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的”第35類
2019年,“雙十一”再次重新整理成績。
以銷售額算,天貓領跑第一:2684億元。
京東緊追不捨:2044億元。
數量之巨,來自於忍痛“剁手”、卻忍不住“真香”的網購大軍,他們已經完成了任務。對他們來說,“雙十一”這戰場,一期一會。
但電商平臺不能走,它們還要鞏固與擴張,預備下一年的“雙十一”。
角逐仍在繼續。
京東出手了,直取“雙十一”——的商標。
它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訴至法庭。11月14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了該案。
原告、被告以外,還有“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
商標的爭奪戰,或許會讓人疑惑,“姓甚名誰”有那麼重要?
當然重要。
京東公司想要爭取的商標,一共有5個,都與“雙十一”相關。
比如,申請/註冊號為15566477的商標,名稱是“11-11”,圖樣如下:
還有兩個商標,圖樣與它一致。只是名稱和分類等有所不同。
申請/註冊號為15566498的,叫:雙雙 1111。
申請/註冊號為15566606的,叫:雙雙。
比對一下,像又不像,它們似乎是“雙十一”的“遠親”,很遠很遠的那種“親”。
其它兩個商標,要直白的多。
申請/註冊號為13543909的,叫:京東雙十一。它的圖樣也很直白:
申請/註冊號為15566750的,叫:上京東 雙11-雙11。圖樣如下:
只是將“雙十一”,漢字改成數字,或者冠個名,縫縫補補成件“衣裳”。不行嗎?
阿里巴巴公司認為:不行。
2017年7月,阿里巴巴對這一系列的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阿里巴巴有它的理由:
早在2011年,阿里巴巴就註冊了“雙十一”系列商標。它顯然有優勢,在法律上,阿里巴巴的叫“在先引證商標”,京東的叫“訴爭系列商標”。
更不必說,“雙十一”這個節日,本就是阿里巴巴從2009年起,一手創造出來的。
如此看來,是阿里巴巴造好了車,京東卻想要“搭便車”,最後被趕下去了。
官方——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即認為,京東想要爭取的商標,與阿里巴巴的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被發現是一個“高仿貨”時,商標局可以駁回申請。
京東在當年輸了。官方最後裁定,京東公司的上述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但京東沒有認輸,它也不能認輸。
因為代價太大。
五個商標中,“11-11”和“京東雙十一”,都屬於第35類商標。它有另一個俗名:萬能商標。
商標共有45類,其中第35類屬於服務商標,包括“廣告”等群組。
用最簡單的話說,京東申請註冊的“高仿”,如果被認定違法,那它就不能用“雙十一”以及近似的符號,來進行營銷和宣傳了。
最壞的情況是,從此,京東與“雙十一”絕緣。
35類商標的功能常常被誇大,它當然不是萬能的,但對於京東公司來說,沒有它卻是萬萬不能的。
京東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那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阿里巴巴的優勢這一次,京東能贏回它的商標嗎?本案目前還沒有宣判。
核心爭議有兩個:
一,京東公司主張的商標,是不是“高仿”?
二,“雙十一”只能屬於阿里巴巴公司嗎?
眾所周知,“雙十一”是指11月11日,本身只是一個日期,它在這個意義上,不可能被任何一家公司壟斷。
但是,從2009年起,阿里巴巴讓它有了“第二含義”,即商業促銷活動日。
在第二個含義上,阿里巴巴是獨創人,是締造者,並投入了大量的物資人力。
(2009年11月11日,杭州,電商購物網站“天貓”的前身——“淘寶商城”第一年舉辦“雙11”網路購物促銷活動,當時僅有27個品牌參加,最終交易額超過5000萬)
阿里巴巴方面認為,經過多年的持續宣傳、使用,“雙十一”與阿里巴巴建立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係。
是“高仿”,就應該驅逐。
“唯一對應關係”是指,說到“雙十一”,人們想到的只可能是阿里巴巴,不可能是京東或其它電商平臺。法律上,把這叫做“顯著性”。
顯著性,是成就商標的必要條件。
“雙十一”只是一個日期時,它就不可能成為商標。
但阿里巴巴在申請註冊“雙十一”商標時,它已經讓“雙十一”具備了第二含義,有了顯著性,所以能夠成功。
身為創造者,“雙十一”的概念,也是阿里巴巴的本錢。
然而,競爭對手不會輕易出局。
從阿里巴巴領跑那年開始,每年的11月11日,逐漸成為電商平臺的“促銷嘉年華”。儘管有“雷聲大、雨點小”的嫌疑,但表面的風光,一年勝似一年。
阿里巴巴做了這塊“蛋糕”,眼看它越來越大時,分羹的人也越來越多。
其實,在獲得商標後,阿里巴巴一度按住不用,等到了2014年。
2014年10月末,在各電商備戰雙十一之際,阿里巴巴發出通告函,稱阿里集團已經取得了“雙十一”註冊商標,其他人的使用是侵權行為。
這番操作,將對手打了個措手不及。
電商平臺只能匆忙調整策略,但從那時起,阿里巴巴獨享“雙十一”的做法,招致了多方的不滿和議論。
劉強東在接受採訪時就說過:
“我們相信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撐起一個行業,如果有的話,帶來的一定是絕對的壟斷,整個行業會受到損害,消費者利益也會受損。”
他反過來舉例說:
“其實“京東六一八”我們也註冊了,但是我們從來沒有要挾說別人就不能用了,今年(2014年)的“六一八”大促我們反而邀請同行參加。”
如何評價,總是見仁見智,但事實是明擺著的:
阿里巴巴創造了“雙十一”,又手握合法商標,在法律上,它沒毛病。
商標、商戰事實處於動態變化當中——
五年後的現在,“雙十一”還具有顯著性嗎?
提到“雙十一”,消費者想到的,仍然只有阿里巴巴嗎?
阿里巴巴方面認為,京東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誌性,讓消費者誤認為它與阿里巴巴有關,破壞了市場秩序。
進一步,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京東如果使用了近似“雙十一”的標識,會讓公眾混淆,分不清哪個是京東的,哪個是阿里巴巴的。
京東方面,則不這樣認為。
這是商標法的一個特殊之處:顯著性,並不會因為獲准註冊就得到加強。
也就是說,從前獲得的商標,也可能因為顯著性降低,從而失效或者撤銷。
京東方面就表示,“雙11”、“雙十一”,都是每年11月11日商業促銷活動的通稱,它並不必然是指阿里巴巴的“雙十一”。
京東方面找準方向,蛇打七寸:“雙十一”的顯著性今不如昔。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京東方面認為,阿里巴巴雖然申請註冊了“雙十一”商標,但在涉案服務上,從來沒有實際使用過。
再看一次京東的圖樣:
接著,是阿里巴巴的商標圖樣:
阿里巴巴申請註冊的“雙十一”商標,只是文字字樣,在實際應用中較少使用。而京東的圖樣,使用場景就多得多。
這也是大多學者所詬病的,阿里巴巴在註冊“雙十一”商標後,並未採取有力的保護措施,以及防止淡化的措施。
京東方面表示,既然“雙十一”已經缺乏顯著性,那麼兩個公司的商標,就不可能造成什麼混淆了。
因此,京東方面請求法院撤銷原裁定,並判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還需時日等待。只是商戰之中,形勢的迅速變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現在提起“雙十一”,仍然只想得到阿里巴巴,你信嗎?
排版 | STAN
南風窗新媒體出品
-
1 #
-
2 #
這是日期,全民享用,就不應該註冊為商標
-
3 #
但是身邊的人幾乎沒用用京東,他怎麼那麼高的銷售我是不懂
-
4 #
作為普通消費者,真的沒有必要去站隊,當然水軍除外,拿錢的那種。
-
5 #
我身邊的發基本上都用京東。。
-
6 #
座標杭州,只用天貓。。。
-
7 #
基本上沒用過京東,但是反對一家獨大。
-
8 #
我們要反對的,不允許任何一家獨家自大搞壟斷。
-
9 #
這才是普通消費者應該所做的事情
這東哥怎麼總給馬雲家搞事情,好好造你的618不好嘛?衣服這一塊你幹不過天貓,3c你還是有很大優勢的呀,總搞小動作不務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