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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EU)2019/788的第11(4)(b)條的修訂,其要求網路提供方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 在網上收集系統中提供的主動權資訊與登記冊中公佈的資訊相對應;

2. 在公民提交支援宣告之前,系統提供登記冊中公佈的主動權資訊;

3. 已採取安全措施,以確保支援宣告與倡議的資訊一起提交,以防止由於對倡議的誤述而在不同倡議上提交支援宣告的風險;

4. 該系統確保在提交後,支援宣告中的資料與主動行動的資訊一起儲存;

5. 採取安全措施,防止對線上收集系統中主動行動提供的資訊進行未經授權的更改。

同時歐盟對(EU)2019/788的第11(4)(c)條的修訂包括:系統應確保按照第2019/788號法規(EU)附件三中的資料欄位提交支援宣告。並確保只有在確認已閱讀2019/788號法規(EU)附件三的隱私聲明後,才能提交支援宣告。

除歐盟外,天縱君同時也注意到美國的一些州也陸續釋出或者計劃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以防止網際網路個人隱私資訊洩露或有人通過非法的手段和渠道獲取這些資訊。例如美國加州早在2018年就相繼通過了與隱私保護相關的兩部新法規即《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和《資訊隱私:聯網裝置》(CA SB 327&CA AB 1906),此法規將在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州此兩部法規旨在進一步明確保護裝置及其中包含的任何資訊,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銷燬、使用、修改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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