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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申請全攻略

2017年1月21日,國務院批准“取消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的訊息一出,引起眾多醫藥行業們的注意,該審批意味著實行了長達十餘年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B證、C證審批取消了。接著,當年9月29日,又取消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資格A證稽核。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分為A、B、C證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

醫藥行業的資質證書現在改為《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基本法律知識

根據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版規定,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資訊的服務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有償提供藥品資訊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資訊等服務的活動。

擬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就是我們之前提到的ICP經營許可證書,具體詳情可了解通曉諮詢|乾貨!全網最詳細ICP經營許可證申請流程)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也就是ICP備案)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取得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資格。

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不得釋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產品資訊。

根據《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現在來詳細介紹下辦理《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流程。

一、《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申請條件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除應當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特別注意: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意思是,必須有一個符合要求的網站)。

二、《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審批機關

擬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取得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資格。

三、《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申請資料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檔案。從事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網際網路站外,其他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定說明(申請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釋出資訊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線上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資訊保安保密管理制度、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申請流程

(一)申請企業,須先登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頁,“新建申請”進行網上填報公司基本資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基本資訊填報完畢後,會生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申請表》,同時生成企業ID號,可以列印/修改基本資訊。

(二)完成第一步之後,按照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上公佈的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申請服務指南或者直接諮詢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準備申請材料。

(三)申請材料準備齊備後,根據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不同要求,或者網上申報,或者視窗提交。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會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於申請材料不規範、不完整的,一般會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核發《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併發布公告;不同意的,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

六、《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相關處罰規定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從事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止從事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資訊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稽核同意的範圍提供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專案

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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