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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及點評:一介庶民

1. Overview(概述)

Google於1998年作為一個通用線上搜尋引擎問世。公司由Larry Page和Sergey Brin創立,最初是為使用者提供線上查詢結果。Google的關鍵創新是它的PageRank演算法,它透過評估有多少其他網頁連結到同一網頁來對其相關性進行排名。

與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所使用的技術相比,PageRank使Google能夠在網頁數量迅速增長的情況下提高搜尋結果的質量。雖然Google進入的是一個擁擠的賽道,但到2000年它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搜尋引擎。

同年晚些時候,Google推出了一項線上廣告服務AdWords,它允許企業購買關鍵詞廣告從而使廣告出現在Googl的搜尋結果頁面,這項服務後來演變為Google商業模式的核心(become the heart of Google’s business model)。

如今Google在整個數字經濟中早已無處不在,成為線上核心產品與服務的基礎設施。Google持續發展並保持在搜尋引擎上的支配地位,以至於“Googling”已成為線上搜尋的代名詞。

該公司現在還是最大的數字廣告商、提供一款領先的網路瀏覽器、一款佔支配地位的移動作業系統,並且是數字地圖、電子郵箱、雲計算和語音助理服務以及其他數十種產品服務的主要提供商。

Google有9款產品——Android、Chrome、Gmail、Google Search、Google Drive、Google Maps、Google Photos、Google Play Store和YouTube——使用者規模超10億。這些服務中每一項都為Google帶來大量使用者資料,強化了Google市場支配地位,並透過線上廣告促成更大規模的盈利。

在一些市場上,Google透過收購其他企業開發的成功技術確立了自己的地位。在20年的時間裡,Google共收購了260多家公司,鑑於Google的許多收購都沒有被報道,這一數字可能低估了其收購規模。眾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收集的檔案顯示,Google的高管們早在2006年就認識到“巨大的現金資源”可以用來幫助執行Google的戰略計劃。

Google現在是全球最大的公司之一。2019年Google實現總收入1607億美元,較2017年增長45%,當年實現淨利潤超過330億美元。儘管Google在盡力推動多元化,但其絕大部分收入仍來自數字廣告。數字廣告佔Google 2019年收入的83%以上。

其中搜索廣告對Google至關重要,約佔其總收入的61%。最近幾個月Google報告稱由於COVID疫情導致廣告收入下降,但該公司仍透過Google Cloud、Google Play和YouTube的收入增長部分彌補了這一下降。

Google的盈利能力強勁而穩定,過去10年中有9年淨利率超過20%,接近美國公司平均水平的3倍。分析師預測Google完全有能力保持支配地位,並指出“Alphabet在其業務上建立了異常深厚的競爭護城河。”

Google在2015年進行重組,將Alphabet作為母公司,Google作為全資子公司。Alphabet還擁有該公司的非搜尋業務,例如專注於長壽的生物技術公司Calico和開發自動駕駛汽車的Waymo。2019年12月,Page和Brin辭去了他們在Alphabet的管理職務,但他們仍是董事會成員並共同控制著大約51.3%的投票權。Sundar Pichai現在是Google和Alphabet的CEO。

多年來,Google一直是全球反壟斷調查和執法的物件。從2011年到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調查了Google在搜尋和廣告市場的角色並建議對Google提起訴訟,但最終FTC放棄這麼做。在過去十年中,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和德克薩斯州分別對Google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了調查。

2019年9月,來自美國50個州和地區的總檢察長宣佈,他們將對這家搜尋和廣告巨頭展開新的反壟斷調查。美國司法部也從2019年夏天開始調查Google,最近的新聞報道稱,訴訟可能即將到來。美國正在進行的這些調查是在歐盟委員會、法國、印度和俄羅斯等全球多個國家和機構對Google進行反壟斷調查並實施相關處罰之後進行的。

(事實上,在本調查報告發布後不久,2020年10月20日美國司法部正式發起對Google的反壟斷訴訟。12月1日,又有媒體報道2021年1月美國政府可能對Google和Facebook提起新的反壟斷訴訟。媒體普遍預測Google或難以避免被拆分的結果,而首當其衝的被拆分業務或將為Chrome。)

2. Search(搜尋)a. Market Power(市場地位)

Google在通用線上搜尋市場佔據絕對支配地位。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佔據全美87%以上的搜尋份額和全球92%以上的搜尋份額。儘管市場發生了顯著變化,比如從PC端向移動端遷移,但Google在過去十多年裡一直保持著這種支配地位,而且對其最重要競爭對手的領先優勢只增不減。

在這段時間裡,Google受益於規模經濟和資料的自我強化優勢,以及在一些關鍵時刻為挫敗競爭而採取的激進商業策略,從而得以在通用線上搜尋市場享有持久的壟斷地位。

有幾個因素使得Google在線上搜尋領域一般而言不會受到競爭威脅或市場進入威脅。通用線上搜尋強烈傾向於規模化,這是因為:

(1)對整個網際網路進行爬蟲和索引所需伺服器的固定成本較高;

(2)點選和查詢資料的自我強化優勢能使搜尋引擎持續提升搜尋結果的關聯性。即便有一位行業新貴擁有必要的資本大量投資基礎算力,也會發現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為Google的搜尋演算法已經在數萬億次的查詢中得到長足改善。與此同時,網站所有者採取措施阻止非Google的爬蟲行為也使得建立一個獨立的綜合索引的任務即便並非完全不可能,也將是極其困難的事情。

即便搜尋引擎放棄自主建立索引和演算法,而是選擇進行聯合,也會面臨重大障礙。這主要是因為Google透過整合和合同協議,已經在87%的桌面瀏覽器和絕大多數移動裝置上確立了自己的預設搜尋地位。

具體來講,Google利用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在膝上型電腦、PC和工作站上推廣Chrome瀏覽器,將Google Search設為預設設定。對於移動裝置,Google實施了一系列限制性的合同條款,事實上要求使用其Android作業系統的裝置製造商同時預裝Chrome和Google Search。

此外,Google還向Apple支付了一筆未披露的金額——估計為每年120億美元——以確保其在iOS裝置的搜尋預設地位。一般而言使用者傾向於使用預設設定。此外,Google還採取措施阻礙和勸阻那些試圖在Chrome上更換搜尋引擎的使用者。綜上所述,Google的行為極大地阻礙了其他搜尋提供商大規模獲得使用者的能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和鞏固了自身的市場支配地位。

在提交給委員會的檔案中,Google表示,Google Search“在高度競爭的環境中運營”,在通用線上搜尋領域面臨著“大量的競爭對手”,包括Bing、DuckDuckGo和Yahoo。Google還聲稱在任何搜尋查詢上都在與“各種各樣的公司”進行競爭,包括Amazon、eBay、Kayak和Yelp。

Google辯稱,競爭對手的廣泛存在意味著公眾對其在通用線上搜尋中所佔份額的估計“未能全面反映Google在搜尋領域所面臨的競爭。”

儘管存在這些宣告,Google始終未能向小組委員會提供能證實其說法的同期市場份額資料。Google迴應小組委員會對提供市場份額資料的請求時表示,該公司“不會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儲存有關其產品市場份額的資訊。”

在小組委員會指出Google公司內部通訊顯示其高管之間討論過定期跟蹤搜尋市場份額資料和進一步開發相關內部工具的事實之後,Google告訴小組委員會其已不再收集此類資料或用於監測站點流量。Google補充道,“雖然Google可能已經利用有限和不完整的資料集考察了有關使用、點選、查詢或流量的某些‘份額’(share),但我們不認為這構成‘市場份額’(market share)分析。”

在2007年曾提供的市場份額資訊中,Google就已將自己視為通用搜索領域的領導者。Google公司的一張跟蹤搜尋查詢量和收入的幻燈片顯示,“搜尋領域的持續領先地位支撐著所有業務。”

2009年,Google一位高管釋出的一份市場份額分析報告顯示Google在佔據了全美通用搜索領域71.5%的份額,其次是Yahoo和Bing分別佔據了7.5%和7.5%。2010年,一位Google員工說:“Google領先於競爭對手。我們在長尾的精確性是使用者繼續使用Google的原因。

使用者可能會嘗試一下Bing和其他競爭對手的產品,但仍是Google能提供最好的結果。”這位員工指出,“Bing已取得明顯的重大進展,以使得兩個搜尋引擎更加接近”,並表示“加倍努力保持領先地位至關重要。”

小組委員會沒有看到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能表明Google在過去十年中的支配地位有所減弱;相反,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Google加強和鞏固了已經處於領先的市場地位。

例如,2009年Microsoft和Yahoo這兩個Google最直接的競爭對手達成協議,決定整合它們的搜尋平臺,共同應對Google的支配地位。

十年後,這兩家公司在通用搜索市場的份額低於當初整合時的水平,而Google的份額則有所增加。Google員工計算,截至2016年Bing的查詢量同比下降了30%,每百萬次展示收入(revenue per million impressions,RPM)比Google在美國市場的搜尋RPM低70-77%。

最近,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調查發現,Google的網路索引是Bing的三到五倍,在過去十年裡沒有任何新通用搜索引擎在美國市場份額能超過1%,這一事實進一步證實了Google持久的壟斷地位,其領先位置不可逾越(insurmountable)。

Google聲稱其“在高度競爭的環境中運營”的說法也與市場參與者的現實體驗相矛盾。來自大型上市公司、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眾多市場主體告訴小組委員會,他們絕大多數依賴Google來獲取流量,沒有其他搜尋引擎可以替代Google。

例如,位於羅德島的印表機維修店J&J Smith說:“Google是我們的命脈,”他指出Google在通用搜索領域的“壓倒性的全球支配地位”給大多數網站帶來了“對Google的令人不安但無法避免的依賴”。許多其他公司也用類似的語句描述了他們對Google的依賴。

此外,一些被Google認定為競爭對手的垂類搜尋服務提供商表示它們自己的業務開展嚴重依賴於Google提供流量,甚至有的公司80%的PC端和移動端流量來自於Google。

一家專業搜尋提供商寫道,Google的商業行為“對我們的業務產生了非常實質性的影響,但由於Google在搜尋領域的壟斷地位,我們沒有其他地方可以找到額外的搜尋流量。公司依賴於Google對搜尋結果頁面和演算法的構建。”

另一位分析師對小組委員會說,“從我們的角度來看,Google沒有合格的替代品,”而且,“Google在通用搜索領域的壟斷地位使之成為垂類搜尋競品的看門人。”

2020年1月的聽證會上,Basecamp公司的CTO兼聯合創始人David Heinemeier Hansson作證稱,“Google越來越多地扮演著‘網際網路前門’(the front door of the internet)的功能。”他說,“Google是上百萬使用者的瀏覽器首頁。這已成為網上導航的方式。

人們如今很少會費心去記下他們想開展業務的公司的具體網址,只是Google一下而已。”在評論通用搜索市場的嚴重不對稱性時,Hansson表示,Yahoo、Bing和DuckDuckGo“如果明天將Basecamp從他們的搜尋列表中撤下來,我們可能都不會注意到,但如果Google這麼做,我們可能就會倒閉。

Google透過整合以及合同安排獲得了移動和桌面生態系統的預設位置。透過擁有Android這個在全球範圍內佔支配地位的移動作業系統,Google能夠在移動裝置取代桌面裝置的時代確保Google Search的支配地位。

正如本調查報告其他章節所討論的,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檔案顯示出,在某些關鍵時刻,Google將預裝Google Search作為對Google Play Store的訪問條件。這一要求使Google在搜尋引擎的競爭中擁有顯著優勢。透過每年數以十億美元計的收入分成協議,Google亦建立起在Apple Safari瀏覽器(包括桌面和移動端)和Mozilla Firefox上的預設搜尋引擎位置。

在公開宣告中,Google淡化了預設設定的重要性,聲稱“competition is just a click away.”然而Google的內部檔案顯示,在仍處於爭奪搜尋市場份額的時候,公司高管密切跟蹤Microsoft IE上的預設搜尋情況,並對非Google預設搜尋可能阻礙Google Search發展的情況表示擔憂。

在一次關於IE預設搜尋選擇的內部討論中,Google建議給使用者一個選擇搜尋引擎的初始化機會,並建議瀏覽器儘量減少更改預設搜尋設定所需的步驟。以上討論,加上Google支付給Apple和各瀏覽器預設搜尋位置的鉅額費用,進一步凸顯了預設位置的競爭意義。

獨立搜尋引擎提供商告訴小組委員會,缺乏可用的預設設定給它們帶來了巨大的商業挑戰。DuckDuckGo表示,由於缺乏選擇,該公司不得不在瀏覽器技術上進行投資,包括為Android和iOS開發自己的瀏覽器以及各種擴充套件。不過,該公司指出,“瀏覽器市場也存在同樣的挑戰,而且變本加厲——裝置製造商對於成為裝置上的預設瀏覽器開出數百萬或數十億美元的價格。”

最後,小組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與最近調查Google市場支配地位的幾個執法機構得出的結論一致。

例如,在2020年7月,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透過“三個關鍵進入壁壘”認定Google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分別是:開發網路索引的規模經濟;大規模訪問點選查詢資料;以及Google廣泛存在的預設安裝地位(economies of scale in developing a web index; access to click-and-query data at scale; and Google’s extensive default positions.)。

2019年7月,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發現,Google“在提供通用搜索服務方面擁有巨大的市場力量,它可能至少在短期和中期內保持其市場支配地位。”在2017年和2018年的兩次不同的執法行動中,歐盟委員會發現Google在通用搜索市場擁有支配地位。雖然這些執法者都專注於其各自的國家和地區市場,但Google未能指出任何可能迫使小組委員會就美國市場得出不同結論的要素。

b. Conduct(行為)i. Google Leverages Dominance Through Data Misappropriation and Self-Preferencing(谷歌透過資料盜用和自我優先利用優勢)

當Google在1998年推出時,它提供的搜尋結果列表是“十條藍色連結(ten blue links)”,或者一組引導使用者離開Google網頁找到相關資訊的自然結果(organic result)。從那以後的幾年裡,Google和Bing演變為在其自家的各種內容和資訊框旁邊顯示藍色連結。

雖然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模式可能會更快地為使用者直接提供資訊,但小組委員會收集的檔案顯示,Google利用其支配地位,採用激進策略構建了一些功能。這種行為有助於Google維持其在線上搜尋和搜尋廣告領域的壟斷地位,限制新進入者,破壞創新,損害使用者和其他企業權益。

Google內部檔案顯示,公司高管早在2005年就認識到專業化或“垂直”搜尋引擎可能對Google的長期統治地位構成威脅。一位專案經理寫道:

“如果我們不在垂直市場上有所作為的話會面臨哪些真正的威脅?

(a)鑑於人們將在別處搜尋一些問題,google.com流量會流失

(b)損失如旅遊等高廣告投放的垂類市場的相關收入

(c)如果其他人搭建平臺來建立垂類搜尋,我們會錯失機會

(d)如果我們的某個主要競爭對手建立了高質量的垂類集合,我們將受到重大打擊

Google始終對垂直搜尋提供商心存憂慮。例如一份2006年的公司內部的戰略備忘錄指出了這一挑戰:“我們如何應對‘激增的垂類搜尋’?”另一條訊息指出,“垂直搜尋對Google來說具有巨大的戰略意義。否則我們將面臨的風險是,只有貨幣化潛力非常低、沒有垂直搜尋競爭對手填補空白的利基市場,Google才會成為首選。”

簡言之,Google高管擔心垂直搜尋會繞開Google Search與使用者直接建立聯絡,分流走流量、有價值的資料以及廣告收入。儘管垂直搜尋從短期來看對Google是一種補充,但Google意識到潛在的脫媒風險,因此將其看作主要的競爭威脅。一些專門從事商業查詢的垂直領域對於Google來說最有價值,也進一步增加了Google的風險。

檔案顯示,Google制定了多管齊下的戰略來挫敗威脅。其中兩個策略是:(1)挪用(misappropriate)第三方內容;(2)提升Google自有內容權重的同時對第三方進行降權。透過這些做法,Google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削弱潛在競爭對手,提高自身的搜尋廣告收入。

1)Misappropriating Third-Party Content(盜用第三方內容)

在2005年之後的幾年裡,Google投資建立了自己的垂直服務。檔案顯示Google一部分是直接從第三方提供商那裡提取內容來起步自己的垂直服務。在此過程中,Google利用其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要求第三方允許Google獲取內容,否則將被Google從搜尋結果中完全移除。

例如,在將本地搜尋認定為一個特別重要的垂直開發專案後,Google建立了Google Local,它從包括Yelp在內的本地服務提供商處獲取內容授權。2010年,Google在仍繼續使用Yelp的授權內容的情況下推出了一項與Yelp直接競爭的服務——這促使Yelp的CEO要求Google立即從其一方服務中刪除Yelp的專有內容。

Yelp在使用者流量上過於依賴Google,以至於該公司無法承受被移除的代價——Google當然很可能也知道這一點。簡言之,Google將其搜尋支配地位變成武器,要求Yelp將有價值的內容上交給Google的競品,否則將面臨流量和收入嚴重損失的風險。

小組委員會收集的證據表明,Google還透過強行抓取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並將其直接放到自己的網頁上,從而截獲第三方網站的流量。例如,Celebrity Net Worth創始人Brian Warner提交的一份報告描述了他如何從零開始建立一個數據庫,並將其發展成為一個可持續的、不斷增長的業務,結果卻只能眼睜睜地看著Google提取了自己的內容並失去了大量流量。

Warner告訴小組委員會,由於最初作為副業開發的專案發展迅速,他在2012年辭職創業,並僱傭12名員工。2014年,Google聯絡他詢問是否可以向Google提供API,以便在Google搜尋結果頁面的“答案框”(answer box)中直接展示相關內容。

Warner予以拒絕,他表示“交出公司最有價值的資產將導致流量的災難性下降。”Google隨後自行在答案框中填充了Celebrity Net Worth的內容,即在搜尋結果頁面上直接顯示Warner資料庫中25000多位名人的淨值結果。

Google透過這一舉措將搜尋者無限期地保留在它的圍牆花園(walled garden,即封閉平臺的意思)內。對於Google來說,這遠比從我們的AdSense收入中分一杯羹更有價值。”如今Celebrity Net Worth網站的流量比2014年下降了80%,伴隨收入的下降,Warner也不得不裁掉一半的員工。

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歌詞網站Genius描述了Google類似的挪用行為。Genius指出,它十年內投入了數百萬美元,利用UGC以及與詞曲作者的合作開發了一個歌詞庫。但多年來Google持續從Genius網站上覆制歌詞,並將其顯示在搜尋結果頁面頂部的資訊框中。

儘管Genius與Google分享了證據表明該平臺直接從Genius那裡剽竊歌詞,但此後兩年的時間裡Google 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來解決這個問題。直到《華爾街日報》發表了Genius的宣告之後,Google才做出迴應,採取措施逐步刪除其複製的歌詞。Google隨後宣佈資訊框中的歌詞歸屬於底層內容提供者。

在2020年7月29日的小組委員會聽證會上,多名成員就Google盜用第三方內容向Pichai提出質詢。小組委員會主席David Cicilline講述了Google對Celebrity Net Worth網站的掠奪,他問道:“Google為什麼要從誠信經營的企業竊取內容?”Pichai回答說,他“不同意這樣的分類。”眾議員Ken Buck接著指出Genius似乎已經收集到了Google盜用行為的明確證據:

“當Genius公司懷疑發生了這起公司盜竊案,其在歌詞中加入了採用莫爾斯電碼編寫的水印。Google的歌詞框中有水印,表明你的公司竊取了並非你自己製作的東西。

在Google高管表示他們正在調查這種問題行為之後,Genius又做了一個實驗來明確盜用範圍。結果發現在271首應用了水印的歌曲中,43%的歌曲有明顯的匹配證據。你的公司宣傳自己是通往自由的大門,卻利用了這家小公司,扼殺了它競爭的自由。”

(不禁插一句嘴感嘆該議員的優雅文采。)

Pichai迴應說,Google“從其他公司獲得授權內容”,而這個問題是“Genius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關於內容來源的爭議”。在回答小組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時,Google還表示它現在賦予網頁所有者不在Google的搜尋結果頁面資訊框中顯示某些內容的權力。但是多家網站表示異議,一位市場參與者將Google聲稱給予網頁所有者更多控制權的說法形容為“空頭支票”。

Google挪用第三方內容來充實自己的垂直服務並將使用者保留在Google上的做法進一步證明了其壟斷力量,也是Google濫用這種力量的一個例項。

Google在未經第三方企業同意的情況下攫取了第三方企業的價值。鑑於Google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這些企業別無選擇,只能允許Google的盜用行為持續進行下去。透過這種方式,Google利用其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盜用第三方內容,搭上了他人投資和創新的便車。

2)Self-Preferencing(自我優先)

有證據表明,一旦Google推出了垂類產品,就會主動引入各種變化,以實現在對競爭對手降權的同時提升自家劣質服務的權重。這種行為削弱了Google的競爭威脅,提高了廣告收入,因為它提高了使用者在Google產品上的停留時長,並迫使被降權公司向Google支付更多的廣告費以觸達使用者。

2007年,Google推出了Universal Search,旨在向客戶提供整合Google各種專業服務的搜尋結果,包括Google Images、Google Local以及Google News。Universal Search功能旨在改善使用者的搜尋體驗,並增加Google自家產品流量,而並不在乎這些產品對使用者來說是否最好的或最相關。

Google公司內部檔案顯示,在推出Universal Search後不久,Google垂直服務的流量開始增長。甚至在該功能構思之初,公司高管就在探索如何利用Universal Search為Google其他產品引流或進行推廣。

當Google推出Universal Search時,它將一方的垂直內容放在了競爭對手更出色、更相關產品的位置之上。公司內部檔案顯示,Google調整了搜尋演算法,自動將其部分服務的排名提升到競爭對手之上,使之立即處於劣勢。考慮到使用者點選一條內容的機率會伴隨排序急劇下降,被Google降權的競爭對手的流量會大幅減少。這種影響在移動端被繼續放大,因為螢幕減小意味著在頁面上能顯示的結果搜尋結果更少。

一家垂直搜尋提供商提交的報告稱,一旦Google開始將一方服務置於搜尋結果頁面頂部,垂直搜尋提供商的自然搜尋流量下降了大約20%。這家公司觀察到,Google的服務對使用者而言價格更高、選擇更少。然而Google仍繼續將自家垂直搜尋業務在25%的桌面搜尋和幾乎100%移動搜尋結果中置頂。

其他市場參與者也認為,Google的自我優先(self-preference)是以犧牲使用者為代價的。一家搜尋服務提供商表示,Google禁止其在Google搜尋結果頁面上顯示實時價格,而Google一方產品則被允許這樣做。Google表示這種差別待遇沒有出於任何競爭理由(pro-competitive justification),但這家垂直搜尋公司指出Google對競爭對手的限制可能會阻止消費者瀏覽到最物美價廉的結果。

除了將自家垂類產品置頂之外,Google還會實施演算法懲罰,主動對某些競爭對手進行降權。例如在2007年和2011年,Google推出專門用於將其認為“低質量”的網站降權的演算法。其中受影響較大的有購物比價網站,這類網站使使用者能夠比較多家電商網站的產品價格。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一位參與者表示Google的演算法懲罰導致其網站的搜尋線索和收入下降了85%。

此前領先的購物比價網站Kelkoo解釋說,Google的降權引發了一種“迴圈趨勢”,即流量減少導致消費者減少,這導致收入減少以及再投資減少,從而導致流量進一步減少,這就是“反向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 in reverse)”。

Google對外宣稱其對第三方網站實施的演算法懲罰是為了響應使用者希望在搜尋結果中看到更少“低質量”網站的訴求。然而,儘管Google的垂類產品也是聚合並複製來自網際網路的內容——就像被Google降權的第三方網站那樣——但是Google並沒有讓自家的垂類產品受到同樣的演算法降權。

事實上,Google的檔案顯示其員工知道Google一方垂類網站很可能適用於其為其他網站設定的降權標準。當一名員工建議Google對其購物比價網站Froogle進行索引時,另一名員工迴應稱Froogle不太可能“不經特殊處理”就被抓取,並指出“我們可能需要對這些內容進行很多特殊處理,以便對其進行爬蟲、索引和排名。”

儘管Google自己的購物比價服務質量差到公司內部產品團隊甚至無法將其編入索引,但Google仍將Froogle在搜尋結果頁面置頂,將結果放入OneBox內。產品經理Bill Brougher承認Google對低質量內容給予了特權,他寫道:

有一些專案正是為提升網頁搜尋的整合度。但這些專案面臨的更大的問題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結果質量。例如,在Froogle例子中,OneBox現在的結果質量和相關性非常好,但是我們在OneBox中展示的來自Froogle的三個結果在我們的搜尋質量評級中通常排名很低。Local的情況幾乎也一樣。”

另一位Google團隊成員回答說:“是的,你說得對,OneBox的搜尋結果經常很糟糕。”幾年後一位Google員工再次承認,如果Google按照與競爭對手相同的標準對自家內容進行排名,“它永遠不會上榜。”

在回答小組委員會主席David Cicilline的問題時,Google否認Google Search在設計上偏袒了YouTube。儘管Google表示並不同意《華爾街日報》使用的測試方法,但Google沒有向小組委員會提供任何支援該表態的資料或內部報告。

許多市場參與者指出Google偏袒自家網站並對第三方網站降權的行為事實上增加了它們的分銷成本。一位市場參與者表示,由於被降權網站通常只能透過在Google上釋出廣告來恢復流量,因此Google “實質上是要求競爭對手產品出現在Google產品的連結之前而付費”。

另一家企業回憶說,2016年Google以內容多元化政策為由對其業務降權。這家企業表示,一旦在Google搜尋的自然排名中受到懲罰,它“數月內都無法得到合適的客戶服務響應”,最終“不得不增加在Google上的營銷支出以恢復損失的流量——這對Google來說是雙贏,但對我們的業務和使用者來說則是損失。”

與此同時,Google自家的垂類產品搜尋結果“總是排在最前面”。這起事件突顯出對競爭對手降權能在兩個方面讓Google獲益:第一,將更多流量和業務轉移到自己的產品上;第二,透過從受罰網站希望恢復搜尋位置的行為中獲得廣告收入。當Google將那些被其視為實際或潛在競爭威脅的公司降權時,實際上是在推升競爭對手的成本。

另一家公司指出,那些繼續在Google上購買廣告的垂直服務商不僅養肥了這位競爭對手,而且還可能向Google提供敏感的商業資訊。

該市場人士寫道:

“Google因此得以帶有欺騙性地從線上旅遊垂類競爭對手那裡吸走流量,並迫使他們支付更多廣告費以恢復在搜尋結果頁面上有意義的位置。重要的是,Google還要求競爭對手提供庫存位置以填入廣告,從而使Google能夠適當利用競爭對手有價值的庫存資料。”

小組委員會採訪過的相當多的市場參與者都注意到,Google僅僅一個演算法的修改就可能對他們的業務產生巨大影響。Celebrity Net Worth網站創始人Brian Warner表示:“所有網站都生活在對Google更新演算法的持續恐懼之中。Google無需進行解釋就可能對網站搜尋排名的可見性造成致命打擊。”

總部位於英國的購物比價網站Foundem寫道,“Google不合理的搜尋懲罰——不管是源於反競爭還是失誤——都可能對幾乎任何線上業務造成嚴重和無法彌補的損害。”

3)Threatening Innovation and the Open Internet(威脅創新和網際網路開放)

Google濫用線上搜尋領域的看門人地位,透過挪用第三方內容並對自己的垂類服務給予偏袒,迫使垂類網站交出有價值的資料,並利用搜索領域的支配地位優勢進入相鄰市場。Google的行為既破壞了競爭,也削弱了垂直網站提供商投資新產品和創新服務的積極性。

(在這一結論之下,不論是罰款、拆分還是限制收購,都將順理成章。因此再次強調,這份報告眾議院兩黨共同完成的正式調查報告——而非第三方研究報告或推斷——未來也將是執法者起訴的重要依據。這一回,GAFA面臨調查的嚴重性,與先前西方各國對於美國網際網路巨頭的一系列反壟斷調查都不在同一等級。)

一位市場參與者在接受小組委員會的採訪時指出,Google的行為已經令投資衰竭,因為投資者不想投資那些依賴Google流量的內容公司。這家網站指出,Google的商業行為也扭曲了該網站自身的投資決策,並補充道:“如果我們相信Google沒有從事不公平競爭,我們將生產不同的內容。”

與此同時,一家垂直服務提供商表示Google的行為阻礙了公司的增長,並有可能在長期內遏制創新,因為增長受到Google限制的公司可能更不願意進行投資和擴張。它補充道:

“競爭對手並不是唯一因為Google的行為而降低創新動力的一方。這種反競爭效應也削弱了Google自己改善服務質量的動機,因為它不需要在此維度與競爭對手進行競爭。”

為了說明這一點,Yelp將自己維護高質量使用者評論的努力與Google的努力進行了對比。它指出,2005年以來在提交給Yelp的約1.5億條使用者評論中,Yelp只向用戶顯示了72%,其中“不推薦”的比例為21%。而Google沒有在展示評論上進行投資:“Google 25%的評論都是零字元,只是Netflix式的一鍵星級評級,使用者幾乎難以從中獲得對內容可信度的任何見解。”

一些市場參與者告訴小組委員會,Google在線上搜尋領域的商業行為已經扼殺新的機會。Celebrity Net Worth網站創始人Brian Warner在一份報告中寫道:

“我的觀點是,Google已經抽走了開放網際網路生態系統中的所有氧氣。我在2008年的時候已經沒有任何動力甚至根本沒有機會進行創新。如果今天有人向我提出做一個網站或一個網路服務的想法,我會勸他們快跑,跑的越遠越好。可以開辦一個草坪護理業務或寵物美容業務,只要是發展壯大後不會被Google拿走的就行。”

在調查過程中,小組委員會主席David Cicilline曾多次向Google詢問這一趨勢。在小組委員會2019年7月16日的聽證會上,Google經濟政策總監Adam Cohen表示,Google的目標是“儘可能快速、高效地向用戶提供資訊”,並補充說,他“不熟悉”所謂大多數查詢都以Google為終結的研究結果。

當被問及是否真的僅有不到50%的Google搜尋結果最終導向非Google站點時,Google迴應稱其“長期以來向其他網站傳送了大量流量”。然而針對小組委員會提出的提供能記錄相應趨勢指標的要求,Google並未提供相關資料。

一些執法機構已經審查了這些商業行為。2011-2013年間,FTC對Google的資料盜用和自我偏好等行為展開調查。FTC競爭局的工作人員總結說,Google盜用行為的“自然和可能的影響是削弱了垂直網站提供商投資新產品和創新服務的積極性。”對於Google的自我偏好行為,儘管Google提供了“強有力的競爭理由”,但工作人員得出的結論是Google的行為造成了反競爭效應。

2017年,歐盟委員會的結論是Google在購物比價服務方面的自我偏好構成了非法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並下令Google實施“同等待遇”的補救措施。歐盟委員會表示,Google“沒有提供可信的證據來證明其行為對任何競爭效應(procompetitive effects)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

ii. Google Increased Prices for Market Access and Degraded Search Quality(谷歌提高了市場準入價格,降低了搜尋質量)

2000年,Google推出了AdWords,允許廣告商為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右側的關鍵詞廣告付費。從那以後的幾年裡,Google在其搜尋結果頁面上改變了廣告的顯示方式,其中最顯著的是:

(1)增加了置於自然搜尋結果上方的廣告數量;

(2)模糊了廣告和自然搜尋結果顯示方式之間的區別。這些變化實際上提高了企業透過Google觸達使用者所需的成本。市場參與者告訴委員會,Google的行為破壞了競爭,誤導了消費者,降低了Google搜尋結果的整體質量,同時也使Google能進一步利用其在通用搜索領域的壟斷地位。

Google在線上搜尋領域明顯的支配地位也使其對搜尋廣告市場具有強大控制力。公開資料顯示,Google在2019年佔據了搜尋廣告市場約73%的份額。來自市場參與者的報告顯示,許多公司的廣告預算絕大部分都花在Google身上。

例如,從2016年到2019年,一家大型垂類服務企業每年花在Google上的廣告支出佔其總廣告支出的一半以上,而花在第二大供應商的廣告支出不到15%。公開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Google搜尋廣告價格每年上漲5%左右,超過了美國當時1.6%的通脹率。

(雖然小組委員會在本段對搜尋廣告定價的表述中並未明確將其定義為違法,但與1.6%的通脹率相比較——而非其他經濟資料如GDP——則明確希望傳遞Google廣告漲價幅度過高的意思。但如此對比是否合理?

1、擁有定價權企業的產品漲價幅度高於CPI是極為普遍的事情,漲幅多年無法超過CPI才是企業經營能力較差的體現。

2、對照組不充分。理應至少將如下幾類企業一併予以對比似乎才更有說服力:

(1)將依靠廣告為主要獲利模式的線上平臺企業和垂類企業(如垂類搜尋、OTA、報紙電臺等等)的廣告價格漲幅列出清單予以對比,看Google廣告漲價幅度是否明顯過高;

(2)將全美商業地產租金漲幅以及其中最優質物業租金漲幅與CPI對比,如線下商鋪租金漲幅亦超過CPI、其中優質物業漲幅又超過平均漲幅,則可引證Google漲價亦無不合理,或者說沒有超過商業道德的邊界;

(3)如果Google廣告價格漲幅低於CPI,或者十年不變,執法者就會覺得Google定價合理麼,亦或又將以掠奪性定價為由起訴其濫用壟斷地位?

綜上,雖然客觀講此份調查報告水準之高、論證之詳實,令人欽佩,但我們亦無需僅因其權威地位和豪華陣容而偏信。調查者亦很有可能——這也很合乎情理——預設結論進行調查,或至少帶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情緒。)

一些市場參與者告訴小組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他們在Google上的廣告支出增加主要由於Google讓企業更難獲得自然流量。而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Google優先展示自家產品,迫使被降權公司向其支付廣告費以恢復排名。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因素是Google決定增加位於自然搜尋結果上方的廣告數量。

2011年2月,Google廣告高階副總裁Sridhar Ramaswamy指出,“使用者不再瀏覽右側廣告”,並表示Google要麼需要“把真正好的東西展示在右側來重新訓練人們觀看”,要麼“接受使用者將不再看那裡的事實。”

2016年,Google推出了重新設計的頁面,刪除了右側廣告,同時在自然列表上方增加了第4個廣告,在頁面底部添加了3個。在搜尋結果頁面頂部新增第4個廣告的實際效果是將自然搜尋列表進一步向下推,要求使用者進一步向下滾動頁面以到達未付費結果。據彭博社報道,當Google測試新增第4條廣告時,一些員工提出反對,理由是第4條廣告的質量將低於第1條自然結果,但Google還是改變了搜尋結果頁面。

Google以犧牲自然結果為代價將第4條廣告貨幣化的決定符合公司廣泛採用的模式,即根據對Google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而非使用者——對搜尋結果進行排名,包括更加偏袒自家垂類網站或為廣告分配更多的空間。

一些市場參與者指出,Google在通用搜索和搜尋廣告市場佔據支配地位後才有能力做出這些變化。一位市場參與者指出,現在Google“不受競爭對手的約束”,它“一直將搜尋引擎結果頁面的頂部保留給自家產品或廣告,而將競爭對手的自然結果推到最底層,不管它們的搜尋結果相關性有過高或多麼有用。”

一位市場參與者向小組委員會展示的內部資料顯示,“自然搜尋列表隨著時間推移已經被下移,第一個自然結果的‘click-throughs’(點選訪問某個網站)在過去三年中減少了三分之二。”該市場參與者的分析還顯示,在移動端的第一個自然搜尋結果現在出現在第三頁搜尋結果的底部,“如果廣告客戶希望他們的服務或產品在移動搜尋中有意義地觸達消費者,他們就必須競購付費廣告列表。”

這些變化導致的結果之一是使用者點選自然搜尋結果的次數減少了。隨著Google減少了用於自然搜尋的位置比例,研究表明自然點選量在所有點選與零點選搜尋之和中所佔份額有所下降。根據Rand Fishkin的分析,這一趨勢在移動端尤為明顯,在2016年1月-2019年6月期間,自然點選率下降了30%以上,而同期付費點選率增長了兩倍多。

對於那些依賴Google來獲得使用者的企業來說,這一趨勢等於上漲收費,因為公司以前可以透過自然搜尋列表獲得的流量現在正變得越來越依靠付費。當自然列表不再依靠結果質量進行展示,這些企業不再透過提供高質量的網頁和服務來爭奪使用者,而是憑藉向Google支付多少錢來爭奪使用者。一些市場參與者將Google比作看門者,勒索使用者訪問其關鍵的分銷渠道。

……(2020年聽證會上的一家企業指正,內容類似,略。)

多家市場參與者認為導致廣告價格上漲和搜尋降權的第二個因素是Google多年來致力於模糊自然列表和付費廣告之間的界限。

上圖描述了Google在2007年-2013年間將付費廣告標上陰影背景的做法。而下圖所示自2013年起,Google放棄了陰影背景,而是插入了一個寫著“廣告”的黃色小方塊。

自2016年以來,Google做出了各種改變,使廣告更加微妙,最終形成了一個標籤以使付費廣告的整體外觀與自然列表更加相似。市場參與者注意到,Google還完全忽略了對一些付費廣告的標註,尤其是那些出現在Google垂直搜尋產品中的廣告,比如在地圖旁邊出現的酒店列表。

Google決定模糊付費廣告和自然列表之間區別所造成的結果便是使用者點選更多的廣告而非自然搜尋結果。這種誤導性做法很可能促成了Google付費點選率的增長。一項研究發現,超過59%的消費者不知道自然結果和Google付費廣告之間的區別,識別出付費廣告的人中有三分之一說他們會特意避免點選付費廣告。FTC已經認識到,根據FTC法案第5節的規定,未能“明顯區分”付費廣告和自然搜尋結果可能會欺詐消費者。

在提交的材料和小組委員會的訪談中,有企業指出,更高的廣告成本是以創新和消費者利益為代價的。一家垂直搜尋提供商表示:

“如果搜尋市場是公平的,那麼網際網路上的內容將增加四倍,從而大大改善消費者的網路。Google的看門人地位允許其展示更多廣告……對銷售者的傷害不一定源於缺乏內容供給,而是缺乏高質量內容。”

在小組委員會2020年1月的現場聽證會上,Hansson作證稱,Google的行為損害了商業客戶和使用者,而這是由其支配地位所促成的:

“為了一個更加公平的市場,Google在網際網路搜尋領域的壟斷地位必須被打破。如果Google有真正的競爭對手的話,它永遠不會採用這樣一種使用者不友好(user-hostile)的設計,比如展示一整版廣告而非你想要的搜尋內容。如果從一開始就如此設計的話,Google永遠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壟斷地位。這些都是完全支配地位帶來的壟斷戰利品。”

在小組委員會的第六次聽證會上,David Cicilline主席指出,Google的搜尋結果頁面現在有更多的廣告和Google自家產品,並問Google公司CEO,Sundar Pichai這是否凸顯了Google激勵機制的錯位。

他問道,“服務那些希望獲得最好和最相關資訊的使用者和Google鼓勵銷售廣告並將使用者保留在Google自己網站的商業模式之間,難道不存在根本的利益衝突嗎?對此,Pichai表示,Google“一直專注於向用戶提供最準確的資訊,”並表示Google“只在使用者意圖高度商業化的一小部分查詢中顯示廣告。”

但Pichai沒有解釋Google展示廣告的查詢比率是否暗示其商業模式會損害搜尋結果的完整性。Google也未提供能夠使小組委員會對Pichai的逐張進行獨立評估的資料。

Google絕大部分收入來自網際網路廣告。2019年Google廣告收入約佔Alphabet收入總額的83.3%。Google在搜尋廣告和數字展示廣告領域都是重要參與者,它在整個廣告技術領域佔據了超過50%的市場份額,或者說,廣告主和出版商必須使用它來購買、銷售和投放廣告。具體而言,Google運營著市場領先的廣告交易所,同時也在其中扮演買賣雙方中介平臺的角色。

在國際上,包括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和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在內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目前正在調查Google在數字廣告領域的支配地位。2020年7月,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得出結論,Google在搜尋廣告領域擁有“顯著的市場影響力”,使之能比Bing的定價高出30%-40%。

2020年9月,委員會就Google在數字廣告領域的支配地位所產生的影響舉行了一次聽證會,與會議員表示兩黨都在擔心Google在整個廣告技術領域的市場勢力正在助長反競爭行為,並損害出版商和廣告商。

市場參與者和Google公司的檔案表明,由於進入門檻較高,Google可能會保持在搜尋和展示廣告領域的領先地位。最關鍵的是,正如本報告其他部分所發現的那樣,Google可以挖掘包括Google Search、Chrome、Android和Google Maps在內的生態系統,以組合成獨特的使用者資料集,並建立大量的使用者線上行為資料,驅動廣告收入。此外,Google在全市場的支配地位日益使之有能力設定貿易條件。一位市場參與者描述:

“Google現在不僅是網際網路數字廣告的賣家和經紀人,而且還控制著網路瀏覽器、作業系統和數字廣告發布平臺的很大一部分市場份額。這樣的規模使得Google能夠以一己之力將整個生態系統轉移到他們決定發展的幾乎任何方向上。然後,Google可以利用支配地位從買家和賣家那裡獲得更高的廣告收入份額,而在談判中,幾乎沒有什麼手段可以改變這種(極端不平等的)談判地位。”

市場參與者和行業專家在解釋Google為何可能保持其在數字廣告領域的支配地位時引用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其利益衝突。Google在廣告交易市場、廣告中介市場佔有相當大的份額,也是領先的廣告庫存供應商,因此Google同時代表釋出者和廣告商,同時也在為自己做交易。

這一系列利益衝突也就是市場參與者們所說的,Google能夠偏袒自己,製造顯著的資訊不對稱並從中獲益。在小組委員會的第六次聽證會上,華盛頓州議員Jayapal就這一利益衝突向Google公司CEO Sundar Pichai提問:

“因此Google在經營市場,它同時扮演買方和賣方,這是重大的利益衝突。它允許你作為買家以非常低的價格買入廣告位,剝奪出版商的廣告收入,然後也可以向非常依賴你平臺上廣告收入的小企業以高價出售廣告位。這聽起來有點像股票交易所,但不同的是你的廣告交易所沒有監管。”

Pichai以Google支付給出版商的金額作為迴應,稱Google追求的是“低利潤業務”,“因為我們想幫助支援出版商”。但過去10年中,Google公司合併口徑淨利率有9年超過20%。

b. Merger Activity

Google透過收購在整個廣告技術領域佔據相當大的市場份額。Google在2007年以31億美元對價收購了DoubleClick。在收購發生時,《紐約時報》將DoubleClick描述為“類似納斯達克的線上廣告交易所”,而Google自己早期也將其描述為“股票交易所”,比如“紐交所”。

Google公司2006年7月的一份名為“建立一個自我強化的線上廣告生態系統”的報告指出,收購DoubleClick或Atlas可以為公司的生態系統帶來“自我強化的好處(self-reinforcing benefits)”。報告幻燈片上問道:“我們是否需要一些框架來說明擁有這些產品所能帶來的協同效應?”九個月後,Google宣佈收購DoubleClick。

在審查這筆交易時,FTC評估了相關危害,並指出在宣佈收購之前Google一直計劃進入市場直接與DoubleClick競爭。最終FTC得出的結論是展示廣告市場競爭激烈,Google進入市場的潛在影響不會太大。

FTC在調查該交易對隱私的潛在影響時說,沒有發現證據表明Google和DoubleClick之間的競爭影響了各自的隱私政策。2007年12月,FTC批准了這項收購。

2010年,Google收購了當時領先的移動廣告網路AdMob。FTC在批准合併案時表示,“兩家領先的移動廣告網路的合併引發了嚴重的反壟斷問題”,但這些擔憂“被市場最近的發展所掩蓋,最明顯的是iPhone製造商Apple Computer Inc.推出了自己的移動廣告網路。”

FTC認為Apple將繼續在移動廣告市場建立自己的市場地位,這促使FTC批准了這項交易。然而,在接下來的幾年裡,Apple的產品從未完全展開,並於2016年完全放棄了這一努力。

2011年,Google還收購了領先的供給側平臺AdMeld。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門對這起收購案進行了調查,得出結論認為這筆交易“不太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c. Conduct1)Combination of Data

當Google收購DoubleClick時,它告訴國會和FTC不會將DoubleClick收集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資料與整個Google生態系統收集的資料相結合。然而在2016年Google改變了這一承諾,將DoubleClick資料與其他Google服務收集的個人資訊相結合,有效地將使用者的個人身份資訊與其在Google Maps上的位置資訊、Gmail資訊以及搜尋歷史相結合,當然也包括其他許多Google產品上的資訊。在小組委員會的第六次聽證會上,Val Demings詢問Pichai是否直接參與了Google違背對立法者承諾的決定:

“當Google提出合併方案時,人們對Google將擁有的資料訪問能力發出警報,特別是能夠透過使用者的瀏覽活動與個人身份聯絡起來。然而Google向國會和反壟斷執法者承諾該交易不會降低使用者隱私。

Google首席法律顧問在作證時表示,鑑於合同限制,Google即使想合併這些資料也辦不到。但在2016年6月,Google仍舊開始整合資料,有效地摧毀了網際網路的匿名性。你是否簽署了將這些資料集與Google原本告訴國會分開存放的資料相合並的決定?”

Sundar Pichai證實他批准了這項交易並聲稱“今天我們讓使用者可以很容易地控制他們的資料。”眾議員Demings還指出,在交易時DoubleClick的高管們曾指出,Google的創始人擔心透過跨網站cookie以這種方式組合資料會導致隱私方面的不利後果。她說:

“所以在2007年,Google的創始人害怕做出這種改變,因為他們知道這會讓他們的使用者感到不安,但在2016年Google似乎並不在意。Pichai先生,2007年到2016年之間發生的變化是Google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力量,這難道不是事實麼?所以Google在2007年不得不關注使用者隱私,2016年就不必了?你是否同意這個改變是由於Google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力量的說法?”

她最後指出,她擔心Google的“bait-and-switch”(直譯為誘導切換,並不能很好表達實質,此為零售業專業術語,意指是一種欺詐形式,首先,客戶被商家的廣告產品或服務以低價誘騙,但是當客戶訪問商店時,他們發現所出售的商品不可用,或者銷售人員向客戶施加壓力,要求他們考慮類似但價格較高的商品。)

是“Google更廣泛的收購模式的一部分,即Google收購公司是為了監視美國人,而由於其支配地位,使用者別無選擇只能投降。”對於近幾個月正在評估Google對FitBit收購案的執法者來說,Google對其承諾的違背已經變得非常明顯。

2)Other Areas of Concern

雖然對這一市場的全面調查超出了本報告的範圍,但小組委員會從眾多市場參與者處獲悉Google的一系列做法招致了調查。其中包括:

•剝奪廣告主和發行商的關鍵市場和定價資訊,保持市場不透明(Depriving advertisers and publishers of key market and pricing information and maintaining market opacity);

•利用其在搜尋廣告方面的市場力量來迫使廣告主在展示廣告市場使用Google產品(Leveraging its market power in search advertising to compel advertisers to use Google’s products in the display market);

•利用對YouTube的控制來阻止數字影片廣告服務中的競爭,部分原因是將競爭對手的廣告伺服器排除在對YouTube的訪問許可權之外(Leveraging control over YouTube to foreclose

competition in digital video ad serving, in part by excluding rival ad servers from having access to YouTube);

•禁止Google廣告平臺與非Google廣告平臺之間的互操作性(Inhibiting interoperability between Google’s ad platforms and non-Google ad platforms);以及

•利用其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實施AMP等標準,進一步剝奪釋出者的使用者資料,從而令Google的廣告業務受益(Using its search dominance to impose standards like AMP that, by further depriving publishers of user data, benefit Google’s a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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