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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網訊息(文/西農落)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就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體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軟體公司)與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文森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作出一審判決。

對三原告請求確認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害被告享有的3項發明專利權的訴訟請求,南京中院不予支援。並對原被告雙方所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條件作出了確認。

據悉,在該案審理中,雙方爭議的核心為許可費率。

就此,南京中院對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進行了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並且華為公司僅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

據悉,康文森公司為座標盧森堡的專利許可公司,擁有數千件通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其大多數專利來自諾基亞。

此前,康文森公司曾因SEP專利許可費率糾紛,將華為、中興訴至英國法院。要求英國法庭判定華為技術公司及其英國關聯公司侵犯其4件英國專利,並請求法庭裁定裁定其全球專利包的全球FRAND許可費率。

華為訴康文森案於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怠於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導致三原告製造銷售華為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處於不明確的狀態,也使三原告的商業經營決策和計劃受到嚴重影響,直接導致三原告經營困境和損失的發生。

同時,原告提出,包括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 ZL200680014086.7等專利在內的被告諸多中國專利已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於3GPP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沒有遵守FRAND義務(公平、合理、無歧視)。

原告共提出了三點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三原告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害被告享有的專利號為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發明專利權;2.請求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準或技術規範且為原告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原告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三案訴訟費。

被告的答辯主要包含以下幾點:1.提出訴訟的三原告中,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體公司並不是適格的原告;2.原告所提出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以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這兩項訴訟請求二者之間沒有聯絡,應當分案審理;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的規定,涉案專利已暫時被國家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無效,法律狀態沒有最終確定,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據了解,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校對/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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