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迎來利好
社交電商行業,因為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在本次疫情中,不但沒有受到疫情的影響,甚至從某個角度來說疫情成了這個行業的利好。
與其他商業模式相比,社交電商充分利用了網際網路尤其是移動網際網路的優勢,通過人際關係進行鏈式直銷,獲得了巨量流量。而從業者,也多為自由職業者或者兼職人員,而非平臺員工。
社交電商稅負高正因社交電商從業者不是平臺員工,平臺向從業者結算佣金成為一大難題:
如果按照勞務費支付,則需要繳納20%、30%或40%的個稅;
如果直接發放則平臺形成無票支出,平臺方需要自己在佣金之外額外承擔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股東)、附加稅等,接近50%,苦不堪言。
當然,根據新稅法,現在勞務報酬併入綜合所得,個人只需要預繳,然後下一年彙算清繳,但是彙算清繳時候是與薪資等共同計算,因此收入疊加,就要按照更高的稅率繳稅。
比如某人月薪資收入是1萬元(不計算社保公積金等),在平臺上收到佣金也是1萬元:
如果只算1萬薪資收入,他每個月需要繳納790元,稅率是7.9%;
但是平臺收入與薪資收入彙算清繳之後,他每個月的繳稅額就成了2590元,而不是(790元✖️2)=1580元,稅負增加到了12.95%。
合理設計降稅負那麼該怎麼處理呢?
對此,平臺可以通過合理設計,由勞務費轉為兼職人員的經營所得,這樣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兼職人員的稅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社交電商從業者符合上述第2條的規定。
同時兼職人員可以為平臺開具普通發票,也杜絕了平臺的無票支出,從而避免了平臺高達50%的額外稅負。
員工所得到的費用不再是“工資”,而是“經營所得”。
降稅效果
通過這種方法,平臺和從業者都大幅度降低了社保支出:
平臺減少了無票支出,不要再交冤枉稅;
從業者降低了個人所得稅,增加了收入。
而且完全合法,國家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