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佈對原告小米衛浴有限公司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無效宣告糾紛的判決書。法院認為,雖然小米衛浴第13595159號“MIUI”商標與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0268541號商標不構成近似,但由於小米衛浴與其法定代表人申請了大量與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訴爭商標屬於“惡意搶注”被宣告無效並無不妥,駁回小米衛浴訴訟請求。
據了解,小米衛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凱思,他註冊了多枚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包括與“小米”相關的“XIAOMI”、“MIUI”、“小米”、“小米之家”商標以及“七牧王”商標。小米衛浴不服被訴裁定,認為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小米衛浴與小米科技商標案件糾紛中作出程式嚴重違法和被訴裁定實體認定錯誤。
而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為,在評審階段無義務告知原告合議組組成人員;合議組作出被訴裁定的時間早於落款日期,並未超期,因內部審批導致落款日期延後;被訴裁定未遺漏評審理由;被告在評審階段通知了原告進行答辯和舉證,並告知相關舉證責任和法律後果。故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小米衛浴有限公司和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判案之間的爭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此作出判決,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MIUI”為文字商標,而引證商標二為“MI”經過藝術化處理後的圖形商標,二者區別較大,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市場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標註的商品來源於同一主體,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註冊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告認定有誤。
但是,在本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小米科技名下的“小米”“XIAOMI”“小米之家”“MIUI”“MI及圖”等在先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凱思申請註冊多枚與第三人名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難謂巧合,而在案證據及原告陳述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前述商標註冊行為具有合理性。此外,除訴爭商標外,原告還申請註冊了“七牧王”等商標,鑑於此,原告的商標註冊行為有明顯複製、摹仿、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該類搶注行為侵犯了他人在先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駁回原告小米衛浴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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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電商賣一款“小米雲電視”,電視牌子就叫:小米雲,不知道雷軍知道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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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小米廚衛電器呢,我們這邊氾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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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還想從雷老闆手裡搶錢?
最後怎麼出來東鵬瓷磚,東鵬不是做特飲的,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