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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蔣凡原配妻子“花花董花花”在社交網路警告網紅張大奕:“別招惹我老公”“老孃也不是好惹的”。自此,蔣凡事件就一發不可收拾。

蔣凡

2020年4月27日,阿里巴巴集團公佈了蔣凡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調查組認為,1、阿里在2016年投資如涵電商的決策與蔣凡無關;蔣凡對如涵電商、張大奕所有淘寶、天貓店鋪的經營活動並無任何利益輸送行為。2、蔣凡在公司重要的崗位上,因個人家庭問題處理不當,引發嚴重輿論危機,給公司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經阿里巴巴管理層討論決定對蔣凡作以下處分:

1、 管理層提議並得到合夥人委員會批准,即日起取消阿里合夥人身份。

2、 記過處分。

3、 降級。職級從M7(集團高階副Quattroporte)降級到M6(集團副Quattroporte)。

4、 取消上一財年度所有獎勵。

蔣凡作為阿里合夥人,為何可以輕易被免去去合夥人身份,並迅速被阿里集團處理?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分析一番:

一、蔣凡行為的性質

眾所周知,通姦、婚外性行為在中國是非罪化的,既不是犯罪,也不違反行政處罰法。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是不需要也不能進行干涉的。

其違反了婚內忠誠義務,屬於道德管轄範疇。

在民事後果上,可以成為離婚時婚姻感情破裂的理由,作為離婚過錯方少分財產。但是,這也僅是離婚審判中自由酌定的情節,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並沒有顯示出其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懲罰性特徵,此類過錯方少分財產比例並不高。

二、蔣凡在阿里的身份

經查詢某信用網站,可查詢到蔣凡的資訊如下:

蔣凡擔任法定代表人情況

蔣凡擔任高管情況

經查詢,蔣凡所投資的三家企業是非阿里系的企業,這三家企業規模較小,只能算蔣凡玩票的產業。

在阿里系中,蔣凡擔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其與企業的關係,本質上職業經理人,而非股東或老闆,更非實際控制人。

所以,不同於劉強東的老闆身份。因為蔣凡不是老闆只是高階打工仔,所以阿里能夠迅速對蔣凡進行公司內的處罰,進行降職降薪處理。

而其記過處分,只是企業內部的一類處罰,不是通常理解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等體制內進行的黨紀、政紀處罰。對蔣凡來說,只對他在阿里的評定有影響,而無社會影響。

三、蔣凡的阿里合夥人身份是什麼性質,為何輕易取消

“阿里合夥人”是一種特殊身份,並非傳統法律意義上的“普通合夥人”。

阿里的合夥人身份不等同於股東,雖然阿里要求合夥人必須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夥人要在60歲時退休或在離開阿里巴巴時同時退出合夥人(永久合夥人除外),這與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東身份不同。

阿里合夥人制度的設計要點

(一)合夥人進入制度

1、為阿里巴巴或密切關聯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2、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3、由合夥人委員會決定新增的候選人,經現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得票超過75%當選。

此外,成為合夥人還要符合兩個彈性標準: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以及高度認同公司文化,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

(二)合夥人退出制度

1、60歲時自動退休;

2、自己隨時選擇退休;

3、離開阿里巴巴工作;

4、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5、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

值得注意的是,馬雲和蔡崇信為永久合夥人,將一直作為合夥人直到自己選擇退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

1、合夥人擁有提名董事的權利;

2、合夥人提名的董事佔董事會人數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會成員中由合夥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數時,合夥人有權任命額外的董事以確保其半數以上董事控制權;

3、如果股東不同意選舉合夥人提名的董事的,合夥人可以任命新的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

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離職,合夥人有權任命臨時董事以填補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

而阿里也已與軟銀、雅虎達成投票協議,軟銀和雅虎將在股東大會上為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贊成票。

(四)合夥人的獎金分配權

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夥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里在招股書中強調,該獎金屬於稅前列支事項。這意味著合夥人的獎金分配權將區別於股東分紅權,股東分紅是從稅後利潤中予以分配,而合夥人的獎金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

(五)合夥人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

合夥人委員會共5名委員(包括馬雲、蔡崇信、陸兆禧、彭蕾和曾鳴)負責:

1、稽核新合夥人的提名並安排其選舉事宜;

2、推薦並提名董事人選;

3、將薪酬委員會分配給合夥人的年度現金紅利分配給非執行職務的合夥人。委員會委員實施差額選舉,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夥人委員會是阿里合夥人架構中最核心的部門,把握著合夥人的稽核及選舉事宜。

如果需要修改阿里合夥人規則,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95%以上通過,而馬雲個人持股6.2%,相當於擁有一票否決權。

通過阿里的合夥人制度的設計,我們可以看到:

1. 阿里的大事大部分由董事會決定;

2. 超過半數的董事由阿里合夥人決定;

3. 阿里合夥人的進入和退出由合夥人委員會決定;

4. 馬雲是合夥人委員會成員;

5. 如果要改變阿里合夥人的規則,馬雲擁有一票否決權。

阿里合夥人的制度設計,需要公司章程里約定,但本質上與中國法律的違背的,中國《公司法》、《證券法》對公司進行類似的約定是不允許的。中國認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組織,誰出錢多,誰的權利就應該更大。當然,國內是承認優先股的,優先股簡單來說就是分紅多,但是話語權少。也就是在網際網路公司裡,同股不同權的AB股制度設計中的A股。

基於以上原因,阿里巴巴的註冊地要放在開曼群島,要在美國上市。

至於阿里合夥人的法律性質,國內因為沒有此種法律制度安排,所以很難理解或者定義。

1、對於阿里巴巴這個公司來說,阿里合夥人組織是變種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者收購",通過公司章程和關聯股東投票權的控制,使動態的管理者團隊,掌握了企業最高的決策權。

2、馬雲和蔡崇信是公司和合夥的股份和權力意義上的股東。對於蔣凡等其他阿里合夥人個人來說,除其擁有的少部分真正股權外,其在合夥人制度中擁有的只是企業決策投票和優先經營業績獎勵的權利,而非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

正是阿里具有這個前瞻性的制度設計,作為創始人的馬雲才雖然已經於2019年“卸任交棒”,卸任明面上的職務。但他仍是阿里最大的個人股東、董事、永久合夥人、擁有一票否決權的合夥人委員會成員,藉助阿里的合夥人制度,馬雲仍然能掌控整個阿里帝國,也當然可以決定一名高官的職級和去留。

對於蔣凡來說,一般福斯認為其在阿里沒有未來,已經身敗名裂了,但其實這完全是誤解。

蔣凡不是體制內的經營管理者,也不是承擔公眾形象義務的藝人(陳冠希、黃海波、羅志祥一類)。中國對於民營企業家、民營外資職業經理人,對於其私德問題是很寬容的,所以道德問題不會導致失去崗位和地位。

而且,明眼人從阿里的宣告中可以看出:馬雲或者說阿里董事會、合夥人團隊,對於蔣凡的處理是很保留的。否認了利用公司職權利益交易,就等於把他的行為限定在道德層面。僅降級和剝奪合夥人身份,但未免去任何職務,說明對他能力的認可,未來東山再起也是題中之義。

很多網友臆想的陳世美結局,在此事件中恐怕也只是自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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