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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 “雙十一”剛剛落下帷幕,但圍繞 “雙十一”的商標紛爭再起波瀾。

因京東申請註冊了“京東雙十一”等五枚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京東遂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法院,今日(11月14日)下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而在此前將“雙十一”註冊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因“雙十一”商標被宣告無效 京東狀告商標評審委員會

此次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總共有五件,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註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

十年前,也就是2009年11月11日,這個日子還被戲稱為“光棍節”,淘寶商城(即現在天貓Tmall前身)為了烘托“節日”氛圍,策劃了一場促銷活動。據公開報道,當時參與這場促銷活動的商家僅27名,最終銷售額為5200萬元。

後來該活動隨著商業運營影響力逐漸擴大,形成了以“雙十一”為品牌的促銷節,受到更多電商平臺、商家以及網購人群的關注。

2011年11月01日,阿里公司申請註冊了註冊號為10136470的第35類商標“雙十一”,專用權期限為2012年12月28日 至 2022年12月27日。

之後,京東公司申請註冊了“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 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經核准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路上的線上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阿里於2017年7月26日對京東申請註冊的上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先註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此後,京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京東的代理人表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促銷活動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阿里此前申請的商標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京東申請的商標與阿里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京東申請的商標和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評委裁定關於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用於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和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代理人說。

“首屆雙十一是由阿里發起的,阿里有開創功勞但沒有獨佔資格。”因此,京東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認為裁定正確 阿里認為京東故意搭便車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辯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在服務的方式、服務目的以及服務物件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別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系列商標雖經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引證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故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使用的服務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阿里公司認為,“雙十一”是由阿里獨創並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經過多年來持續的宣傳使用,在訴爭系列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便已經與阿里建立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係。其“雙十一”商標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特徵,依法註冊並享有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的在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阿里公司方面表示,京東公司在實際經營中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阿里的“雙十一”品牌存在關聯,其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法庭上,阿里公司稱京東與其存在長期激烈的競爭關係,訴爭系列商標的存在會極大破壞第三人“雙十一”品牌通過大量投入獲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並對市場秩序和第三人的良好商譽造成嚴重破壞,其主觀上存在明顯“搭便車”的惡意。綜上,阿里公司認為被訴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請求判決駁回京東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阿里方面表示,其從2011年起註冊“雙十一”、 “雙11”系列商標,是防止被惡意濫用,而從來沒有阻止、限制任何人蔘與11月11日的購物促銷活動,所有電商也都是“雙十一”的受益者。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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