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泳彬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獲廣州律協頒發“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專注金融犯罪案件研究與辯護。
網路不是法外空間,無論是網際網路的電商,還是移動網際網路的微商,都需要時刻了解法律規範,提高法律風險意識,以免觸碰刑法的紅線。本文對微商、電商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型別分析和劃分,並歸納常見型別化刑事風險警示之入罪起刑點,以便經營者和消費者重視相關法律風險。
一、微商、電商常見型別化的刑事法律風險
微商、電商常見刑事法律風險可以型別化為三種:1、銷售的商品本身不合法引發的刑事風險;1、銷售主體未獲得特別許可引發的刑事風險;3、商品進貨方式不合法引發的刑事風險。以下分而述之。
(一)銷售商品不合法面臨的刑事風險
微商、電商所銷售商品合法與否,決定著商家面臨的刑事風險的大小。商品不合法與否,我們可從商品的商標、品質和屬性等三個方面來分析,微商、電商所面臨的刑事風險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首先,商品的商標方面。微商、電商如果不擇手段“傍名牌”銷售商品,在網路直接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將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次,商品的品質方面。我們有時會看到新聞,有個別電商為了獲取暴利,在網上售賣三無產品。現在,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也不在少數,這些將行為正面臨著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事責任。根據我《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後,商品的屬性方面。公民的看法與法律的評價有時相差甚遠。例如近幾年發生不少因玩具槍和模擬槍引發的刑事案件。什麼是槍、模擬槍、玩具槍?根據《槍支致傷力依據》和《模擬槍認定標準》的規定,現行新的區分標準是:槍口比動能≤O.16J/cm2的,為玩具槍;0.16J/cm2<槍口比動能<1.8/ cm2的,為模擬槍;槍口比動能≥1.8J/cm2的,為槍支。該新規定與原來的規定(槍口比動能≥16J/cm2)相比實際嚴格近十倍。按上述新標準,如果模擬槍打出的“子彈”,對面板能打出個紅點,很可能就被認定為真“槍”。那麼你在網上買一兩支模擬槍,如果被鑑定為“真槍”,就將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可能面臨至少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商品屬於淫穢物品,那麼微商、電商則面臨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至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銷售主體未獲特許經營面臨的刑事風險
在中國,有些行業的經營,銷售主體(即微商和電商商家本身)是要取得相應的特別行政部門許可的,如果沒有,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例如微商在朋友圈銷售捲菸行為,會因未經菸草專賣行政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涉嫌非法經營罪。國家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除了菸草以外,還有藥品、彩票等,商家需要經過特殊審批手續才能銷售的,否則涉嫌非法經營罪。
(三)進貨方式不合法面臨刑事風險
最近,許多微商、電商通過郵寄、隨身攜帶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做起了海外代購的生意,各種代購海外化妝品、名牌箱包、外國奶粉等廣告層出不窮。但是,這種經營方式時刻都在面臨刑事風險。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2010年第54號) 公告》第1 條規定: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菸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超出5000元人民幣、經海關稽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徵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租或出售;“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
另根據《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號公告)的規定:不管是個人到國外購物,還是電商企業做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都必須接受海關監管,提交相應的貨物清單,辦理報關手續。未以《貨物清單》、《物品清單》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跨境電商和海外代購等行為,將都涉嫌走私。
因此,從事海外代購的微商、電商進貨未提交相應的貨物清單,辦理報關手續,則不符合海關的相關規定,可能面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二、微商、電商常見型別化刑事風險警示之入罪起刑點
三、微商、電商常見型別化刑事風險警示之專業法律建議
刑法是商家經營的紅線,它與其他法律不同,處罰不是簡單的罰款或吊銷經營資格,而是要商家用人身自由來反思自己的所做所為,這種沉重代價,讓商家的損失更大。以智慧財產權犯罪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侵權產品……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因此,假冒侵權產品的實際售出單價可以查明,應按實際售出價格確定涉案金額,以此來考慮對被告人的量刑。這些規定都是一般當事人不了解的,只等出事時才發現對自己有利的反駁證據沒有保留。
總而言之,微商、電商在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審查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如果商家存在上述提及的刑事風險,應當立即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