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與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已更名)相關方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塵埃落定,小米終審勝訴,將獲5000萬元賠償,以及由對方支付訴訟費用。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是近三年國內已公開商標侵權生效判決中的最高賠償額,是一起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對行業內的商標權益糾紛處理具有指導性意義。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成立於2010年4月,是一家專注於高階智慧手機等產品的創新型科技企業。“為發燒而生”是小米的產品概念。小米公司首創了用網際網路模式開發手機作業系統、發燒友參與開發改進的模式。
2011年,因小米手機一代的釋出,小米憑藉網際網路傳播成為現象級明星品牌,積累巨大人氣,受到行業內外眾多效仿。這其中就包括“中山米家電器有限公司”。
中山米家電器有限公司於2011年註冊商標“小米生活”在掛燙機、風扇、電磁爐、電飯煲、冰箱等商品上,銷售額約7000萬元。
(圖片來源/商標局)
不僅是註冊相關商標,在宣傳語、包裝設計、推廣策略上,中山這家公司在天貓、京東等網店全方位地模仿小米公司的商標、字號、域名、宣傳語、品牌配色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顯然,中山奔騰電器公司在2011年提交註冊申請的第10224020號“小米生活”商標,成為了小米科技公司進行商標佈局的障礙,其多件“小米”商標因被認定與該商標構成近似被駁回了註冊申請。
(圖片來源/商標局)
2017年10月24日,小米科技公司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定中山奔騰公司行為構成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予以無效宣告。
小米首件小米商標於2011年4月核準,限定於第9類,而中山奔騰電器公司當時註冊的“小米生活”商標限於第11類,註冊時間是2011年11月23日。
要確認對方跨類別侵權,就需要確認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之前已是馳名商標,受到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關鍵問題在於,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這一規章,要認定馳名商標,一般需要3年到5年時間。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這也意味著從”小米“商標註冊到馳名僅7個月,是國內首例在這麼短時間內認馳的案件。
2019年中旬,小米已就這一案件取得一審勝利。此次勝訴為終審勝利,5000萬元的罰款為適用三倍懲罰倍數的懲罰性賠償。除卻罰款外,法院還判令被告在多個電商平臺刊登消除影響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