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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捲起一股針對網際網路的反壟斷風暴。

國內的思路是由淺入深,從未按規定申報的經營者集中、強制商家“二選一”等典型的壟斷行為入手,已連續開出多張罰單,但50萬就頂格的罰金對應數百億的交易規模,讓很多人覺得有點罰酒三杯

這就涉及到反壟斷的論證之難和干預之難。

涉嫌壟斷的企業通常樹大根深,對經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這種影響很多時候是正面的,就像谷歌用開放的網際網路給全球經濟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如何儘量在不破壞企業正面價值的前提下,理清負面的枝蔓,並限制其發展,需要非常慎重。

最近,美國就公佈了歷時15個月的針對Facebook、谷歌、亞馬遜和蘋果涉嫌壟斷競爭的調查報告。

為啥把這4家放在一起呢?因為截至到2020年9月,他們的總估值超過5萬億美元(超過標普100指數價值的三分之一)。並且,美國貿易商業和行政法小組委員會預測:未來十年,世界經濟總產值的30%可能就在這些公司手中,其他公司將寥寥無幾。

這數字擺出來,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這還要論證?這不是板上釘釘的壟斷嗎。就這,人家還是調查論證了15個月才得出結論,可見判定壟斷的慎重。本質上,反壟斷是用行政干預了市場,因為市場有失靈和損害整體社會福利的時候,如果輕易就能用壟斷的名義干預市場,那可麻煩了。

為了論證上述4家公司構成行業壟斷地位或具有絕對優勢市場地位,調查委員會足足審閱了1287997份公司內部檔案,38名證人的證詞,長達1800多頁的聽證會記錄,來自各政治派別的60名反壟斷專家提交的38份專業意見,以及與240多名市場參與者、被調查平臺的前僱員等知情人訪談數千小時。

最終彙總成一份449頁的報告。這還只是初步論證,意味著美國針對Facebook、谷歌、亞馬遜和蘋果4家的反壟斷調查剛踏上萬里長徵第一步。

粗略看了一下這份報告,我在心裡直呼“好傢伙”,中美網際網路平臺的壟斷問題高度相似啊!

本以為報告是分公司論述,畢竟這4家公司有各不相同的業務領域,沒想到報告上來就稱,網際網路平臺涉嫌壟斷的行為有很多共通之處

再往下看,開始流冷汗,因為這幾乎是給“成功”的網際網路商業模式畫像,只不過,過去我們都是從正面包裝解讀它,這一次是從可能被損害的使用者、商家、競爭者的角度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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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些巨頭都充當了一個關鍵分銷渠道的“守門人”。透過控制市場準入,他們可以在我們整個經濟中“挑選”贏家和輸家。

比如,蘋果公司對iOS裝置的軟體分銷的壟斷力,降低了應用開發者的質量和創新能力,並提高了價格,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

蘋果從硬體裝置生產商,變成越來越依賴壟斷分銷收入的平臺。

谷歌在世界大多數裝置和瀏覽器中都獲得了預設位置,大量的實體(包括大型上市公司、小型企業和個體商販)都依賴谷歌獲取流量,沒有任何其他搜尋引擎可以替代;

谷歌佔據美國市場89%的搜尋份額。

網際網路平臺不僅擁有巨大的權力,而且還濫用權力,收取高昂的費用,強加壓迫性的合同條款,並從依賴他們的人和企業那裡提取有價值的資料。

很多合作企業在訪談中描述了占主導地位的平臺如何利用其“守門人”的權力來規定條款,並獲得在自由競爭市場上無人會合理同意的讓步。

這些企業稱,因為他們依賴“守門人”進入市場,取得使用者,需要做出讓步和提出要求,雖然這些讓步和要求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由於缺乏選擇,這被他們看作 "做生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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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他們都在利用“守門人”身份不斷穩固其優勢市場地位。

僅過去十年,Facebook、谷歌、亞馬遜和蘋果共收購了數百家公司(報告在最後以表格形式列出,足排了40多頁),以消除競爭威脅或維持和擴大公司的主導地位。

如果被收購的是較小的公司,它們會被關閉或完全停止相關產品——這種交易被業內稱為“殺手收購”。啊,看到這我腦子裡開始不自覺列名單……

如果被收購的是較大的公司,則會被要求合謀。比如Facebook收購Instagram後,明確要求Instagram不得與Facebook競爭。Instagram的一位前高階員工表示,“你可以透過收購一家公司進行合謀。我不明白為什麼這不是非法的?

Facebook CEO謝麗爾·桑德伯格曾在一次對外演講的PPT中稱“以月度使用時間計算,Facebook控制著美國95%的社交媒體”

這就造成了“大樹底下不長草”。

美國有VC在內部報告中,描述了一個創新“殺戮區",即上述主導平臺所在的領域,新進入者不值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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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些企業還濫用其作為中介的角色,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其主導地位。

他們通常在經營市場的同時也在其中競爭——這使他們能夠為他人制定一套規則,而他們卻在遵守另一套規則。除了他們自己之外,不對任何人負責。

比如亞馬遜既是其託管第三方賣家的市場運營商,又是同一市場的賣家。報告指出,亞馬遜在公開場合稱第三方賣家“合作伙伴”,但內部檔案顯示,關起門來,亞馬遜稱其為“內部競爭者”,並利用其獲取的資料和資訊,採取反競爭行動。

無論是透過自我推薦、掠奪性定價,還是排他性行為,平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主導地位,使自己的優勢更加突出。

亞馬遜在圖書等品類上的自營銷售佔比超過第三方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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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報告還提出了一個疑問。

他們發現,Facebook、谷歌、亞馬遜和蘋果有累犯行為,多次違反法律和法院命令。這種行為模式讓人懷疑,這些公司是否認為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還是僅僅將違法行為作為一種商業成本?

另外,在平臺力量增長的同時,他們對政策制定過程的影響力也在增加。透過直接遊說和資助智囊團、學術界,進一步塑造了他們的治理和監管方式。

最後一點更細思極恐,報告稱,上述平臺的壟斷甚至可能損害美國的政治和經濟自由。

截圖自@木遙 @於三羊鮮聲

@明濤ECON新浪微博

這些平臺已經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暴君”。訪談發現,即使是依靠上述平臺取得商業成功的市場參與者,也普遍對平臺存有恐懼心理。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成功是建立在平臺不能保證持續且可以隨心所欲的權力之上的。這意味著,自己所擁有的一切,隨時可能失去。

這種不安也廣泛在普通使用者心中存在。去年9月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

-85%的美國人對網路平臺儲存的有關他們的資料感到擔憂(要麼非常擔憂,要麼有些擔憂);

-58%的人不相信自己在使用網路平臺購物或搜尋資訊時,能得到客觀公正的搜尋結果;

-79%的人認為大科技公司的併購不公平地破壞了競爭和消費者的選擇;

-60%的人支援政府對線上平臺進行更多的監管,並強制要求提供互通功能,使使用者更容易從一個平臺切換到另一個平臺,而不會丟失重要資料或連線。

這與國內的情形何其相似。

簡單地說,那些曾經開放透明、挑戰傳統實體企業,代表著創新力量的網際網路公司,現在已經變成了接近壟斷的龐然大物。

雖然這些公司為社會帶來了明顯的好處,比如電商大幅降低了生意的門檻,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的基礎設施讓大眾創新萬眾創業成為現實。但Facebook、谷歌、亞馬遜和蘋果們的主導地位地位是有代價的。

如果我們不對越來越強大的數字權力加以約束,屠龍的少年很可能蛻變成新的惡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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