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讓一個開牛菜館的朋友送涮牛肉到家裡來吃,我說可以讓外賣平臺送過來啊,他說:“那我還吃什麼伙食,抽完佣金就沒有什麼利潤了”,所以只能親自送餐,言談中很是無奈!
近期,也經常在網路上看到多家地方餐企和餐飲協會喊話美團點評,稱其外賣佣金抽成太高,餐飲商家在疫情期間不堪重負。
此次疫情對餐飲企業來說確實是重創,到目前,雖然允許餐企復工,但是還不能提供堂食服務,只能通過外賣方式送餐,商家對外賣平臺的依賴變得更強,而面對外賣平臺的高額佣金加之外賣業務量畢竟有限的情況,餐企是苦不堪言。
雖然各地餐企和餐飲協會通過不同方式喊話美團,要求降低佣金,共度難關,但是美團並不迴應,甚至變本加厲。餐企和美團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商事主體關係,目前政府要求支援餐企的一些政策措施對美團沒有約束力,一些餐飲協會搬出政府支援餐企的措施來要求美團等外賣平臺遵照執行是政策誤讀。
其實,根據網路報道的一些情況來看,美團的行為有可能涉嫌壟斷經營和不正當競爭,遺憾的是很多餐企和餐飲協會並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僅僅停留在道義呼籲的層面!
《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所謂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形成市場支配地位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壟斷經營的表現形式,那麼美團是否有市場支配地位,並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據網報,從市場份額來看,去年第三季度,美團點評的外賣市場份額從上年同期的60.1%提升至65.8%;而餓了麼的市場份額僅為27%。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來看,美團絕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說是外賣業務板塊的“龍頭老大”。那麼美團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根據有關餐企反應和網報:“美團要求商家只能與其平臺合作,若商家除美團外還在其他外賣平臺上線,則商家的佣金將上調。若該商家已在餓了麼等平臺入駐,則會要求商家在其它平臺下線後,才能入駐美團,這些行為合法嗎?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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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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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
(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
根據以上網報資訊和法律規定,美團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和要求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以及隨意漲價行為,應當認定為符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作為餐企可以向執法機構舉報,執法機構應當介入調查。《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
對調查符合壟斷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根據法律給以處罰。《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平臺的技術性天生容易產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種現象不僅體現在餐企與有關的外賣平臺上,涉及其他領域的網際網路平臺同樣出現服務隨意漲價、甚至聯合壟斷的問題,所以我們的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執法,積極作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中小企業線上交易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餐企和其他企業要強化法治思維,修煉法商素養,必要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國家的法制體系越來越健全,逐步進入法治社會,制度紅利的時代已經來臨,法律不是僅僅用來解決糾紛的,法律是一套規則,規則是可以創造價值的,所以建議我們的企業要將法的基因植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中來,用法商思維面對外部環境的競爭和挑戰,用法商智慧面對企業內部的各種問題,你會發現法律不只是打官司,它可以給我們解決很多問題,我們不能辜負了時代賦予我們的制度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