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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阿里巴巴涉嫌壟斷行為被監管部門調查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反壟斷”又再次進入公眾視線引起熱議。壟斷是指經營者利用自身對優勢資源的掌握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些行為通常體現在能夠操縱或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組成、生產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比如一些有名的網際網路企業“二選一”的案例,被稱作“中國網際網路反壟斷第一案”的“3Q大戰”,京東與阿里巴巴在“雙十一”促銷活動中脅迫商家“二選一”,美團與餓了麼要求商家非此即彼等都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並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2020年11月10日政府釋出《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就大型平臺壟斷問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大網際網路公司股市應聲暴跌。其實在政府明年經濟工作目標中早就可見端倪:“科學精準實施宏觀政策,努力保持經濟執行在合理區間”“扭住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注重需求側改革”“形成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動態平衡”說白了就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包括調整經濟結構、化解過剩產能等,提升國民經濟體系整體效能。

很多網際網路企業無聲無息的就已經收集和利用了我們的資訊,並對消費者資訊和權益構成損害。大資料讓人無處藏身,很多消費者都遇到過“大資料殺熟”,平臺依據大資料和演算法,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等資訊,形成“消費者畫像”,將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以獲取最大利益。基於大資料和演算法,針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除了不同價格外,若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演算法或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也可能構成差別待遇。“演算法共謀”也可構成壟斷。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壟斷協議的達成已經不侷限於有形的協議,先進的技術手段、資料和演算法也有可能被用來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不需要透過溝通就可能實施共謀行為,即演算法共謀。《反壟斷指南》指出,透過演算法、技術手段等可以構成橫向壟斷協議或縱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透過利用平臺收集或者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資訊,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利用資料和演算法實現協調一致行為等多種協同行為,達成橫向壟斷協議。”至於縱向壟斷協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透過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利用資料和演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間接限定,以及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資料和演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達到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目的”。

如何在“經濟發展”和“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對於企業來說資料就是生產資源,相應的業務發展必然離不開資料的使用。那麼利用資料和保護使用者隱私是否必然矛盾?從技術上來說,這兩者是不矛盾的。完全可以將資料去敏,再進行資料的分析,挖掘資料背後的價值。比如在研究各類疾病時,對所有醫院的病例資料進行分析,又比如將人們出行的資料彙總在一起,更好地建設交通基礎設施。當前中國已進入資訊壟斷競爭階段,其主要出現在網際網路經濟領域和IT技術開發層面。資訊壟斷行業的壟斷行為主要如亂用市場支配地位、捆綁銷售、限定交易和謝絕交易、輕視性壟斷。資訊的壟斷對網路經濟造成了侵害,抑制了行業的創新活力。對網路經濟的侵害表示在對網路經濟運動自由權和使用者自由選擇權的侵害。行業壟斷煩擾了公平競爭秩序,將本應同一、開放的網際網路市場宰割為彼此關閉、互不接洽的條塊構造,妨礙了自由開放、統一市場的造成,阻礙了市場競爭機制樹立與完美過程。

網路資訊保安涉及國家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穩定,涉及人民群眾利益。我國目前在大資料、人工智慧、5G網路等領域已經形成了全球優勢,經濟社會發展也正從後工業化大跨步邁向資訊化。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對於我們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以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都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劉大志(北宙諮詢)—— IT服務管理的踐行者/企業管理諮詢顧問

編輯|Vi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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