玩具,而且還把他們自己的產品放在平臺上最顯眼的位置,於是之前那家公司的銷量很快就從一天100下滑到了一天20個。這種情況不是個例,亞馬遜賣電腦、女式運動衣等等產品也都做過同樣的事。

紐約大學商學院教授、連續創業者斯考特·加洛韋(Scott Galloway),也是研究四大科技巨頭亞馬遜、谷歌、臉書和蘋果一書《The Four》的作者,於2018年初在esquire雜誌發表一篇文章,給出了拆分科技巨頭的理由。這裡探討的是科技巨頭,不限於但包括了網際網路公司。

第一個理由,科技巨頭的營收同它們交的稅之間不匹配,稅繳得太少。加洛韋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政府需要公司繳納25%左右的所得稅才可以維持經濟體的運轉,因為政府需要用稅款來提供各種各樣的公共服務,而美國四大網際網路巨頭的繳稅率遠遠低於平均值。從2007年到2015年,標普500指數公司平均稅率是27%,但是四大巨頭所繳的稅分別是蘋果17%、谷歌16%、亞馬遜13%、臉書4%。2008年以來,亞馬遜一共繳納了14億美元的企業所得稅,而亞馬遜要顛覆的競爭對手沃爾瑪,交了640億美元,且2018年爆出亞馬遜在享受完聯邦稅收抵免等政策後已經連續兩年沒有交聯邦所得稅。科技巨頭納稅率低,一個重要原因是它們可以找到更多避稅方式,如蘋果會用會計手段把利潤轉移到愛爾蘭這樣的低稅率國家,又如蘋果在2018年前一直在海外保有2500億美元的現金,這部分現金是不用納稅的。

第二個理由是,科技巨頭比傳統公司創造的就業崗位要少得多,與此同時他們破壞掉的就業崗位則多得多。以基本上是一個零和市場的廣告業為例,2017年臉書和谷歌的廣告收入增長290億美元,為了實現這部分增長,兩家公司創造出兩萬個新的工作崗位,而傳統的媒體服務公司,如WPP,創造同等規模的收入需要21萬9千名廣告專業人士,兩相對比意味著,19萬9千名創意總監和廣告文案人員要賦閒在家。總體上,科技巨頭的員工總量要遠遠低於此前工業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的員工總量。亞馬遜在科技公司中以員工數量多而著稱,它有超過50萬名員工,但是亞馬遜要顛覆的沃爾瑪有230萬員工。

第三個理由是科技巨頭在壓制競爭。如亞馬遜就會利用自己拿到的資料和平臺優勢,同自己平臺上的商家競爭。這一點再如,臉書內部有一個專門關注市場上新的熱門應用的部門,要對新應用進行定向打擊,Snapchat當初就收到臉書的威脅,說要麼接受收購,要麼等著被打垮。而在歐洲,谷歌的“全家桶政策”也飽受爭議,想使用谷歌的安卓應用,就要預設安裝一系列谷歌自家產品,如谷歌地圖。

第四個理由是科技巨頭提供的產品本身就需要接受監管。輕一點的指控是他們提供了會讓人上癮的產品,更嚴厲的指控是,像臉書這樣的平臺上出現過暴力、色情和民粹的內容,給社會帶來了不好的影響。

第五個也是更加底層的理由是科技巨頭有悖經濟發展的目的——創造並且維持中產階層。中產階層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而創造中產階層,就需要經濟增長在家庭和企業之間實現迴圈流動——家庭提供勞動力和購買力,公司提供工作和商品。但是現在,科技巨頭把這個迴圈打破,僱傭的人變少了,甚至透過用技術來替代人。科技巨頭可能確實能給消費者更便宜的產品和服務,但是破壞了中產階層,結果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傷害。

進而,加洛韋認為,加強對科技巨頭的監管甚至把它們拆分,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和股東價值、激發更多的投資、擴大稅收。例如將亞馬遜雲的業務拆分出來成為一個獨立公司,那麼雲業務加上現有的電商業務,這兩家公司的市值很可能會超過現在亞馬遜作為一家公司的市值,創造更多的股東價值。科技巨頭現在成了創業公司的天花板,有太多的創業公司都認為最好的出路就是被科技巨頭收購,而如果這個天花板能被打破,那麼創業和投資市場可能會更繁榮。正是由於上世紀90年代對微軟的反壟斷調查,才給了谷歌等公司崛起的機會,否則微軟可能會用自己對市場的統治來對付這些新公司。科技巨頭有更多資源來找到避稅的方法,如施加政治影響力,但是如果商業權力分散了,那麼它們能投入到尋找避稅方法當中的資源也會減少,從而擴大稅收。

對包括網際網路巨頭在內的科技巨頭反壟斷,並不是因為科技巨頭是邪惡的,因此要對它們施加懲罰,而是維護健康的經濟週期的一個關鍵部分,是在科技巨頭變得具有攻擊性的時候進行修剪,從而避免它們過早死亡,或者不讓其他公司出現。網際網路巨頭也許尚未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但從促進競爭和創新的角度,從維護經濟和社會良性迴圈的角度,適度反壟斷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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