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薇向賈躍亭索賠40億,夫妻情斷還是財產轉移?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案例在娛樂圈並不少見。賈躍亭去美國專心造車後,其美女妻子甘薇則負責起了他在中國的債務問題,不過最終雙方因此離婚。
據最新訊息顯示,賈躍亭方面披露的一份宣告稱,在賈躍亭提出破產重組以後,已申請離婚的甘薇向賈躍亭提出了接近5.7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9.83億)的索償。
訊息一出引起熱議,甘薇在個人微博作出迴應:“全國上下,心繫疫情。這個時候,還有人有這個閒心給我做新聞,上熱點,真是折煞我。能不能,請你把心思花在疫情上,同心協力,為國家和疫情做出貢獻。”
“這是轉移資產?”、“假離婚吧,轉移財產,出了事的高管不都這麼操作的嗎?留給老婆孩子,自己淨身出戶投案自首”。
企查查的風險掃描顯示,賈躍亭和甘薇均被限制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其中賈躍亭自身風險154條,關聯風險高達5318條。而甘薇方面歷史被執行人資訊共有13條,其中執行標的已經達到了47.48億。
2014年12月10日,甘薇誕下了雙胞胎女兒,2016年8月23日,甘薇又順利生產了兒子。最終賈躍亭宣佈申請個人破產,豪門夢碎,2019年10月11日,賈躍亭和甘薇在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
一路走來,甘薇也算是“受害者”了。而對於賈躍亭的索賠,在旁觀者看起來,也是情理之中了,只不過,現在的賈躍亭,是否還能拿出這40億呢?
假離婚的法律後果?
一、假離婚買房注意事項有哪些?假離婚犯法嗎?
1、假離婚買房可能會引來官司
很多人都覺得假離婚是一件小事,無非就是兩個人去查一下徵信記錄,看看對方名下有沒有貸款記錄,之後就拿著相關證件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手續,再去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然後由沒有貸款記錄的一方去購買新的房子,並辦理銀行貸款,等拿上了銀行的貸款就複合。
2、假離婚買房可能會假戲真做
雖說假結婚是當事人在雙方共同商議互通的情況下才辦理的,但俗話說“人心隔肚皮”,對方心裡真正的想法是什麼,你是不會清楚知道的,這就可能會發生讓假離婚變成真離婚的情況。
比如,夫妻二人婚後生活平淡,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已經萌生了離婚的想法,而對方毫不知情,此時,欲離婚的一方便會提出假離婚買房,等到離婚手續辦理完畢之後,便翻臉不認人,讓另一方白白蒙受損失。
二、辦假離婚證的後果
1、雖然在離婚前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在貸款成功買房後,或者其他目的達到後就去復婚,但是誰也不能保證其中一方有可能變心,國家是不會承認私下定的協議的。
2、國家是嚴令禁止假離婚這種做法的。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面臨法律處罰,也會使自己的顏面掃地。
3、很多夫妻因為買房避稅等問題選擇假離婚,不僅傷害了彼此感情,也可能假戲真做,做成家庭破裂的局面。
4、有的人因為夫妻一方不同意假離婚,就會選擇辦假離婚證來矇混過關。殊不知辦假證跟偽造身份證一樣,嚴重時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辦假離婚買房的影響
假離婚現象不僅是對法律法規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中暗藏的法律風險也是不可小覷的。法律上並不承認假離婚的概念,只要當婚姻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1、如果證件不是經過主管機關下發,而是你們自己去辦的假證件,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你們根本沒有離婚,那麼該財產系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買房並沒有影響。
2、而如果兩人協商去民政局辦理,通過假離婚證辦理貸款是一種騙貸行為,銀行發現後有可能撤銷合同並且兩人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離婚了,保險怎麼分?
現在人們的保險意識都很強,平時買了很多人壽保險,到離婚時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購買的人壽保險該怎麼辦?怎麼用保險規避離婚風險?保險是否可避免被分割呢?分割的話要怎麼分?
1、如果投、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中的一方,用共同財產投保繳納保險費的,離婚時可以進行現金價值分割;
2、如果夫妻一方做投保人,另一方做被保險人,離婚時則可以做變更投保人
3、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保險,婚後用共同財產繳納續期保險費,則保費和紅利離婚時要進行分割。
4、如果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險人或身故受益人是孩子的,則保費視為對孩子的贈與,為保障孩子的利益保單不會被分割。
5、如果投保人是父母,被保險人是孩子,身故受益人是父母,則保單可以進行分割。
總結
1、如果這份保險是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具有現金價值的商業保險(年金險、兩全險等),一般法院會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不能規避分割財產的風險的。
2、如果購買的商業保險是具有人身性質(醫療險、意外險等)的,投保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所以任何事情都是有兩面性的,除了保單利益的分割歸屬要釐清以外,[保險受益人]的問題處理不好也會在理賠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保險受益人,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出險時,可以享受這份保單利益的人。通常分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這些都分別可以是哪些人,我們來看看下錶。
由此看來,可能出現更多爭議的都集中在身故受益人這裡。
案例:
小王的妻子小吳,為小王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後來兩人離婚,小王再婚娶妻小孫,之後小王意外身故。
請問:小王的身故保險金最終由誰來領取?
這時候身故保險金會出現以下四種領取情況:
1、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由現任妻子小孫領取。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小王離婚後娶現任妻子小孫,小孫才是小王身故保險金的法定繼承人(之一)。
2、投、被保險人都是小王,受益人指定為配偶,但未具體指定某一人:由現任妻子小孫領取。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一種情形,由現任妻子小孫領取。
3、投保人為前妻小吳,被保人為小王,受益人約定小王配偶,未具體指定某一人:由前任妻子小吳領取。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二種情形,由前妻小吳領取。
4、受益人為小王配偶且指定為小吳:由現任妻子小孫領取。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由現任妻子小孫領取。
所以您看不管什麼時候,保險的投、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很重要,別一個不小心,身故保險金讓前妻領走了。
結婚時有多甜蜜,離婚時就有多悲慘,結婚需謹慎,離婚同樣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