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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訊、直播等移動網際網路新興行業催生了營銷新形態,也伴生網路營銷新問題。隨之而來出現了各種寄生於平臺的惡意營銷外掛軟體,不僅嚴重破壞平臺生態,其衍生的整個黑灰產鏈條更是影響整個網際網路生態的規範發展秩序。

“打擊惡意營銷外掛軟體及其黑灰產鏈條,除了已有的技術防控以及刑事打擊外,還可以從民事、行政投訴等角度進行創新探索,從源頭遏制外掛軟體的產生”,12月20日,在北大E法論壇——平臺治理·惡意營銷外掛軟體的“攻堅戰”上,網際網路平臺、第三方技術公司、以及行業專家學者等就打擊平臺外掛,加強平臺治理議題進行深入交流與探討。

群控外掛產業化

外掛軟體開發商惡意營銷的外掛軟體,行業又稱“群控軟體”。因其可以通過一個系統,批量控制幾十臺、甚至上百臺手機同時對平臺發起攻擊,故被稱為“群控”。而其“惡意營銷”,是指這些外掛軟體開發商基於Xposed、substrate等技術框架,通過向APP的程序空間注入控制等模組,對APP的功能和介面進行修改、添加了平臺沒有的惡意功能,實現虛假刷量、薅羊毛等網路黑灰產。

“全球虛擬定位新增附近人”功能,可以實現手機任意定位到某個地方,自動抓取周圍使用者ID資訊,自動傳送好友申請指令。“搖一搖”功能,可以設定時間間隔,自動向微信伺服器傳送搖一搖指令,自動獲取周圍微信使用者資訊、批量傳送好友申請指令。除微信外,還可以實現“自動點贊”、 “自動模擬人工養號”、“自動送作品上熱門視訊”、“批量加好友”等抖音營銷功能。

“群控軟體”大都打著“智慧營銷”的旗號,宣稱通過模擬點選實現加好友、評論、發動態等批量化操作,支援微信、淘寶、抖音、陌陌、facebook、Twitter等APP營銷。據反欺詐實驗室負責人介紹,當前市面上活躍的營銷外掛供應商有20餘家,除群控、雲控、箱控等裝置的不同,實現的功能基本上大同小異。

“目前,惡意營銷外掛軟體的產業已經規模化、生態化。而且,經過多年發展,惡意營銷外掛軟體牽連的黑灰產業已經形成相對完整的產業鏈,上游供給攻擊物料,包含身份資訊及IP、賬號等網路資源,下游團伙利用渠道資源,輔助變現及洗錢”,該實驗室負責人在會上指出。

多種路徑強打擊

對於平臺來講,惡意營銷外掛軟體是寄生地位。騰訊公司高階法律顧問趙縱洋表示,這種外掛軟體是寄生平臺“抽血式”發展,既違反平臺規則,破壞平臺生態健康,還會侵害其他平臺參與者的利益、損害平臺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反欺詐實驗室負責人補充到:“惡意營銷攻擊,往往需要偽裝正常使用者,而網際網路場景需要實名認證的要求,催生了個人身份證、網路ID等個人資料販賣產業的發展。而且,不法分子不用惡意營銷外掛軟體可以低成本的發出大量營銷內容,對於正常網際網路使用者來說,意味著大量的騷擾及詐騙風險”。

通過惡意營銷外掛軟體,不法分子可以低成本對平臺發起大量攻擊,消耗平臺提供給正常使用者的資源。通常情況下,平臺會對惡意賬號和行為進行封禁,而識別和處置這些惡意賬號和行為,對平臺來說是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據了解,一直以來,各大平臺對這類外掛軟體及牽連的黑灰塵採取嚴厲打擊措施。對於使用外掛軟體的賬號,平臺發現後一律封號。同時,針對賬號源頭類黑灰產,微信平臺開展“死水行動”。2017年死水行動上線以來,微信的惡意註冊量明顯降低,2017年底明顯下降,降幅達到50%,存量惡意號總量降幅達到60%-70%。

“對於這類惡意營銷外掛軟體,平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投訴、刑事報案等途徑打擊”,北京允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周丹丹認為,目前從群控行為的性質來講,惡意營銷外掛行為可以歸入四個罪名當中,包含“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資訊系統資料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同時,周丹丹認為,配合刑事打擊,平臺還可以尋求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打擊路徑。行政投訴方面,平臺可以向文化執法大隊、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生態治理新模式

當前形勢下,對於惡意營銷外化軟體的打擊,各大平臺大都注重技術打擊和刑事打擊,而忽視民事、行政打擊的力量,導致大量黑灰產,尤其是灰產行為逍遙法外。

為解決上述痛點,從源頭上打擊外掛軟體,微信平臺通過生態訴訟,以不正當競爭訴由起訴惡意營銷外掛軟體開發商。今年6月,國內第一起因開發和推廣微信外掛而被高額判賠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資料精靈”外掛軟體破壞了微信的商業模式,加重微信的運營負擔,破壞微信軟體運營之穩定性,並加大微信運營服務的成本投入,構成不正當競爭。

12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對“騰訊訴武漢駿網不正當競爭案”作出裁定,認為被告銷售的群控軟體,針對微信批量營銷功能的行為將存在流量造假,欺騙、誤導微信使用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微信生態以及網際網路的競爭秩序,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宣傳、推廣群控軟體。

法院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本質是利用規模化、自動化的群控技術向廣大微信使用者發出大量好友申請和營銷資訊,使得微信使用者處於極度氾濫的營銷資訊轟炸中,必然會降低微信使用者的使用者體驗,嚴重損害了微信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隱私權等消費者權利。微信使用者還可能被群控系統操控的虛假微信使用者及其提供的虛假營銷資訊欺騙,對微信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薛軍認為,從法律規制角度來講,對於這類惡意營銷外掛軟體,用不正當競爭進行規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從加大法律責任角度來講,惡意營銷外掛軟體的下游欺詐、虛假刷量等行為,也應該構成共同侵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會上,騰訊公司還正式釋出國內首個通過民事訴訟、行政查處打擊網路黑灰產的系統化行動方案——“南極光計劃”。據了解,南極光計劃”依託騰訊內部三大反黑灰產實驗室,天幕、防水牆和舉報中心,綜合治理寄生於平臺生態系統上的網路黑灰產的專項治理計劃,旨在保護平臺經濟參與各方主體的權益,維護平臺內良好的經濟秩序,保障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推動網路空間治理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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