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一大早,很多人都注意到了一個大新聞,就是工信部頒發了4張5G牌照。其中,電信、聯通、移動這三大運營商都拿到了牌照,還有一個新玩家,中國廣電。
5G牌照的意義那是非同尋常,因為它標誌著5G商用元年正式到來了。工信部這一次行動特別敏捷,快得超出人們意料。我身邊就聽到有朋友盛讚,這一次監管部門終於跑贏了市場。
不過,我注意到,最近在大洋彼岸,很多美國人在關注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美國電信產業,在5G時代落後了呢?
其實,美國的電信公司曾經是很輝煌的。不過輝煌的時間有點早,是固定電話時代。像AT&T,也就是美國現在最大的電信運營商,它的電信裝置曾經在全世界各地銷售。像是貝爾實驗室,曾經也是電信技術的大腦、是創意發源地。
但是到今天,美國電信的影響力已經大不如從前了。你看5G裝置這個領域,誰是領頭羊呢?最大的有三家,中國的華為,芬蘭的諾基亞,還有瑞典的愛立信,沒有美國公司什麼事。
你也許會說,美國這不還有思科?但思科不是給手機網路做通訊基站裝置的。所以思科跟華為、諾基亞,不算是5G領域的競爭對手。
那美國公司從巔峰走到現在這個地步,這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金融時報》這篇文章的作者認為,轉折點發生在1996年,那還是2G時代。
當時,美國議會推出了一個全新的電信法案。法案的目的,是要提高電信行業的開放性,為美國家庭帶來更好的電信服務。
在此之前,美國政府一直都對電信領域的監管特別嚴,設定了很多壁壘。比如做本地電話的運營商,不能跟長途電話的運營商競爭。再比如做電話的運營商,不能搶有線電視的生意,反過來也不行。
但是1996年的法案一出來,這些壁壘都被打破了。市場一開放,新玩家進來了,老玩家也加緊擴張地盤。
這件事本來初衷是好的,可沒想到,就是這個法案,變成了美國電信產業衰落的起點。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案帶來了兩個意料之外的後果:
第一,競爭讓市場變得碎片化,這件事最終讓電信裝置提供商陷入了債務危機。
當時,美國的電信裝置提供商,做的最大的就是摩托羅拉和朗訊。當時行業裡常見的做法,是裝置提供商先借錢給運營商,幫他們買裝置。等對方賺錢之後,再把費用收回來。
可是,市場競爭一變得激烈,有些運營商為了搶佔市場過快地擴張,導致自己欠了大量的債。運營商沒錢還債,朗訊、摩托羅拉也就收不回來錢了。
這是第一個後果。接下來說說第二個。
第二個後果,是這個法案給不同的技術標準開了口子。
你知道,現在5G有一個全球統一的技術標準,但是在2G的時代可不是這樣。
1996年的法案出來之後,有很多運營商,他們為了建立起競爭壁壘,就開始研發自己的技術標準。比如說,像Sprint這家運營商,用的是一個叫WiMax的技術標準,但是另一個運營商Nextel,用的就是iDen。這些名字都不重要啊,重要的是一下子出現了很多種標準,把市場給割裂了。
在同一個時間點,歐洲反而是出了一個統一的標準,你可能也知道,就是GSM。美國是好多匹馬,往不同的方向拉車。但歐洲是所有的馬,往一個方向拉車。後來,亞洲也加入,開始使用歐洲的技術標準。
在這個過程中,朗訊和摩托羅拉,可以說是錯過了國際拓展的視窗期。後來的結果,你可能也知道了。朗訊在2006年的時候,被一家法國公司收購,後來被諾基亞吞併了。摩托羅拉的電信業務,也賣給了諾基亞。
好,說到這你就明白,為什麼美國電信在今天沒有競爭力了。1996年的電信法案,成了美國電信產業衰落的起點。這個法案加速了市場的碎片化,讓運營商、裝置商陷入了債務危機,也讓他們錯過了國際擴張的最佳時期。在這場競爭裡,贏家反而成了歐洲。
好,這是今天我想跟你分享的第一個材料。接下來說說第二個。
剛才我們說,歐洲是電信領域的贏家,但是在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上,歐洲卻遠遠落後於美國和中國。
你如果去看全球市值最高的網際網路公司,那排在前20的,都是美國和中國公司,像是阿里巴巴、騰訊、谷歌、Facebook。歐洲公司基本上沒能上榜,上榜的時候也就是一兩家。這是為什麼呢?
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啦,比如像是歐洲的VC投資不發達啊,創業環境不夠友好啊,美國公司太強大擠了歐洲市場等等。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歐洲之所以會落後於美國、中國,是因為歐洲的網際網路監管過於嚴格。
舉個例子來說吧,資料隱私這件事。
我們都知道,像是電商、搜尋、社交媒體這樣的公司,都離不開收集使用者資料。但是歐洲對資料隱私的監管,不是一般的嚴格。70年代,歐洲就制定了全世界第一個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歐洲,資料隱私被認定為一種基本人格權,頗有些神聖不可侵犯的意味。像是個人姓名、手機號、消費記錄等等這些網際網路資料,都屬於隱私。
不僅如此,2018年歐洲還出臺了一個叫做“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的法令,這個法令裡面,有一條規定,是說只要你的使用者是歐洲公民,他們的資料就受到保護,不管你的公司是不是在歐洲辦公,這個法令,堪稱史上最嚴資料法。
而且啊,歐洲還有史上最嚴格的版權保護機制。在這個機制下,我們要是用網路圖片製作個表情包,都算是侵犯版權。所以這個法令,被戲稱為“表情包大屠殺法案”。
從這些例子你就能體會到,要在歐洲做網際網路公司,是件多難的事了。
法律也有兩種,有管制法,也有促進法。管制法的目的是要控制一個行業,但是促進法就不一樣了,是要推動一個行業的發展。歐洲的顯然是管制法,但是在中國和美國,就有不少促進法的例子。
就拿內容監管舉個例子吧。一般來說,如果報紙刊登一篇文章,涉嫌誹謗,那麼不僅作者要承擔責任,報紙也要擔責。但是美國有一個CDA230條款,這個條款就給網際網路平臺免責了。如果有使用者在網路平臺上發表誹謗性言論,那麼責任是使用者的,不是平臺的。要是沒有這個條例,那像Facebook、推特這樣的公司,可能也發展不起來了。
這條條例,恰好也是1996年推出的。你看,雖說96年的電信法案搞垮了美國電信行業,但是這條網際網路法案,卻讓美國整個網際網路產業騰飛起來了。
同樣的道理,在中國的《資訊網路傳播保護條例》裡,也能看到促進法的影子。比如說,有一條關於“通知刪除”的法規。這條是規定,如果網際網路內容有侵權的行為,那麼權力人可以要求平臺刪除。換言之,鼓勵你把內容上傳到平臺,但是有問題的時候,他們會嚴格監管。
這個問題的根源,都要回到監管的度上。張弛有度,是監管最難做到的一件事。 我們在監管的時候其實一直面臨著一個矛盾,就是你是要管制,還是要促進。能在這兩者之間找到最佳平衡的監管,才是好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