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人臉識別,在立法指向上絕不僅僅限於個人隱私保護,還當然包括鼓勵並規範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和利用。
▲圖片來源:新京報
文 |王琳我們正在進入一個“刷臉”的時代。拿起手機,是人臉識別;回到小區,得人臉識別;打個“飛的”,安檢有人臉識別;到賓館開個房,登記入住繞不過人臉識別。六年前,熱播美劇《POI》構想了一個以實時行人面部識別系統為核心的超級AI,很多人可能都沒想到,它這麼快就來到了我們身邊。
人臉識別技術監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
人臉識別技術監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與人臉識別技術大規模應用相伴隨的,是有關個人隱私保護的焦慮和對人臉識別權界立法的期待。“人臉識別技術監管需把立法工作及早提上日程”,諸如此類的呼籲間或就出現在公共輿論場上。
當然,也有人對立法的期待顯得不以為然。他們認為,新技術的產生,多出現在“無法”的空間裡。太多的約束,太多的禁區,對技術進步不是什麼好事。至於立法或管制的聲音為什麼會日漸高漲,一個解釋是,新技術動了某些傳統行業的乳酪,總會有人視之為眼中釘。就如汽車發明後,若由熟練的馬車伕來立法,很可能直接就把汽車關了“禁閉”。
在有關規制人臉識別立法的眾聲喧譁中,第一個可以,也應該成為多數共識的原則或許就是:立法不能因噎廢食,人臉識別的技術發展需要法律為之留足空間。
人是複雜的動物,在一個多元化的時代,有人習慣於傳統生活而對新技術充滿警惕,這並不奇怪,甚至也不能用簡單的對錯來評價。技術本身也沒有對與錯。我們需要的是,如何利於新技術來不斷增進人類的福祉。規制人臉識別,在立法指向上絕不僅僅限於個人隱私保護,還當然包括鼓勵並規範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和利用。
就如一項新的交通技術被髮明出來,更高的速度總要匹配更高的安全保障,只有在這樣的平衡中,新技術於人類而言才有普遍推廣的價值。人臉識別也是一樣,用之得當,造福於民;用之失當,危及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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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資訊是個人隱私,不是開發者的“財產”
國內一位網際網路知名人士曾稱,中國人“對隱私問題沒有那麼敏感,如果他們願意用隱私交換便捷性,很多情況下他們是願意的,那我們就可以用資料做一些事情。”如果我們的資料開發和技術進步,依賴於這樣的認知和行動,那真是開發者的恥辱,也是那些不願用隱私去交換便捷性的群體的悲哀——他們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就被一些開發者和運營商理所當然地忽略了。
所有合法的權利都不應被忽略,所有合法的權利也都應該得到尊重。人臉識別雖然只是個動作,但人臉識別之後形成的資料,關乎個人身份資訊(而且是極為敏感的個人資訊)。這些資訊依法應歸入個人隱私,而不是人臉識別開發者或使用者的“財產”。
輿論現在更關心的是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對人臉識別的立法規制,顯然不能只停留在技術運用,而應及於技術開發以及與此技術相關的更寬廣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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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的立法規制,少數服從多數?
一個與立法規制相關聯的問題是:既然在一個多元化社會裡,達成共識是如此艱難,我們是否可以經由少數服從多數來強制推廣人臉識別的應用?上海某小區在電梯內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就引發了該小區業主的激烈爭議。有人從小區安全的角度說“歡迎”,有人從個人隱私保護的角度說“不要”。這些意見表達都沒有錯,達成一致意見在短期內也看似難以實現。
可能不少人會認為,這種情況下,由業主民主投票來決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這一公共治理困境在西方國家也引起過不少的爭論。但有一點我們無法迴避,一個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不能基於某種民主程式加以剝奪。
如果我們發起一項網路投票:馬雲的個人財產由全體國人平均分配你是否支援?這很可能是一個能夠被多數通過的提案,但我們既不能提出這樣的提案,也不能真的啟動民主程式就把某位公民的財產給平均分配了,不管被分配的人身家多少。這就是法治的要義!法治平等保障每一位個體的合法權益,並防範和抵制多數人暴政。
人臉識別的立法規制,不能因為可能存在多數人願意犧牲隱私去換取安全或便利的情形,就否定其他人的隱私權。立法規制也不僅僅限於當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並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之後怎麼應對,怎麼劃分責任,怎麼定分止爭。立法更應關注的是侵權預防,只有將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置於對隱私權的保障之前,大面積的侵權行為才有可能被避免。
擁抱“刷臉”時代與安處承載隱私的“臉面”不必“二選一”,但要實現技術發展與技術規制的平衡,無疑考驗立法者的智慧。既然立法是大勢所趨,既然還有太多立法細節需要經由公開討論才能達至多數共識,那麼就讓公開博弈早日進入公共輿論場,確保立法的科學離不開Sunny立法。
□王琳(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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