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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國內有不少企業建立了所謂的合夥人制度,從阿里的湖畔合夥人到萬科的事業合夥人,在公司治理層面有很多的創新和突破,已經遠遠不是公司法中的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相關公司治理規則的規定,非常值得研究和借鑑。

這反映一種趨勢,也就是過去是資本僱傭勞動,現在是勞動僱傭資本,人才稀缺,資本不是那麼稀缺了,這是時代最大的變化,所以相應的制度必須為實踐服務,相應的制度必須進行創新。

阿里的合夥人制度主要有這麼幾個特點:

1、阿里的創始人和經營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主要是通過對公司董事的提名權來實現的。

阿里的創始人和經營團隊先成立所謂的阿里的合夥人會議,然後阿里合夥人會議可以提名超過50%的董事,目前是11名董事當中的6名,儘管這個董事需要股東大會超過一半的投票通過,形式上還是把批准的權力交給了股東大會,但是如果股東大會如果沒有通過或者因為任何原因董事離開了阿里,則阿里的合夥人有權力直接任命臨時董事來補齊6名董事,確保董事會中過半數以上董事由阿里合夥人提名或者任命。這些都是在章程裡明確規定的。

2、阿里的經營權還是掌握在董事會,董事會有極大的管理權力,阿里的合夥人並沒有代替董事會。

3、阿里的合夥人提名董事是由阿里合夥人委員會提名,並且由全部合夥人過半數通過即可,所以阿里合夥人委員會才是最核心的權力機構。阿里的合夥人委員會由馬雲、蔡崇信等五人組成。

4、阿里的合夥人委員會,三年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委員會成員由合夥人委員會確定其中的8名候選人,然後全體合夥人投票,得票前五名當選。

5、阿里的合夥人每年選舉一次。每個合夥人都可以提名,但是需要合夥人委員會稽核確定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然後再全體合夥人投票,有75%的通過率的候選人才能加入阿里的合夥人佇列。阿里現在的合夥人有30人左右。

6、阿里的合夥人的退出機制。60歲自動退休、或者自己選擇隨時退休、離開阿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

7、馬雲和蔡崇信是永久合夥人,永久合夥人只有當自己選擇退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選舉除名時才可以卸任。所以馬雲和蔡崇信如果被50%以上的合夥人投票除名的話,他仍然是無法保證控制地位的。

8、上述規定,需要合夥人75%的投票以及股東大會95%以上的投票才可以修改。

所以綜上所述,馬雲的控制權幾乎牢不可破,但是仍然保持一定的約束,是一種較為較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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