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提到,決定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及依據標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引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等10項內容進行修改。
2017年1月,工信部正式對外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提出,將《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規定》中的“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並提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以及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
這意味著,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將不再作為稽核新能源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只要保證生產所需的技術保障能力即可,技術門檻大大降低。
此外,《徵求意見稿》也將附件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的第一條“設計開發能力”和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第一條“設計開發能力”均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了相應修改。
對於《規定》中的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和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的相關內容,此次《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刪除,包括刪除附件4中的“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裝置、開發過程描述等)”、“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裝置(含必要的軟體程式)清單”三項內容以及附件6中的“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刪去了《規定》中的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條,分別為“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並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於24個月內通過審查。對於其取得准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免予審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及依據標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工信部表示,對《規定》進行修改,是為了更好適應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公眾可在今年3月10日前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