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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劉強東卸任京東法定代表人#上了熱搜,很多人不禁愕然。印象中,關於京東和劉強東的關係多停留在“京東是劉強東一個人的公司”。這一訊息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的網友評論:“劉強東學馬雲?”、“京東正在逐漸淡化劉強東個人標籤對京東企業運營的影響” …….

那麼,劉強東卸任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樣的操作呢?背後的考量是什麼?

我們先來看看,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

國家法律及企業章程規定,商事主體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規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但需要有書面委託函,此函具有法律,法定代表人需對其負有相關責任。

但是法定代表人就是“大權在握”嗎?並不是,實際上權力有限,最大的權力其實還是在董事會,就連法定代表的權力也是董事會授予的,隨時可以撤出。

縱使如此,卻承擔著最大的責任,如果公司出現訴訟,那麼法定代表人則是第一追責人。不僅如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公司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比如,劉強東,在18年被訴強姦罪,不管案件結果如何,但是對於京東的負面影響,並且導致京東市值蒸發高達280億美元,而且當年第二季度業績下滑嚴重。

這個時候,京東的懂事、股東可以就其損失要求劉強東予以賠償。

筆者認為,這也是劉強東頻繁卸任其名下3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原因之一。

但是,根據京東最新財報顯示,劉強東持有京東集團15.4%股權,為第二大股東,投票權為79%。也就是說劉強東儘管卸任法人代表,但仍有掌控權和話語權。

那麼,卸任法人代表是否就是不用承擔公司任何後果了呢?

並不是的,法人代表卸任後,還應該承擔在職期間企業法人所發生的稅務、債務等問題和糾紛。不過在以後的企業存續期間,則不需要承擔任何公司相關的法律糾紛。

但是劉強東在卸任京東法定代表人後,仍舊是京東的第二大股東,實權大握。那麼他需要承當公司的一些責任嗎?是需要的,比如股東實施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統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在《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感興趣的可以自行查詢,我們這裡不做過多的解釋。

寫在最後:

近幾年,其實很多知名公司都在變更法人代表,比如滴滴的程維、小紅書的毛文超,阿里巴巴的馬雲,均有變更法人代表或管理權行為。有的為了退休比如馬雲,但更多的仍然實權大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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