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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ndroid and Google Play Storea. Androidi. Overview

Android是一個佔支配地位的移動作業系統,在全球約75%的移動裝置上執行。在美國,Android的唯一替代品是Apple的iOS。Android佔據了美國移動作業系統市場約47%的份額,Apple佔據約52%。

Google於2005年7月以約5000萬美元的價格收購了Android。從那時起,Google購買了包括軟體和硬體在內的一整套技術來強化其移動生態系統。值得注意的是,Google在2011年以125億美元收購了Motorola Mobility,這是Google歷史上最大的一次收購。

Google將Android描述為“一個免費、開源的移動作業系統”,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下載和修改。實際上,Android的獨特之處在於Google一般不通過出售專有硬體或授權許可費等形式來實現其作業系統的商業化。

但實際上,尋求使用Android的智慧手機制造商必須簽署Google的授權協議,只有透過Google的授權協議,智慧手機制造商才能訪問Google的專有應用程式,如Gmail、YouTube、Chrome、Google Maps和Google Play Store。

Google要求某些應用必須預裝,並且必須置於移動裝置的顯著位置。裝置製造商還必須簽訂一份協議,禁止他們自定製Android,也不能構建Android fork,以免在裝置上執行的Android版本與為Android生態系統構建的應用程式之間不相容。

小組委員會的調查顯示,Google利用Android系統,透過各種方式破壞競爭,鞏固和擴大其支配地位。這些措施包括:

(1)利用合同限制和排他性條款,將Google的搜尋壟斷從PC擴充套件到移動端,並偏袒自家應用程式;

(2)設計Android Lockbox,這是一種秘密的努力,旨在跟蹤包括Google的競爭對手在內的第三方應用程式的使用和使用者參與情況的實時資料。此外,Google的Play Store現在起到了看門人角色,Google越來越多地利用Play Store來提高收費以及偏袒自家的應用程式。

總體而言,Android的商業實踐揭示了Google是如何透過依靠各種阻礙競爭的合同限制以及利用資訊不對稱而非透過競爭優勢來維持其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的。

(但平心而論,Google從PC時代到移動時代的華麗轉身是非常值得學習的商業實踐,也幾乎是唯一一家升維(從“搜尋”到“搜尋+移動作業系統”)的網際網路公司。相較而言,FB、Amazon(除AWS)、淘寶更像是平移;騰訊屬於好運下的平移;微軟和百度則委曲求全降維進入移動時代(直到納德拉出現才開始重振微軟)。Apple不在此討論之列,因為iPhone 4的出現真正定義和定型了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執行模式,它是創造者,其他皆為適應者,喬布斯是真神。)

ii. Using Contracts to Extend Google’s Search Monopoly and Self-Preference(利用合同擴大谷歌的搜尋壟斷和自我優先)

Google內部早期通訊表明它投資移動生態系統是因為認識到智慧手機使用量的上升對Google Search脫媒的威脅。失去搜索領域的壟斷意味著失去寶貴的使用者資料寶庫,保持對搜尋入口的支配地位至關重要。

為了保持對搜尋的支配地位,Google投資了Android,並認識到可以利用Android將這種支配地位擴充套件到移動裝置上。Google要求任何一家希望獲得Android許可的智慧手機制造商都必須預裝Google Search和Google Play Store,以及Google選擇的其他一系列輪流使用的應用程式。

Google還向移動裝置製造商提供了收入分成協議,根據該協議,智慧手機制造商將從其裝置上使用Google的應用程式所獲得的搜尋廣告收入中,以及從Play Store的收入中分一杯羹。

作為迴應,裝置製造商不僅要安裝Google的應用,而且要確保Google Search是預設且獨家的預裝搜尋應用程式。例如,小組委員會審查的一份收益分成協議規定,硬體製造商不得“在任何覆蓋裝置上預裝、安裝或合併與Google Search客戶端或Google Search服務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任何應用程式。”

檔案顯示,Google高管知道根據對Google Search的處置方式來限制對Android系統和Google應用套件訪問的策略將破壞行動網路運營商與競爭對手搜尋引擎之間現有的合作關係。

例如,2009年的一張幻燈片上寫道合作伙伴可能與其他搜尋提供商達成協議,並指出T-Mobile和AT&T已與Yahoo達成交易……Verizon與Microsoft的關係密切……預計Microsoft和Yahoo將積極尋求在Android手機上的預裝。

Google的戰略是向硬體合作伙伴免費授權Android系統,並根據合作伙伴對於Google Search的偏袒程度而有條件地給與其對Google必裝(must-have)應用程式的訪問許可權。這種處理使Google能夠在移動搜尋和其他市場上排擠競爭對手。Google的戰略是成功的。這些與主要智慧手機供應商達成的協議鞏固了Google Search作為全球大多數智慧手機上預設搜尋的選項。

隨著Android持續獲得市場份額,需求也不斷增長和強化。歐盟委員會發現,在2009年-2014年間,Google將預裝Google應用程式數量從12個增加到30個。

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檔案還顯示,大力推廣Google Search的指令來自公司最高管理層。在總結與時任產品開發副總裁Sundar Pichai的會議時,Android工程部總監Patrick Brady說:“他的主要反饋是……搜尋是神聖的,必須位於最靠前和最中心位置。”他補充道,“我們的提案涵蓋了更規範的搜尋展示位置要求。”

Google的授權協議賦予其修改裝置商預裝應用程式清單的權利。檔案顯示,市場參與者對Google設定並定期修改產品條款表示失望。Brady在解釋情況時寫道:“一些代工商(OEM)不希望簽署未定義條款,但我們的大多數合作伙伴都已經習慣這一點,因為每個版本的相容性要求都在不斷變化,而且我們的Google Mobile Services套件(包括強制應用程式)也會隨時間推移而不斷擴充套件。”當硬體製造商試圖獲得更多的權利時,Google會予以回絕。

其他智慧手機制造商也試圖抵制Google的條款,並指出這些要求正在排擠其他應用程式的位置,同時也佔用了大量記憶體。例如,2014年一家硬體製造商要求Google“減少裝置上預裝應用程式的數量。

這樣我們就不用在產品中塞滿大多數使用者可能不需要的應用程式,我們將留給他們儘可能多的空間,”他補充說,“這也將幫助我們處理來自政府、非政府組織和終端使用者的投訴。”

儘管有人抱怨Android的應用預裝條件偏袒Google的產品,以犧牲使用者體驗為代價,但Google仍維持了這一要求。對市場參與者的採訪表明,Google制定的商業條款損害了移動裝置製造商和第三方開發者,此兩者都在尋求分發各自的應用程式。

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一份檔案中,一家第三方回憶說,一個裝置製造商通知“不能為我們預裝的應用程式提供主螢幕位置,部分原因是合同約定了預裝Google的競品應用程式。”

市場參與者指出,預裝對於成功分發至關重要。一位開發人員解釋說,“整合到裝置初始設定中”,尤其可以“有意義地推動獲客”。Google內部文件顯示它認識到了預安裝的重要性,一份內部簡報指出,“啟用和預設設定是一個我們應該探索的已知問題,因為OEM/運營商預裝應用程式是被使用最多的應用程式。”

檔案還顯示,Google利用其影響力向硬體製造商施壓以求將Google的產品優先於製造商自己的產品。在討論即將與一家硬體製造商舉行的會議議程時,一位Google經理指出,製造商應放棄其電子郵件客戶端而採用Gmail賬戶,並稱“他們應該使用Gmail原生應用程式”。

在2016年的另一次討論中,Google員工解釋了Google Pay的前身Android Pay是如何比製造商自己的移動支付應用程式獲得更優惠待遇。最近有報道稱,Google正在向Samsung施壓,要求其推廣Google的而非Samsung自己的應用程式,這與Google過去的行為一致。

最後,Google似乎利用許可協議阻止了移動裝置製造商與其他移動作業系統提供商的合作。例如,2012年硬體製造商宏碁(Acer)和阿里巴巴曾計劃釋出一款Android的變體作業系統阿里雲OS(Aliyun OS)。

報道顯示Google以威脅終止與Acer的合作關係作為報復,導致Acer取消釋出載入阿里雲OS的移動裝置。Google還要求硬體合作伙伴不在其他硬體產品上執行未經批准的Android版本,任何違反此條件的製造商都有可能失去在其全部硬體裝置上訪問Google Play Store和其他流行應用程式的許可權。

歐盟委員會在調查Google的許可協議後於2018年認定Google的行為在阻止競爭對手作業系統崛起的同時,非法惠及了自己的服務。儘管Google辯稱使用者可以自由下載其他應用程式,且Google一方應用程式更為優質,但歐盟委員會認定,“使用者在裝置上發現預裝的搜尋和瀏覽器應用程式後傾向於堅持使用這些應用。”針對Google聲稱為了捆綁協議對Android商業化是必要的說法,歐盟委員會迴應稱:

“Google僅憑Google Play Store就實現了數十億美元的年收入,它從Android裝置上收集了大量對Google的搜尋和廣告業務有價值的資料,如果不加限制,Google還可以從搜尋廣告中獲得大量收益。”

iii. Accessing Real Time Market Data(訪問實時市場資料)

小組委員會的調查還顯示,Android系統讓Google獲得了無與倫比的使用者和開發者資料。這既包括Google可以透過廣告業務賺錢的資訊,還有能讓Google跟蹤新興競爭對手和總體商業趨勢的戰略情報。

Android在移動作業系統市場的支配地位使其能夠對使用者進行廣泛的監控。這種監控有一部分是透過Google的技術實現的。Google還利用其支配地位和跨市場整合能力來增加觸點數量,不斷從中挖掘使用者資料。

Google的檔案顯示其利用對硬體製造商的影響力,要求他們以有利於Google資料收集工作的方式來構建裝置。例如,Google與裝置製造商達成的協議要求製造商配置一個唯一的字母數字程式碼,即“客戶ID”,以便Google能將透過硬體跟蹤的指標與其收集的使用者所有其他資料相結合。

此外,Google檔案還顯示它要求裝置製造商使用Google賬戶,而非其他非Google賬戶,作為使用者身份識別碼,確保Google能夠更廣泛地掌握使用者畫像。與此同時,使用者必須有Google賬戶才能在Play Store下載應用程式,這進一步將使用者引入Google生態系統中。

加上Android廣泛收集的位置資料,Google可以構建複雜的使用者檔案,反映一個人的人口統計資訊,包括身份、去向、在什麼時間使用什麼應用程式多長時間等。這些涉及數十億人的私密使用者資料是Google廣告業務優勢的關鍵來源。Android的位置資料就可以這樣被用於充實Google在廣告領域的支配地位。

小組委員會審查的檔案和資訊還顯示,Google使用Android系統密切監控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式,這些資料是近乎完美的市場情報。至少從2012年起,Google就已經開始收集第三方應用程式的安裝指標,並將其與分析搜尋查詢的資料相結合。

這些早期文件概述了Google早期階段的“Lockbox”專案,該專案旨在收集資料為Google提供一系列競爭對手的資訊和市場情報,包括從瞭解Amazon應用程式的安裝如何對應Amazon購物查詢的趨勢,到密切跟蹤Candy Crush和Angry Birds遊戲的趨勢。

雖然Lockbox一開始用來收集應用程式安裝資料,但Google很快意識到它可以被用來獲得更多市場洞見。2013年的一份檔案列出了Google希望獲得的其他資料點,包括“更多訊號(包括解除安裝資訊、應用程式對映等)”和“可靠和長期的應用程式使用資料”。

該檔案指出,Google Play服務可以為其提供幫助。簡而言之,Google開始尋找收集特定使用資料的方法,這樣它不僅可以跟蹤使用者下載了哪些應用程式,還可以跟蹤使用者使用這些應用程式的頻率和使用時間。

小組委員會獲得的檔案表明,到2015年,Google的Lockbox資料已不僅僅能成功地追蹤安裝率資訊。Google的內部報告顯示它正在實時跟蹤使用者在任何特定應用上平均活躍天數,及其在第一方和第三方應用上花費的“總時長”。Google隨後利用這一資料對其一方應用與第三方應用對比。

這表明Google正在使用Lockbox資料來評估自己產品的相對優勢和劣勢。Google的檔案顯示Lockbox為其提供了近乎完美的市場情報,其利用這些情報為公司戰略執行和潛在交易提供資訊。

在小組委員會第六次聽證會上,眾議員Joe Neguse向Pichai詢問有關Google利用Android監控競爭對手應用程式和開發競品的指控。Pichai回答說:“議員先生,因為我們試圖瞭解市場正在發生什麼,流行什麼應用程式,”他補充說,“但總的來說,這些資料的主要用途是改善Android系統的健康狀況。”

在向Pichai提出的後續問題中,Google被要求確認所有依靠Android Lockbox資料來決定的收購行為或產品決策,但Google並未迴應此問題。

b. Play Store(應用商店)

Play Store是Android裝置上佔支配地位的應用商店。小組委員會審查的早期檔案顯示,Google選擇了由單一的應用程式商店來控制Android生態系統的軟體分發。就如一位Google高管所說,“我們強烈希望擁有一個人人關注的市

場。(we would strongly prefer to have one Market that everyone focuses on.)”

因為Google Play Store是使用者在Android裝置上安裝應用程式的主要方式,因此它實際上充當了全球大多數移動裝置上軟體分發的看門人。小組委員會的調查顯示,Google在幾個關鍵方面使用了這種看門人勢力。

首先,Google利用其Play Store的看門人角色向移動開發者收取高額費用。Amazon、Spotify、Netflix、Epic Games和Tinder都公開表達了對Google應用商店收費的擔憂,當然對Apple也是如此。

正如Epic Games最近提起的一項訴訟所述,“Google將自己定位為希望觸達Android使用者的應用程式開發者無法迴避的中間人,反之亦然。Google利用這種壟斷力量進行徵稅,應用開發者與消費者進行的每次售賣應用程式的交易、或應用內數字內容的銷售都會被Google徵稅以攫取壟斷利潤。”

儘管Google並沒有封鎖訪問應用程式的所有替代渠道——例如其允許其他應用程式商店存在以及允許側載(side-loading)——但在實踐中,這些選項並沒成為有意義的替代方案。相比之下,Play Store和Android生態系統的雙重支配地位使得Google能夠透過剝削、排斥和歧視競爭對手來發揮控制作用並從事損害競爭的行為。

Google透過Play Store向付費應用的開發者收取30%的佣金。Google還向開發者收取30%的應用內交易或應用內購買費用。根據小組委員會獲得的檔案,從2011年到2015年,Play Store的收入佔Google在Android作業系統、硬體銷售和Play Store總收入的85%。

第三方應用程式也可以透過引導消費者在應用程式商店之外使用瀏覽器側載安裝應用程式來規避Play Store的佣金和費用。沒有預裝的應用商店如Amazon Appstore,必須透過側載安裝。雖然從技術上來說,側載是競爭對手應用商店和應用開發者的一種替代選擇,但市場參與者解釋說,Google會不遺餘力地讓側載變困難。Epic最近對Google提起的訴訟指控中稱:

“Google確保Android的流程在技術上是複雜的、令人困惑的和具有威脅性的,充滿了可怕的警告,嚇唬大多數消費者放棄這一冗長的流程。例如,根據移動裝置上執行的Android版本不同,下載和安裝Fortnite(堡壘之夜)可能需要16步甚至更多步驟,包括要求使用者更改裝置的預設設定和手動進行各種授權,於此同時使用者還會被警告稱這樣做很危險。”

此外,Epic的投訴稱當它試圖與另一家Android裝置製造商LG合作時,LG告之Epic其與Google簽訂了一份合同,從今年起禁止自Google Play Store之外側載應用。如果使用者安裝競爭對手的應用商店,Google將切斷應用程式的一些基礎功能,比如切斷應用後臺自動更新,但從Google Play Store下載應用程式就可以繼續進行自動更新。

Play Store在Android裝置上對應用分發的支配地位讓Google有能力開始要求使用其應用內支付系統(in-app payment system,IAP)。結果是Google成為應用開發者和客戶之間的中間人。情況並非最初就是如此。市場參與者解釋說,隨著時間推移,Google改變了立場,重新解釋政策並要求更多的應用開發者使用Google Pay。

例如,從2014年開始Google指定包括移動遊戲在內的特定類別的應用程式使用Google Play In-App Billing。然而,最近一些市場參與者告知委員會,Google已經開始堅持要求更廣泛類別的應用程式使用Google IAP,不再允許其選擇第三方支付進行結算。”

在小組委員會的訪談中,開發者們表示,Google對第三方應用開發者行使看門人勢力的一種形式是透過強制執行其武斷和不負責任的Play Store政策條款。一位開發者形容Google的Play Store政策是一個“不透明的系統,它威脅著應用開發者的開發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而這些本該由消費者最終決定。”

另一位開發者說道,“當應用程式涉嫌違反Google Play Store標準時,Google除了引用相關政策並附上據稱違規的圖片外,從不進行進一步解釋。當圖片與所引用的條款不相符時,應用發行商將不得不猜測如何應用這些標準。”

開發者還聲稱Google利用對Play Store的控制權來保護自家服務的支配地位,扼殺競爭對手。例如,手機應用Callsome是一個提供電話或簡訊的有效跟進服務的應用,比如提示輸入日曆或提示回覆簡訊。Callsome已起訴Google,聲稱其由於違反“廣告政策”而被Google Play Store禁封,但其後來得知其他“基本相同的產品”能夠留在Play Store內茁壯成長。Callsome認為,它被禁封的原因是它與StartApp的合作關係,而當時人們普遍認為StartApp是Google在俄羅斯搜尋市場上一個新興但正在崛起的競爭對手。

還有一些市場參與者對小組委員會指出,Google濫用對Play Store的控制權,以違反規則為由實施報復行為。例如,一位第三方描述了其在停止使用Google的AdMob後不久,Google就開始向其傳送違規通知,指出其多年來違背平臺政策的行為。

(如該聽證經後續調查屬實,那麼Google多年來所謂不作惡的公司理念必會黯然失色——雖然也不是從這一件事情上開始失色的…)

在回答小組委員會的問題時,Google表示,“只有在發現相關應用違反了Google Play Program Policies,或違反Developer 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情況下,才會中止Google Play Store上的應用程式。”

Google還表示,它給開發者提供瞭解決他們認為Play Store不當處置的機會。Google補充說道,“開發者可以很容易地聯絡Policy Support Team,以便對執行決定提出質疑,或就違規行為獲得額外的澄清。”

與此相反,應用開發人員則表示,挑戰Play Store的決策就像在黑箱中導航。一位第三方解釋說,他們“花了一個多月的時間,試圖從Google那裡得到關於這個問題的完整解釋,並友好地解決它。但Google以沉默迴應並設定路障。”

從理論上講,應用程式開發者規避Google佣金和費用的一種形式是與移動裝置製造商協商在裝置上預裝應用程式。然而,實際上Google與智慧手機制造商簽訂的限制性合約嚴格限制了第三方應用程式的預裝行為。

這樣一來,Google的授權協議不僅排除了絕大多數第三方應用程式的預裝,而且將其匯入Google Play Store,使之受制於Google的佣金和任意強制執行的政策約束。

Google在2008年推出了網路瀏覽Google Chrome。Chrome透過開源專案Chromium Project提供了一大部分底層程式碼庫,並被用來構建一系列基於chromium的瀏覽器,比如Microsoft Edge和Opera。Google在2010年推出了Chrome網上商店,使用者能夠訪問並安裝瀏覽器擴充套件程式,例如Easy Ad Blocker、Grammarly和Netflix Party等。

Chrome最初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它提供可以作為Google搜尋欄的位址列功能,並允許使用者登入瀏覽器,與其他瀏覽器相比它提供了更快的瀏覽體驗。

Chrome還與Google的其他產品進行了整合。透過登入瀏覽器,Chrome在使用者訪問Gmail、YouTube和其他Google服務時自動登入到這些站點,同時它還允許使用者同步書籤、密碼和其他瀏覽器設定。自動登入提供了更便捷的使用者體驗,但它也透過將使用者活動資料與它們的Google帳戶相連線來幫助Google建立更詳細的使用者資料。

在2019年提交給司法部反壟斷部門的報告中,Google解釋說其推出Chrome是為了保護使用者對Google產品訪問許可權的防禦性措施。但在內部,Google經常將Chrome作為公司增長戰略的一部分。

例如,Google於2010年的一份戰略檔案將Chrome列為“重大價值(significant value)”的驅動力,Eric Schmidt在全全公司範圍內發表演講稱,雲計算的興起意味著瀏覽器作為使用者訪問雲的主要方式,對Google的成功將越來越重要。

或許最關鍵在於Chrome是Google控制其核心市場——即線上搜尋和線上廣告市場——入口的一種方式。Chrome將Google Search設定為預設搜尋引擎。Chrome還成為Google的另一使用者資料來源,Google可以將這些資料應用到其廣告業務中,以提供使用者行為廣告(behavioral ads)。

b. Market Power(市場地位)

Chrome早在2012年就成為領先的網路瀏覽器。Chrome佔據了全美大約59%的桌面瀏覽器使用量和37%的移動瀏覽器使用量,同時佔據全球瀏覽器總使用量的66%。

有幾個因素表明Google將可能保持在瀏覽器市場的領先地位。首先,Google已將Chrome作為大多數Android裝置的預設瀏覽器,比例約佔全球智慧手機的75%。

雖然Google的確允許使用者在Android系統上更換預設瀏覽器,但實際上使用者很少這樣做。正如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最近發現的那樣,即使平臺為使用者提供其他可選項,通常終端使用者仍使用預設設定,很難做出其他選擇。

其次,由於受益於網路效應,Chrome也將可能繼續保持支配地位。Web開發者為Chrome瀏覽器進行設計開發是因其擁有最多的使用者,而使用者又因網頁在Chrome上執行良好而被其吸引。

c. Conduct(行為)

Google利用其在搜尋引擎上的支配地位和對Android作業系統的控制來擴大在瀏覽器市場的份額,以及有利於公司其他業務條線。反過來說,Chrome在瀏覽器市場的支配地位使其在管理和監控使用者瀏覽活躍度方面擁有重要的看門人勢力。

Google可以利用這一勢力在搜尋、移動作業系統和數字廣告等市場獲得收益。這些跨市場的優勢可以相互反饋並相互強化,獨立瀏覽器則缺少這些優勢。

i. Exploiting Information Asymmetries(利用資訊不對稱)

甚至早在在開發Chrome之前,Google就透過旗下的搜尋業務和流行的網頁版應用程式,從而具備了對瀏覽器市場的獨特洞見。所有網站都可以訪問Google.com,因此Google Search使用情況資料包含了用於搜尋查詢的瀏覽器資料。

檔案顯示Google早在2004年就利用搜索起源趨勢(search origination trends)來追蹤Firefox的增長和Internet Explorer的衰落。Google透過對旗下Google Apps的資料收集也能夠監控瀏覽器的增長情況和效能表現。例如在2009年,Chrome團隊的一位成員解釋道:

“我稍微看了一下Gmail的資料就知道我們已經足夠對瀏覽器進行效能細分。就Gmail而言,哪些瀏覽器速度更快一清二楚。我們收集了包括Gmail的啟動時間在內的無數資料。我相信其他Google Apps團隊也有類似資料。我們可以從每個應用程式中收集2-3個統計資訊彙總到一起,以某種方式對分數進行歸一化,然後得出一個數字。”

這些來自Google相鄰業務線的資料有助於Chrome團隊追蹤競爭對手的表現並與之進行比較。Chrome的大多數競爭對手不論在當時和現在都無法以Google這般規模訪問此類資料。

ii. Favoring Google’s Products in Adjacent Markets

Google可以透過設計選擇和預設設定的方式,利用其在任何一個市場的支配地位來支援其他市場業務條線。例如當Chrome在2008年推出時,Google Search已經是全球最受歡迎的搜尋引擎。Chrome釋出之後不久,Google開始在主頁頂角位置進行展示推廣。

當時,幾名Google員工在公司內部對於這種推廣策略不公平地利用Google的支配優勢而表示擔憂。一位Chrome僱員在2009年的一封郵件中寫道:“我發現Google.com上非常引人注目的Google Chrome推廣,坦率地說這令人吃驚。”

公司高階管理層繼續推動了這一戰略。例如,2009年時任產品開發副總裁的Sundar Pichai鼓勵Chrome團隊透過Google.com進行推廣並促使使用者將Chrome設定為預設瀏覽器。

這一戰略顯著推動了Chrome的增長。2009年產品管理總監Brian Rakowski告訴他的團隊,這次推廣“表現異常出色”,並“推動下載量激增”。當Google停止該推廣後,Chrome的增長率出現下降。Chrome的員工在2011年指出,“由於我們的主頁推廣活動減少了幾周,自然增長速度有所放緩。”

市場參與者將這種行為視為Chrome不按市場規則參與競爭的一個例子。一家公司稱,“Google濫用了它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在瀏覽器領域建立了另一個支配地位。”在回答有關Google如此使用搜索頁面的問題時,Google告訴小組委員會,“這些在IE瀏覽器上透過Google.com進行的推廣活動已經運行了十多年。”

Google透過在移動作業系統市場的支配地位強化了其在瀏覽器市場的市場力量。Chrome被預裝在每臺執行Android作業系統的移動裝置上,而Android佔全球移動裝置75%的份額。

從2014年開始,Google要求所有已簽署移動應用程式分發協議(Mobile Application Distribution Agreement,MADA)——該協議允許智慧手機制造商訪問Google Play Store和其他Google專有應用程式——的經認證的Android裝置預裝Chrome瀏覽器並置於顯著位置。在與Android廠商就收入分成協議進行談判期間,Google要求將Chrome設定為預設瀏覽器。

對於全球智慧手機的剩下部分——即執行Apple iOS——Google利用其廣泛普及的移動應用程式來推廣安裝Chrome。儘管Apple不允許將Chrome設定為iPhone上的預設瀏覽器,但只要使用者在比如Gmail或YouTube等Google應用程式中點選連結,Google就為使用者提供使用Chrome開啟的選項。

類似地,Google透過在Chrome中設定Google Search作為預設設定來為自家業務線提供特權。雖然使用者可以更改此設定,但該流程並不直觀,涉及多個步驟,包括:

(考慮到翻譯出來反而並不直觀,故截圖展示原文)

一位第三方告訴小組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客戶已經切換至其他搜尋引擎,Google也會提示使用者將其預設搜尋引擎改回Google Search:

“使用者安裝擴充套件後,Chrome會不斷髮出警告提示,要求使用者將搜尋設定恢復為Google。在使用者測試中,我們觀察到大多數人對這個提示非常困惑,並且經常會點選‘恢復設定’,即使他們實際上想繼續使用我們的搜尋引擎。在許多Chrome版本中,‘恢復設定’按鈕甚至被突出顯示,這使得使用者更可能點選該按鍵從而將我們的搜尋引擎從計算機上完全刪除。我們相信,我們因為這一提示已經失去了數百萬使用者。”

iii. Unilaterally Setting Standards(單方面制定標準)

憑藉在瀏覽器市場的支配地位,Google可以從兩個方面有效地為行業制定標準。

首先,對Chrome功能的改變建立了事實上的(de facto)標準。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這些標準,否則他們的技術可能不再與大多數網站相容。市場參與者解釋說,Google通常會迅速建立新的功能,但並不使用標準制定程式或者給較小的瀏覽器留出時間實現新功能。

然而一旦web開發人員開始按照這些規範進行構建,較小的瀏覽器就面臨著迅速實施這些更改的壓力,而這些通常很少引起注意。如果小瀏覽器們無法跟上,使用者就會在已經按照Chrome規範構建的網頁上看到“瀏覽器不支援”的資訊。一些市場參與者告訴小組委員會,他們對這一過程感到震驚。

第二,Google在正式的標準制定過程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如報告前文所述,全球資訊網聯盟(W3C)是瀏覽器市場上領先的標準組織之一。它宣稱的使命是“開放和集體授權(open and collectively empowering)”。

其他市場參與者認為,Google在W3C網路平臺孵化器社群組織(W3C web platform incubator community group,WICG)中的代表比例明顯過高,其中共有106名Google員工,是第二大成員Microsoft員工人數的8倍多。與此同時,大多數公司只有一名代表。

一位市場參與者表示:

“儘管像W3C這樣的標準機構給人的印象是一個由瀏覽器供應商共同合作以改善網路平臺的地方;但實際上Google的壟斷地位和對於非標準功能的大量輸出,常常使標準機構不得不減少對Google已做出的網路功能和決策的修改。”

最近的事件突顯出Google以廣告為基礎的商業模式如何引發有關其選擇引入的標準最終是否旨在服務其自身利益的問題。2020年1月,Google宣佈計劃在兩年內逐步淘汰Chrome中的第三方cookies。與其他限制跨站點跟蹤的瀏覽器不同,Google的決定似乎是出於“在不降低網站收入的前提下,試圖減少跟蹤”的動機。

一些觀察人士指出,這一變化可能會增強Google的實力並損害競爭對手,使更多的廣告商轉向Google。市場參與者尤其擔心,雖然Google逐步淘汰了其他數字廣告公司所需的第三方cookies,其自身仍可以依賴其整個生態系統收集資料。

在小組委員會第六次聽證會上,議員Kelly Armstrong詢問Pichai:“你有其他方法透過Gmail或面向消費者的平臺進行資料收集嗎?”Pichai回答說:“就我們提供廣告的服務而言,如果使用者同意廣告個性化,是的,我們確實有資料。(To the extent on the services where we provide ads and if users have consented to ads personalization, yes, we do have data.)”

6. Maps(地圖)a. Overview(概述)

Google在數字地圖領域佔據支配地位,擁有超過十億使用者。Google佔據了導航應用市場——包含Google Maps和Waze——約80%的份額。金融分析師將導航地圖描述為人們不可或缺的實用工具。一家銀行估計,如果Google Maps是一款獨立產品,其市值將達到615億美元。

Google Maps可追溯到Google歷史上的一系列收購。2003年9月,Google Labs推出了“按位置搜尋(Search by Location)”功能,該功能旨在根據使用者的地理位置過濾搜尋結果。然而由於Google缺乏地圖資料,這項功能停滯不前。

2004年10月,也就是完成IPO幾個月後,Google收購了澳大利亞的一家建立網路動態地圖的初創公司Where 2 Technologies。Google隨後很快又進行了另外兩次收購,分別是:利用衛星影象和航空照片建立數字地圖軟體的公司Keyhole;和一家透過GPS獲取實時交通訊息的公司ZipDash。2005年2月,Google推出了Google Maps。

第二年,Google推出了Google Maps API,使開發者能夠在其數字地圖上使用和構建。2008年,Google推出了致力於收集和提煉底層地圖資料和影象的專案“Ground Truth”。

這項工作包括Google Street View Cars在全國各地——最終在世界各地——行駛並拍攝周圍建築和景觀的照片,併為Google提供用於建立數字地圖的結構化資料。作為“Ground Truth”專案的一部分,Google還從衛星和航空影像以及公共資料庫中獲取地圖資訊。

2008年Ground Truth的一份預算申請書指出該專案的目標是“長期獨立於Tele Atlas和Navteq”,這兩個Google當時一直在使用的地圖資料資源分別為TomTom和Nokia所有。報告指出實現獨立需要數年時間,並要求將Tele Atlas的合同續簽5-7年,以幫助Google在Ground Truth計劃完成前做好銜接。

儘管Google Maps不產生收入,但Google仍在這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Google公司的檔案顯示,從2008年至2009年,該公司在街景專案上花費了3200萬美元,在整個Ground Truth專案上花費8870萬美元。

當Google在2005年推出Google Maps時,MapQuest一直是“基於網際網路的地圖和駕駛指南之王”,而Yahoo也正準備展開激烈的競爭。到2008年,Google公司內部檔案顯示,Google的地圖使用率排名第一,在本地搜尋方面也位居榜首。

2009年,Google推出了Google Maps for Mobile,這是一項導航服務,它提供了行車路線指示(turn-by-turn direction)、實時路況更新和自動改道功能。當時的市場領導者TomTom和Garmin透過訂閱銷售導航服務,而Google則免費提供導航服務。

這一事實被普遍視為不利於現有公司,在Google宣佈這一訊息後這兩家公司股價應聲下跌。正如一位分析師在當時指出的,“如果它是免費的好服務,你為什麼要付錢呢?”

伴隨智慧手機取代了個人導航裝置,Google Maps進一步超越了TomTom和Garmin。當在2015年被問及是什麼導致了公司的衰落時,TomTom公司CEO列舉了兩個因素:2008年的經濟危機和“Google開始免費提供導航服務”。

當時一些市場參與者質疑Google是否在利用其在搜尋領域的支配地位來推動Google Maps的發展。2009年一家出版商指出,“61%的Google Maps訪問量直接來自Google”,這使之較MapQuest更具優勢。

這家出版商寫道,“只要Google在搜尋領域佔據支配地位,MapQuest就面臨艱難的訪問大戰(battle for visit)。”Consumer Watchdog(一家倡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NGO)致信反壟斷部門,指出Google“能夠在搜尋結果中不公平地優先於Mapquest等競爭對手之前展示自家服務,從而得以鞏固其市場支配地位。”

2013年,Google以13億美元收購了以色列眾包(crowd-sourced)地圖提供商Waze。這次收購消除了唯一對Google有意義的競爭威脅。鞏固了其在行車路線導航領域的支配地位。

雖然Google透過免費提供Google Maps佔領了導航市場,但如今Google透過銷售廣告使Waze和Google Maps都實現盈利。2013年Google開始推出一種形式有限的地圖廣告,近年來範圍逐漸擴大,開始允許本地企業在地圖上購買廣告以最大限度地增加流量。

Google公司的研究顯示,在搜尋附近地點的使用者中有76%的人在當天內到訪了相關業務主體;28%的搜尋最終促成交易。如此高轉化率讓分析師相信,到2021年,僅Google Maps就可以幫助促成19億至37億美元的增量收入。一位分析師在評論Google Maps對Google生態的價值時指出:

“Google Maps的使用者基礎多年來一直令人印象深刻,幾年前就超過10億,但商業化才剛剛開始……Maps是Google擁有的最接近應用層的平臺,在生態系統中有三個利益相關方:1)使用者;2)釋出商;3)廣告商。Google Maps對移動端的重要性包括廣告和按需運輸(transportation-on-demand)方面的市場空間,是Google未來服務的最大潛在市場之一。”

b. Market Power

Google Maps是地圖資料和行車路線導航服務領域具備支配地位的提供商。

Google拒絕向委員會提供Google Maps所佔市場份額的資訊。然而,根據第三方的估計,Google Maps和Waze合計佔據行車路線導航服務81%的市場份額。一位市場參與者估計Google Maps API佔據了B2B市場90%以上的份額。

一些開發者表示,Google Maps在獲得更高市場地位後引入了更多的許可限制。有人指出,Google現在對關鍵地圖技術的控制使其能夠掌控一切。一位開發者說到,“我們獲得了Google Maps的授權許可,這本質上是一份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

這裡充滿了限制,我們無法透過協商進行更改。”這位開發者補充道,他們曾嘗試改用其他地圖,但沒人擁有可與Google Maps相比擬的地理深度和覆蓋廣度。“其他供應商仍然重視我們並希望為我們提供幫助”,他們說道,“對於Google,我們只得遵守他們的所有限制。”

有幾個因素表明Google Maps有能力保持其支配地位。建立地圖資料需要高昂的固定成本,這構成了重大進入壁壘。Apple最近開始從頭建立地圖資料庫,並對小組委員表示這項努力需要花費數十億美元。

此外,Google還得益於在跟蹤和處理位置資料方面的巨大領先優勢,以及具備追蹤功能的Android裝置的廣泛普及。一位分析師最近在評論Google Maps的盈利潛力時寫道,Google Maps具有相當持久穩健的護城河(reasonably sustainable moats)。

某些企業已經公開披露了他們對Google Maps的依賴。例如在2019年,Uber披露其依賴Google Maps來構建平臺的關鍵地圖功能。它補充道,“我們認為沒有替代性的解決方案可以為我們平臺提供在全球所有市場中運營所需的功能。”Uber披露,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向Google支付了5800萬美元的Google Maps使用費。

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一位使用Google Maps為其預訂系統、網站和移動應用賦能的市場參與者表示除了使用Google Maps之外沒有其他選項。

它寫道:“本地企業最有可能使用Google的工具來索引他們的網站,因為Google控制著搜尋引擎市場,有能力決定這些網站是否將出現在消費者搜尋結果中。”這家公司推測,“Google在其工具中融入的資料優勢只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長,新玩家永遠不可能達到此等規模體量、使用者基數或者參與競爭所必要的資料量。”

c. Merger Activity(併購活動)

Google已經進行了多次與數字地圖相關的收購:Where2Technologies(2004)、Keyhole(2004)、Skybox(2011)和Waze(2013)。在這些收購中,只有Google支付11億美元的Waze收購案受到反壟斷調查。雖然Google最初並未報告Waze交易,但FTC和英國公平交易辦公室(OFT)都對該交易進行了審查。

FTC向小組委員會提供的材料表明其對Google/Waze交易的分析存在侷限。FTC的一份檔案顯示其重點是評估Waze的資料質量,得出的結論認為Waze地圖不是Google Maps的替代品。目前尚不清楚FTC是否認為Google並非因為地圖功能而收購Waze(Google自己的檔案顯示Waze不如Google的產品),而是為了消除一個獨立的地圖資料來源。

併購Waze讓Google收穫了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既開發導航地圖還提供行車路線導航服務的公司。Waze成立於以色列,最初依靠公共領域的公開資料進入美國市場,並透過駕駛者的輸入進行資料提煉。

Waze的模型依賴於使用者生成的地圖,當駕駛者使用Waze時,實時資料就會被反饋迴應用程式中,志願者“編輯”們透過修改街道名稱、新增企業和進行其他更新來主動對地圖進行微調。

Waze的檔案顯示,截至2012年,儘管該公司開始透過基於位置的廣告來將這款導航應用商業化,但公司仍優先考慮增長和吸引使用者而非創收。

Waze的內部介紹稱,眾包資料是該公司的一大特色。一份報告指出,“公司的DNA是一個社交網路,由使用者產生,我們只是舞臺,而非舞者。(The DNA of the company is of a social network, and user generated, we are merely the stage, and not the performers)”在2013年的一份檔案中,Waze定義了它的兩個主要競爭優勢:第一,Waze是具有最新資料的實時地圖,用於提示更新交通事故和路況等資訊;其次是業務“零成本”。

Google的檔案顯示,到2012年,Google Maps已成為桌面、移動端和API領域的數字地圖頂級提供商,並且正在密切關注Waze的高速增長。Google在當年的一次報告中指出,Waze是導航類下載量最多的應用,日下載量增長了30%,平均每天下載量約為10萬次。

Google還強調了一個事實,即Waze是唯一實現全棧垂直整合的地圖應用,涵蓋了提供商、應用程式、地圖、路況和搜尋層。

在一次內部陳述中,Google確定了收購Waze的幾個戰略依據。其中包括:獲得一個“高參與度的地圖貢獻者和專業知識社群”,“培育/發展社群”,Google表示這正是他們努力的目標;獲得一個可以透過“實時事件資料”維護新地圖的“可擴充套件的解決方案”;使用Waze作為沙盒來測試地圖/導航功能;並獲得一支“在地圖方面有豐富經驗的高素質團隊”。

Google認為Waze在幾個指標上的排名很差,包括在小城市搜尋結果的準確性以及有限的地圖搜尋能力等。Google在評價Waze的地圖模組時寫道:“資料丟失,渲染過於簡單,細節丟失。”同時,Google將Waze的未來財務預測描述為“具有高度投機性”,並指出不到10億美元的收購價格對於2012年收入少於100萬美元的公司來說較為昂貴。

在對FTC的回覆中,Google表示使用者並不缺乏功能完善的導航替代品,這反映出“進入門檻較低(且不斷降低)”。Google特別強調了Waze的進入,著重於關注Waze“在美國投放的兩年內,在所有專案上的花費遠低於2000萬美元”,並指出它只能使用公共領域的資料進入市場。

相比之下,市場參與者將Google和Waze視為“高度集中”的可導航數字地圖資料庫(navigable digital map databases)和行車路線導航應用(turn-by-turn navigation applications)市場上的緊密競爭對手。

在交易之前,Waze已經注意到它和Google是僅有的全棧垂直整合的公司。一位市場參與者向反壟斷執法部門表示Waze是“Google在實時行車路線導航服務領域中最直接的競爭對手,是數字地圖領域中最有機會戰勝Google強大的資料和資金優勢的競爭對手。”

市場參與者列舉了一些關於此次交易將會破壞競爭的因素。

首先,行車路線導航的市場進入門檻很高,新公司很難進入。一位市場參與者表示,“可導航數字地圖資料庫包含的資訊遠遠超過地圖和地址。

儘管Waze已經獲得了先發優勢並達到了使用者“臨界點”,但自發參與編輯Waze地圖的志願者“不太可能無償為多組地圖資料擔任同樣的角色”。市場參與者補充道,“一旦這些編輯者各顯神通持續輸入,他們便會建立一個功能強大的地圖,其他使用者也會因缺少其他同等質量的實時地圖從而被動轉向使用Waze。結果就是被動加入的Waze使用者沒有多宿(multi-home)的動機。”

第二,市場參與者指出這樣一個事實,即Waze是唯一一家有條件將Google Maps趕走的公司,因為它和Google一樣沒有財務壓力。一位創業者指出,“Google和Waze並不在乎維持地圖更新要花費多少錢。Google是因為它有很多錢;Waze是因為它依賴於社群。”一位市場參與者表示:

“此次收購將有效地消除Waze在市場上的破壞力,否則它將有能力挑戰具有支配地位的Google Maps。從本質上講,Google收購Waze是防禦性舉措——它試圖消除市場上的破壞性力量。”

一些市場參與者和反對這項交易的人士指出,Waze的CEO,Noam Bardin表示Waze是Google Maps的“the only reasonable competition”,這表明Google可能一直希望透過收購來其清除其最重要的競爭對手。

第三,市場參與者認為此次收購將使Google既有動力也有能力阻止那些提供移動導航和社交網路服務的應用程式在內的競爭對手。Google為了減輕外部的擔憂,在給FTC的信中強調了有大量提供商可授權地圖、交通和事故資料給移動應用使用。

直到今天,Google Maps和Waze團隊仍然是分開的。分析師稱Google已將Waze作為在不損害更龐大的Google Maps資產的前提下,測試和迭代導航應用程式商業化模式的一件工具。一位市場參與者表示,“Google將Waze用作廣告試驗品”,並指出Waze已經發布了針對位置的定製廣告效果報告,這些資訊似乎為Google Maps最近的廣告擴張提供了資訊。

自從完成對Waze的收購後,據報道Google已經佔據導航地圖服務市場81%的市場份額。儘管Google聲稱進入門檻較低,替代產品豐富,但自Google收購Waze以來尚未出現任何有意義的競爭對手。根據FTC向小組委員會提供的材料,目前尚不清楚FTC是否全面評估了進入壁壘。取而代之的是FTC似乎主要採取靜態的觀點,重點關注Waze地圖的現有質量,而不是評估此次收購的動態影響。

(在對Google收購Waze的案例中,國會眾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也就是本調查報告撰稿人,似乎對於FTC當年對於此次收購的反壟斷調查結論頗有微詞。面對新興產業——至少在當年——反壟斷部門的認識也存在時代的侷限性。就連網際網路平臺本身——不只是Google,GAFA每一家都是如此——的商業模式這十年中仍處於不斷最佳化、完善、擴張的迴圈中,至今仍未到終局,因此今之視昔,難免陷入求全責備的語境中。這也凸顯出執法部門對於網際網路平臺違反反壟斷法的認定也在不斷反思和修正之中。)

d. Conduct(行為)i. Raising Prices(提價)

多年來,Google提供一個免費版本的Maps API,鼓勵開發者用Google Maps構建應用程式。然而在2018年,Google Maps為核心地圖API專門推出了一個“現收現付”的定價計劃。這一轉變大大減少了一家公司每天可以免費進行Maps API呼叫的次數——從每天25000次減少到930次左右。開發者表示,這一變化相當於價格上漲了1400%。

在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一位市場參與者說Google是在獲得支配地位之後才開始提價的,市場參與者的成本“增加了20倍以上,而且沒有可行的替代方案。”

另一個開發者表示,2018年的價格調整“使我們的賬單從10月份的90美元/月增加到12月份的20000美元/月。”開發者表示,隨後透過將位置檢索功能更直接在使用者的裝置上實現,可以降低上述費用,因為這項更改賦予Google更強大的能力去識別和跟蹤裝置使用者。

一些開發者公開表達了他們的不滿,他們指出Google並未就如此大幅度提價的決定給予開發者明顯的通知,凸顯了Google制定商業條款的權力。一位開發者表示:

“我知道Google想把它變成一個業務條線。但這令人感覺他們在利用我們。他們知道自己是最棒的,無人能及。他們不再只是免費或以非常低的價格提供Maps以換取我們所有的使用資料,他們現在認為還需要收取非常高昂的費用。”

實際上,Google讓市場參與者花了雙倍的錢訪問Google Maps——首先是向Google提供有價值的使用資料,然後再向Google支付基於流量的API呼叫費。

ii. Tying(搭售)

面向企業的地圖產品通常有一組核心功能,以提供更強大的地圖服務。例如,“Google Maps Platform”向開發者提供地圖資料的同時還會提供交通資料和地點資料(也稱為地點搜尋)。

一些開發人員會選擇混合搭配,比如使用一家公司的地圖資料和另一家公司的地點資料。然而,Google禁止開發者將其任何部分的地圖工具與任何非Google的地圖功能一起使用。截至2020年4月之前,Google Maps Platform服務條款包括以下規定:

(e)不適用於非Google地圖。客戶不能在包含非Google地圖的應用程式中使用Google Maps的核心服務。例如,客戶將不能(i)在非Google的地圖上顯示Places列表,或者(ii)在同一個使用非Google地圖的應用程式中顯示Google街景影象。

(No Use With Non-Google Maps. Customer will not use the Google Maps Core Services in a Customer Application that contains a non-Google map. For example, Customer will not (i) display Places listings on a non-Google map, or (ii) display Street View imagery and non-Google maps in the same Customer Application.)

在2020年4月,Google在語言表述上做了微調:

(e)不適用於非Google地圖。為了避免質量問題和/或品牌混淆,客戶將不能在客戶應用程式中將Google Maps核心服務與非Google的地圖一起使用。

例如,客戶將不能(i)在非Google地圖上顯示或使用Places內容,(ii)在同一螢幕上展示Google街景影象和非Google地圖,或者(iii)將Google地圖連結到非Google地圖內容或非Google地圖。((e) No Use With Non-Google Maps. To avoid quality issues and/or brand confusion, Customer will not use the Google Maps Core Services with or near a non-Google Map in a Customer Application. For example, Customer will not (i) display or use Places content on a non-Google map, (ii) display Street View imagery and non-Google maps on the same screen, or (iii)

link a Google Map to non-Google Maps content or a non-Google map.)

(為保證措辭,故於上兩段表述中貼上原文方便對比。)

這項規定的兩個版本都禁止開發者將任何Google Maps核心服務元件與非Google的地圖服務一起使用。2020年4月對服務條款的修改更具限制性:甚至禁止開發者在任何其他地圖“附近(near)”顯示Google Maps的任何元件。

實際上,Google的合同條款導致一些大公司完全轉向Google的生態系統,即便他們可能更喜歡來自非Google提供商(如Mapbox)的地圖服務。

透過與市場參與者的訪談,小組委員會了解到Google正在積極執行這一條款。

據一家公司稱,Google密切跟蹤並向融合使用Google位置資料和非Google的地圖資料的開發者施壓,這實際上迫使他們選擇全部使用Google的地圖服務,或者完全無法使用。一家公司將Google的強制策略描述為“It’s a bigger player putting a gun to our head saying ‘switch or else.’”

由於Google在線上搜尋領域的壟斷地位為其提供了大量資料和豐富索引,因此它的地點搜尋功能對許多市場參與者而言不可或缺。一位因Google強制限制而失去商業夥伴關係的市場參與者表示,“Google利用對其主要搜尋產品的訪問控制權恐嚇與其他地圖提供商合作的企業。”這位市場參與者指出Google的行為現正威脅著他公司的生存,他說到,“這對我們而言是真實存在的。”

Google被要求確定並證明是否存在對Google Maps Platform的開發者使用非Google地圖服務能力的任何限制。Google迴應稱,它確實“限制開發者將Google Maps核心服務整合到使用非Google地圖的應用程式中”,以“防止品牌混淆和其他負面使用者體驗。”

Google隨後修改了服務條款以反映其對小組委員會問題的迴應。然而開發人員和地圖提供商質疑Google的理由。他們指出,開發人員才是最有能力確定來自多個提供商的地圖服務組合是否會產生負面使用者體驗的人。

Google還利用其在地圖領域的支配地位來為Google Cloud Platform (GCP)獲客。具體而言,Google在2018年實施了一項修改,要求所有API呼叫都要使用有效的API金鑰,該金鑰必須連結到GCP帳戶。

所有對Maps JavaScript API和Street View API的無金鑰呼叫都會觸發帶有“僅供開發之用”水印的低解析度地圖。開發者如果沒有GCP賬戶就不會有API金鑰,實際上就會被Google Maps拒之門外。即使應用程式是在非Google的雲平臺上構建的,開發人員也不得不為呼叫Maps API而使用GCP。

據估計,自2017年以來,來自GCP的收入增長了兩倍多,而這一年正是Google開始將Google Maps許可權和GCP捆綁的前一年。

iii. Self-Preferencing through Contractual Restrictions(透過合同限制偏袒自己產品)

一些開發者告訴小組委員會,Google利用對數字地圖的控制,在其他業務領域偏袒自家產品。

由於Google既提供地圖服務又提供基於地圖的其他產品,因此它可以有選擇地對依賴其地圖產品的第三方進行降權,從而損害競爭對手。例如市場參與者指出Google在Google Maps API的許可協議中增加諸多限制——這些限制適用於第三方開發者,但不適用於Google的一方產品。

一個例子是地圖快取的不平等許可權。伺服器儲存地圖影象副本,以便在下次呼叫時快速分發這些副本,即為地圖快取。如果不進行快取,則每次請求時都需要繪製地圖,這個過程要慢得多。儘管先前版本的Google Maps API協議允許開發者進行快取,但最新的版本則除有限例外情況以外禁止快取地圖。

基於Google Maps API構建的第三方應用不能再儲存地圖快取,不過市場人士指出,Google自己基於Google Maps開發的產品,從本地搜尋服務到酒店搜尋引擎,都沒有受到類似的限制,這使得它們的載入速度比第三方更快。

一位市場參與者在評論這種不對稱情形時表示,Google拒絕第三方快取的決定導致“與Google相比,我們的地圖能提供的服務被削弱了。”其補充道,“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能建立一個像Google那樣提供方向資訊的應用程式,又或者為什麼我們不能像Google那樣快速更新使用者定位的原因。”

iv. Strategic Platform Mismanagement(戰略平臺管理不善)

儘管Google對小組委員會關於Google Maps問題的回答中強調了“質量”和“使用者體驗”,但公開報道顯示,Google Maps的列表“充斥著數百萬個虛假的商業地址和名稱”。虛假名單的出現既可能是由於企業偽造資訊,也有可能是騙子公司在Google Maps上盜用合法企業的名稱,從而將使用者電話或訪問從合法企業轉移到騙子企業上。

《華爾街日報》對的一項專家調查估計Google Maps上每天都存在大約1100萬個虛假企業。專家表示Google Maps上“大多數(a majority)”的企業名單,如“承包商、電工、拖車和汽車修理服務、搬運工以及律師等其他企業”實際上並不位於Google Maps所標註的位置。

這些假名單危及消費者安全,導致Google Maps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尋求假冒的供應商提供房屋維修和其他服務,最終為劣質產品支付虛高的價格。

虛假列表還會使合法企業處於不利地位,導致劣幣逐良幣。營銷商利用這個問題向商家索要贖金,不然威脅透過大量的假冒商家將其從清單中擠出。當一家汽車垃圾場從Google Maps結果的第一頁下降到第二頁時,其收入下降了一半,陷入倒閉邊緣。

受到虛假名單影響的合法企業表示,聯絡Google報告情況通常無法得到解決,實際上他們能夠保護自己免受虛假名單影響的唯一方法就是向Google購買廣告。在過去兩年中,最容易受到廣告欺詐影響的生意類別的廣告價格上漲了50%以上。

小組委員會多次就此向Google進行質詢。在小組委員會2019年7月16日的聽證會上,Lucy McBath議員詢問Google經濟政策總監Adam Cohen,Google正在採取哪些步驟來識別和刪除Google Maps上的欺詐名單。她補充道,“是因為線上搜尋領域缺乏競爭才讓Google能夠如此自負地面對這個問題麼?” Cohen迴應說,他並不熟悉相關事實。

數字廣告專家和從事欺詐活動的個人都認為Google對這個問題視而不見。據《華爾街日報》報道,一位受Google邀請幫助解決相關問題的廣告專家認為,Google“顯然選擇了不解決問題。”一位幫助提供虛假名單的人說,他的活動留下了“巨大的腳印”,但Google“任其發生。”他補充道,“我知道Google瞭解這些情況。”

7. Cloud(雲)

Google Cloud(谷歌雲)

Platform (GCP)是Google在2008年首次推出的一整套公有云計算服務。如今Google Cloud是Alphabet增長最快的業務線,2020年Q1實現收入27.8億美元,同比增長52%。提供給小組委員會的檔案清楚地表明,雲市場是公司最高優先順序。

GCP是美國第三大IaaS服務提供商,yoy增長率是目前市場領導者Amazon Web Services的兩倍。如今,GCP與SNAP、Spotify和Tik Tok等資料密集型(data intensive)公司均簽訂了長期合約。

小組委員會審查了Google公司內部檔案,這些檔案概述了Google在收購方面的重大投資計劃。迄今為止,這些收購包括Orbitera、Cask Data、Velostrata以及Elastifile等。

Google最近斥資26億美元收購了Looker,以用於“為Google Cloud的客戶新增一個新的資料分析工具。”在某些情況下,Google在收購了提供混合雲解決方案的公司之後,令這些公司只與Google的雲基礎設施相容,有時會將它們整合到第一方PaaS和SaaS產品中,只能透過Google Cloud終端方可使用。

根據對市場參與者的採訪和Google的內部檔案顯示,Google採用的兩個策略引起了人們對可能存在反競爭行為的擔憂。

首先,Google似乎利用其具有支配地位的業務線,包括Google Search和Maps等熱門API,以及機器學習服務,透過折扣和免費版本的服務吸引客戶到其雲平臺。

例如,根據公司內部戰略檔案,2018年Google“與Play團隊一起推出了一項計劃,根據遊戲開發者在Play Store的支出情況向其提供GCP積分,以提高對Play的關注,並誘導其向GCP遷移。”GCP透過利用Google在現有市場的優勢損害了競爭。

Google近期的一份雲服務定價策略文件解釋道:“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我們是否使用Big Query作為入口來讓客戶將所有服務作為套件進行使用,例如Data Proc、Data Flow等,並在Analytics Suite上給予價格折扣。因為如果他們使用所有其他服務,他們將很難離開我們。”

該文件繼續描述潛在的折扣,並最終制定了一種定價模式,這種定價模式可以使客戶將80%的工作量放在GCP上更划算。”正如本報告其他部分所述,如果缺乏干預,該市場的進入壁壘和網路效應將意味著很可能出現高度市場集中。隨著Google在這一領域的發展,監管者和執法者應該警惕潛在的反競爭行為。(譯者及點評:一介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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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治雙十一購物亂象,國家再次出手!該跟這些套路說再見了
  • 資料在產品推廣渠道與使用者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