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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發現一個名叫武世雯的人,對阿里巴巴6件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更厲害的是還都無效成功了,阿里巴巴6件商標慘死武世雯之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書學習起來!!!

關於第24090592號“發現我要”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78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4090592號“發現我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系通用宣傳語,直接表述了服務的具體內容,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5月0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為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僅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系純文字商標,“發現我要”使用在核定的全部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或者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關於第24090677號“潮男養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67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4090677號“潮男養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通用宣傳用語,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用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等證據。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5月0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為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系純文字商標,“潮男養成”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或者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關於第24090747號“燒友必BUY”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70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4090747號“燒友必BUY”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通用宣傳用語,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用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等證據。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5月0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為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系純文字商標,“燒友必BUY”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或者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關於第24090201號“家有萌娃”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73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4090201號“家有萌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用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等證據。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5月0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為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系純文字商標,“家有萌娃”使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或者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關於第23715652號“有玩物”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75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3715652號“有玩物”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通用貿易用語,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用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應當予以無效。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等證據。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4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4月1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爭議商標具有一定顯著特徵,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爭議商標“有玩物”的註冊和使用易對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係指除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我局經審查認為,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條款所規定情形。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13日

關於第24090615號“新選大賞”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8979號

申請人:武世雯

被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開曼群島大開曼島資本大廈一座四層號郵箱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6日對第24090615號“新選大賞”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系通用宣傳語,直接表述了服務的具體內容,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理應予以無效。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系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資訊、類似情況商標資訊、爭議商標搜尋結果。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7年05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於2018年05月07日獲准註冊,現為有效註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為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已成為服務的通用名稱,亦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系純文字商標,“大賞”源於日語,韓語中也有使用,有“最高獎”的含義,在中國消費者中也被普遍知曉。“新選大賞”使用在核定的全部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或者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以及《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暢

李寧

馮洪玲

201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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