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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生命科學科研成果變現:專利申請

生命科學領域應用人工智慧的案例不斷增加,相關的專利申請也如雨後春筍不斷冒出。其中比較知名的指標是Google推動的一系列研究合作專案:Google DeepMind在基因序列科技方面所做的投入,以及對於蛋白質的三維物理結構的預測所做出的成果,特別是後者,都對藥物開發,有著相當顯著的效益。

Google也與相當多的研究機構合作,讓人工智慧的應用與生命科學結合的更為密切,如與Mayo Clinic建立夥伴關係,用大資料驅動藥物研發創新,並聯合西北大學、紐約大學朗格尼醫學中心,以及史丹佛大學醫學系,開發三維體積掃描技術來預測惡性腫瘤和發現微小肺結節等。要注意的是,運用人工智慧所得到的成果不一定都能夠取得專利申請。

首先是一些生命科學領域中的新發現在本質上就不能申請專利保護。如英國的1977年專利法、歐盟98/44號指令(歐盟生物科技專利指令)等,特別排除了基本生理程式和生命體的可專利申請。但是醫藥生物公司如Myriad Genetics就主張,在治療癌症問題上,他們既然率先發現了關鍵基因BRCA1和BRCA2的位置和序列,並設計出能夠判斷這兩組基因是否病變的檢測法,因此這些發現理所當然應該受到專利法保護。但是經過多年訴訟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因為其中關於自然脫氧核醣核酸(DNA)的專利申請涉及了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等,具有不可專利性,所以Myriad持有的專利中,只有人為產生的互補脫氧核醣核酸(cDNA)相關的專利有效。簡單來說,透過人工智慧所得的生命科學相關發現或產品需要透過專利法的層層檢驗,才能判斷其是否可以作專利申請。

美國的專利局曾經透過一些如"首次審查意見面詢計劃"(First Action Interview Pilot Program)這類的特別程式,來處理藥品、基因工程、生物檢定法、生物資訊類的專利申請。一些公司也瞄準了專利市場空區白,以組合式產品配對來作為專利申請的一種策略,將醫藥生物產品、醫學儀器等組合後,變成更有標誌性和針對性的治療方案,例如藥物支架、預充式針筒、藥物吸入器、人工器官等。由於這類組合式治療方案往往會牽涉到不同公司,專利申請上也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如共享或獨享專利權,或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

各國專利法效力僅止於國境。若有申請國際專利需求,可以透過1970年由18個國家簽訂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向成員國申請國際專利。國際專利合作聯盟(International Patent Cooperation Union)至今已擁有達153個成員國。申請者需要以成員國的規定語言向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提出國際專利申請,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檢索各國現有專利、生成國際檢索報告、撰寫意見和可專利性分析,申請人還需向要申請專利的物件國交納專利費用、提供檔案翻譯等等,但最後仍由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授予專利。在美國,人造的東西只要不涉及抽象概念、自然現象、或自然法則,都可申請專利,但在中國,即便是人造,都還有相當多不可專利性的專案,如診斷法、疾病治療法等;另外在中國,與動植物相關的發明(如基因轉殖動植物的品種、細胞、種子等)很難申請到專利,而美國則可以。這也意味著專利擁有者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保障和必須承擔的風險都不同。

把握時機往往是申請專利的關鍵。由於世界上立案之專利總數已經達到近一億件,搜尋專利必須要掌握一些關鍵字資訊,而在閱讀專利案件時,可以忽略摘要,直接跳到專利申請項(claims)部分取得發明的細節;研究者若要尋找生命科學相關之專利,並且因應中國、美國、歐洲等不同的專利法規環境,可以先從連線七國專利局資料庫的Google Patents開始,並考慮一些如LifeQuest之類的付費平臺,理清什麼發明已經在哪個國家取得專利權,並有哪些已經超過二十年有效期等,才能比較有效率地獲得相關的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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