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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涉性侵民事索賠案:京東要求撇清連帶責任遭美國法官駁回

張博法商 今天

本文轉自微博@:我們支援Jingyao,Jingyao全球應援會成員

美國當地時間4月27日,明尼蘇達法院否決了京東公司要求解除Jingyao Liu針對京東的起訴。此前在1月28日,京東曾遞交了一個動議稱,涉嫌性侵是劉強東的個人行為,要求撇清連帶責任。當地時間1月28日,劉強東案在美國明尼蘇達州民事法庭開展第二次庭審,庭審持續了一個小時左右,主要爭論焦點在於京東對劉強東涉嫌性侵行為是否有連帶責任。

庭審中,京東的代表律師彼得·沃爾什辯稱,這些指控是劉強東的個人行為,與公司事務無關,要求法官裁定解除針對京東的起訴。但原告律師威爾·弗洛林認為,劉強東在涉嫌性侵時,運用了公司資源,屬於職務行為。同時,京東作為公司,有預見劉強東該行為可能造成對他人傷害的可能性,因此京東應該承擔責任。

本次裁定是在法院假定起訴書所稱事實完全為真的前提下作出的,並不代表起訴書中所指稱的行為確實發生。根據明尼蘇達州的民事訴訟法,在裁定駁回動議類案件時,法院必須“假定起訴書中所稱事實為真,並以有利於非動議方的原則來進行所有合理推斷” 。

法院認為,在假定Jingyao起訴書提出的指控為事實的前提下,京東應當對劉強東的侵權行為承擔“僱主替代責任”。明尼蘇達州判例規定:在涉及僱主責任的案件中,當發生的侵權行為符合以下條件時,僱主需對僱員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1)與僱員職責有關(related to the employee’s duties);而且(2)侵權行為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時(within work-related limits of time and place)。侵權行為包括本案涉及的不當性行為和性侵害。

這就意味著,如果Jingyao能夠證明劉強東的不當性行為和性侵害的實施與劉強東的職務行為有關聯,並且是在劉強東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發生的話,那麼京東就要對劉強東的侵權行為承擔僱主替代責任。

法院認為,被指控的不當性行為和性侵害是否發生在與被告劉強東的工作相關的時間、地點,尚無法做出判斷(premature for the Court to determine)。判例法表明,由於現代社會的工作時段和工作地點的物理界線漸不明晰,明確工作時間段和工作地點是很困難的,對於跨國企業的CEO來說,什麼時候屬於處在“當值”狀態,所以需要對案件事實作進一步審理,法院才能作決定。

劉強東的不當性行為和性侵害的實施與劉強東的職務行為是否有關聯,對此問題,法院認為,由於Jingyao主張其允許劉強東隨其回公寓是為了平和地結束京東的社交活動,以及劉強東在Jingyao公寓內提及鄧文迪的對話有暗示商業機會的嫌疑,法院需要審理2018年8月30日的社交活動的範圍(即晚餐後禮節性地護送Jingyao回家的過程)以及劉強東作為京東的所有人(owner)和執行長(CEO)在其中的職責。最終,法院認為,社交活動(networking event)也是被告劉強東作為京東CEO的職責之一。

因此,法院否決了京東駁回起訴的動議,因為按照民法程式,假定起訴書中宣稱的所有事實均為真實、 且基於有利於Jingyao的立場來解釋一切合理推論,Jingyao起訴書第六項指控中僱主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已按規定,得以陳述。

本裁定書中文公益譯本經Jingyao Liu授權,由身處中國、美國、英國等全球多個地方的四十多位Jingyao支持者翻譯,並經中美公益律師校對。本起訴書開放轉載,具體轉載條件請見文末。

以下為明尼蘇達法院駁回京東不承擔連帶責任的裁定書中文版全文。

本案依照被告JD.com, Inc. (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以下稱“被告京東”)的駁回起訴書部分訴求的動議,由地區法院Edward T. Wahl法官於2020年1月28日進行聽證。

Chad Florin, Esq., 和 Matthew McMullen Esq., 作為原告Jingyao Liu的律師出庭。

Peter Walsh, Esq., 和 Matthew Piehl, Esq., 作為被告京東的律師出庭。

被告劉強東(亦即 Richard Liu)在此聽證之時尚未被送達起訴文書。

(譯者注:在案發時,JD.com, Inc.為劉強東作為實際控制人的、註冊在開曼群島的中國京東的納斯達克上市主體。2020年4月,京東在中國的運營主體——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發生工商變更,劉強東卸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職位。)

根據代理律師的辯護和提交的檔案、錄音和本案的訴訟程式,法院現做出如下意見及裁定:

I. 背景

(以下論述並不屬於法院的事實認定,僅為法院分析此項動議提供背景。)

原告Jingyao Liu及被告劉強東都參與了“工商管理博士——中國專案“。

1. 原告Jingyao Liu (下文稱“Jingyao”)是中國公民及明尼蘇達州居民,目前為明尼蘇達大學本科在讀學生(見起訴書第2段)。2018年夏天,Tony Haitao Cui (下文稱“崔海濤”)作為工商管理博士—中國專案(下文稱“DBA中國專案”)副院長,邀請了Jingyao作為志願者,參加DBA中國專案(見起訴書第9、12段)。

2. 該DBA中國專案由明尼蘇達大學提供和管理,為明尼蘇達大學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合作專案(同上,第9-10段)。此專案專注於“在中國全職工作的頂級高層管理人員”(同上,第10段)。“該專案學員大部分時間在中國北京學習,夏天則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的明尼阿波利斯市學習”(同上)。

3. 崔海濤告訴Jingyao她之所以被選作DBA中國專案的志願者,是因為她來自一個成功的經商家庭(同上,第14段)。Jingyao從2018年8月25日工作起,至2018年9月2日止,於DBA中國專案學員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居住期間,擔任志願者(同上,第15段)。崔海濤告訴Jingyao,作為志願者她可以“與來自中國的頂級商業主管們進行互動和社交”,對她將來申請研究生院或畢業後找工作,“這些人脈是非常寶貴的”(同上)。Jingyao稱她接受這份邀請是為了提高自己被明尼蘇達大學卡爾森商學院研究生項目錄取的機會(同上)。

4. 2018年8月29日,Jingyao在明尼蘇達卡爾森商學院前臺工作時,受DBA中國專案學員姚其湧(亦名Charlie Yao,下文稱“姚其湧”)邀請,參加2018年8月30日舉行的據稱是為了答謝志願者的晚宴(同上,第16段)。Jingyao因組織並參加了DBA中國專案的一次慢跑活動,而與姚其湧相識(同上)。姚其湧給Jingyao介紹了一份她畢業後可立即入職的工作(同上,第17段)。據稱,被告劉強東指使姚其湧去邀請Jingyao(同上)。被告劉強東被指之前曾邀請Jingyao參與由他、姚其湧以及其他人蔘加的Golf活動,但Jingyao拒絕同往(同上,第18段)。

5. 被告劉強東是被告京東(下文稱“京東”)(起訴書第5段)的創始人、執行長CEO及董事長。他曾是DBA中國專案的學生,並與其妻子及其他家庭成員一起,於2018年8月25日開始在明尼阿波利斯居住(同上,第11段)。

(譯者注:本裁定書在下文中簡稱京東集團為“JD.com”,為保持中文行文,本翻譯在下文中一律簡稱“京東“)

Jingyao以及DBA中國專案學員們出席了晚宴。

6. 在接受邀請後不久,Jingyao獲悉並沒有其他志願者被邀請參加晚宴(同上,第19段)。得知此資訊後,Jingyao找到了一位男性朋友Pengyuan Tao (下文稱“Tao”),也是DBA中國專案唯一的男性志願者,與她一同出席晚宴(同上)。

7. 晚宴在明尼阿波利斯的Origami餐廳舉辦(同上,第20段)。Jingyao稱這次晚餐是被告劉強東代表被告京東組織並主辦的一場商業社交晚宴(同上)。京東的一名員工Han Yang, 又名Vivian Yang(下文稱“Yang”), 用京東的公司信用卡支付了晚餐費用(同上)。

8. 這場商務社交晚宴於晚上6點左右開始(同上,第22段)。當Jingyao到場時,姚其湧指示Jingyao坐在被告劉強東身邊(同上,第23段)。被告劉強東在當日早些時候將妻子和家人送至機場,獨自一人出席了晚宴(同上,第21段)。Tao被他人安排落座於另一桌,與兩名京東集團的員工Vivian和Zhang Yujia,(又名Alice Zhang ,下文稱“Alice”),以及姚其湧的助理一起就坐(同上,第23段)。

9. Jingyao指控被告劉強東在當晚的整個過程中多次迫使她飲酒(同上,第25段)。當晚全部酒水由Vivian使用京東名下的信用卡買單(同上,第24段)。Jingyao試圖不飲酒、不參與敬酒,但被告劉強東告訴她,如果她拒絕他或其他高管們的敬酒,她就是不給他們面子(同上)。

10. 經過了輪番“敬酒”,Jingyao不勝酒力,並在當晚9:00,私下請求Alice為其叫車回家(同上,第26段)。商務晚宴在這之後不久結束,Vivian使用京東的公司信用卡支付了晚宴的費用(同上)。

11. Jingyao被人引導上了一輛豪華轎車,這輛豪華轎車由京東租下給被告劉強東及京東的員工使用(同上,第28段)。Jingyao、被告劉強東、Alice及Vivian同乘此車,Vivian讓司機將車開到明尼阿波利斯的一幢豪宅,這幢豪宅由另一位工商管理博士-中國專案(DBA- China Program)的參與者租下,用於商務聯誼(同上,第29段)。Jingyao稱,她無法自主下車(同上)。被告劉強東被指稱此時“開始撫摸並強行壓在”Jingyao身上,並試圖脫掉Jingyao的外衣和內衣,儘管Jingyao用中文普通話請求他停下(同上)。

12. 當這群人到達豪宅,Jingyao意識到她被帶到了被告劉強東的旅館,而不是自己的住所,她用英語懇求被告劉強東:“我想回家(同上,第30段)。”據指控,被告劉強東抓著Jingyao的胳膊並把她推回了豪華轎車(同上)。

13. 之後這輛豪華轎車開往了Jingyao的公寓(同上,第31段)。據指控,在去往Jingyao公寓的途中,儘管Jingyao用普通話懇請他停下,被告劉強東依舊撫摸並強行壓在Jingyao身上(同上,第31段)。在二人爭執的過程中,Alice為了不讓司機看到正在發生的事情,抓住後視鏡並將其翻轉向上(同上)。

14. 當他們抵達Jingyao的公寓樓,被告劉強東和Alice走出了轎車(同上,第33段)。Jingyao以為他們只是要送她到大門口,但是被告劉強東與Jingyao一同走進了公寓樓,並讓Alice不要跟隨(同上)。

15. 在Jingyao抵達她的公寓時,被告劉強東與她一同進入了公寓(同上,第34段)。然後他脫掉了自己的所有衣服,全裸地躺在她的床上(同上)。Jingyao請求他穿上衣服並離開她的公寓(同上)。被告劉強東反而告訴Jingyao她可以成為“一個像鄧文迪一樣的女人”(同上)。之後,在Jingyao的抗議與反抗下,被告劉強東依舊追著她跑遍公寓房間,並脫掉了她的部分衣服(同上,第35段)。

16. 據控告,被告劉強東隨後強迫Jingyao去床上,並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強迫其與之發生性行為(同上,第36段)。在實施性行為過程中,Jingyao稱自己曾說:“我不想這樣。請不要這樣(同上)。”

17. 在性行為結束後,Jingyao悄悄使用“微信”,一種社交軟體,與Tao聯絡,並將自己遭受侵害的事情告訴了他(同上,第38段)。Jingyao說,她害怕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並擔心自己受到公眾關注,因此沒有聯絡執法機關(同上)。

18. Tao於2018年8月31日凌晨時段(early August 31, 2018)收到Jingyao遭受侵害的資訊,在一個熟人的鼓勵下,他撥通了911,並把此案涉及的強姦指控報告給了警方(同上,第39段)。

19. 凌晨3:10分左右,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和明尼蘇達大學校警在接到Tao的報警電話後出警(同上,第40段)。出警時,警方佩戴了執法記錄儀(同上)。Tao向警方展示了Jingyao發給他的“微信”訊息,並將訊息翻譯成英文,據稱其中一條訊息是:“(被告劉強東)強姦了我。”(同上)。

20. 警方進入了Jingyao所在的大樓並敲了她公寓的門(同上,第41段)。穿著整齊的Jingyao開了門(同上)。警方表明身份,並進入公寓(同上,第42段)。警方發現了衣冠不整的被告劉強東,將其控制住並幫助其穿好衣服(同上)。當警方將被告劉強東帶離公寓時,被告據稱“瞪著眼威嚇”Jingyao,並用中文普通話憤怒地說“搞什麼鬼”(同上,第43段)。

21. 警方詢問了Jingyao。當日晚些時候,Jingyao去了當地的一家醫院,接受了法醫有關性侵的鑑定(rape examination) (同上,第44 - 45段)。醫院取走了被弄髒的的床單和衣物(同上)。

22. 警方逮捕了被告劉強東(同上,第46段)。被告劉強東英文口語流利,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警官馬修·溫特(下文稱“溫特警官”)用英文對劉強東就此事進行了詢問(同上,第47段)。被告劉強東承認他曾與Jingyao在豪華轎車中有過含有性意味的身體接觸,並且在Jingyao的公寓內與她發生了插入性行為(同上)。

23. Jingyao於2019年4月16日向本法院提起對被告方劉強東和京東的訴訟。該訴訟包含了針對被告劉強東的下述訴訟主張:民事脅迫與人身侵犯、非法拘禁、性侵犯和性侵害。該訴訟也包括針對京東的下述訴訟主張:民事脅迫與人身侵犯的僱主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非法拘禁的僱主替代責任、性侵犯和強姦的僱主替代責任。

24. 被告京東發起動議,要求駁回“被指控的侵犯和強姦的僱主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for the alleged sexual assault/rape)訴訟主張。

II. 法律規範

25. 在稽核基於法規12.02條的駁回起訴動議時,法院必須“假定起訴書中所稱事實為真,並以有利於非動議方的原則來進行所有合理推斷”。Walsh 訴 U.S. Bank, N.A., 851 N.W.2d 第598, 606頁 (明尼蘇達州,2014)。“如果原告可以提交任何證據來佐證,並且這些證據與原告的論述一致,使得原告索要的司法救濟有被准予的可能性,法院則會駁回動議方提出的請求基於法規12.02條的無法定訴由駁回起訴的動議。” Northern States Power Co. 訴 Minnesota Metropolitan Council, 684 N.W.2d 第 485, 490頁 (明尼蘇達州,2004)。“原告是否能夠證明所指控的事實並不重要”,並且駁回起訴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援,“如果任何與訴求方論述相符的證據有可能被提供”。Martens 訴 Minnesota Min. & Mfg. Co., 616 N.W.2d 732, 第739–740頁 (明尼蘇達州,2000)。

III. 法律分析

I. 駁回被告京東提出的駁回起訴書第六項訴求的動議

26. 京東辯稱,其不應為對被告劉強東被所指控的對Jingyao的性侵犯承擔替代責任。按照僱主責任原則(principle of respondeat superior),“僱主對僱員在受僱期間和受僱範圍內所犯的侵權行為負有替代責任”。Fahrendorff ex rel. Fahrendorff 訴 North Homes, Inc., 597 N.W.2d 第905, 909 頁(明尼蘇達州,1999)(引用了Schneider 訴Buckman, 433 N.W.2d 第98, 101頁 (明尼蘇達州, 1988)。僱主責任原則下的僱主責任可以延伸至“其僱員的不當性行為及性侵犯,即便這種行為是非法的或被僱主明確禁止的”。Frieler 訴 Carlson Marketing Group, Inc., 751 N.W.2d 第558, 575頁 (明尼蘇達州, 2008)。在僱主責任原則下的僱主責任並不源於僱主的任何過錯,“而是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認為僱主應對其僱員在僱傭範圍內出現侵權行為負責,作為經營成本的一部分” (同上)。

27. 通常,法院“不會認定僱主替代責任,除非侵權行為與(僱主的)商業行為存在一定聯絡,即僱主在選擇從事該商業行為時,就實質認可了有關風險”。Hagen 訴 Burmeister & Associates, Inc., 633 N.W.2d 第497,504頁(明尼蘇達州,2001)。在下列情況下,“僱主對僱員的故意侵權行為負有替代責任:

判斷僱員行為是否屬於其職責範圍內取決於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即“僱員的行為是否極不尋常或極其意外,因此把由其行為而產生的損失計入僱主經營成本則不公平”。Fahrendorff ex rel. Fahrendorff, 597 N.W.2d 第912頁。京東並未以不可預見性為由尋求駁回起訴。京東辯稱,起訴書的第六項指控不符合“侵權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這條規定(引用同上)。

28. 被告京東辯稱,對其的公寓中被指控的性侵犯所負替代責任的指控,並非一個法律問題(a matter of law)。明尼蘇達法院在判定故意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時,基於的是對具體事實的考量。“‘工作職責範圍’ (scope of employment)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或基於法律的定義,而是一個通常由陪審團考量的事實問題(a question of fact for the jury)。” Hentges 訴 Thomford, 569 N.W.2d 第424, 427頁 (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1997)。“但是,當呈堂證供就所有要件而言是確定的、或當一個要件沒有證據支援時,陪審團就不需要就事實作出判斷,‘工作職責的範圍’應作為一個法律問題。”(引用同上) 被告京東辯稱,沒有事實可以證明,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劉強東的行為,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範疇內。

29. 侵權行為如若“在工作時間內在僱主授權場所發生”就可以滿足侵權行為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範疇這一法律要素。Lange 訴 National Biscuit Company, 211 N.W.2d 第783, 786頁(明尼蘇達州,1973); 參見 Schaefer 訴 Cargill Kitchen Sols., Inc., No. A16-0154, 2016 WL 6570240, at *8 (明尼蘇達上訴法院,2016年11月7日)。法院會考慮侵權人是否“當值”或“不當值”(“on-duty” or “off-duty.”)。參見C.B. ex rel. L.B. 訴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in America, 726 N.W.2d 第127, 135頁 (明尼蘇達上訴法院,2007) (該案認定,就一位已退休的路德派牧師在其農場上所做出的對幼童性侵犯行為要求,被告承擔替代責任的指控不成立,因為案件中的幼童是在退休牧師的農場上接受牧師妻子的學業輔導,而非與宗教相關。) Tokheim 訴Pollard, 2001 WL 1035020 (明尼蘇達上訴法院, 2001年9月11日) (該案認定州警察在警務培訓的酒店裡的性侵犯行為屬於工作範疇之外,因為侵犯發生時警察並非當值且未穿警服。) Rau 訴 Roberts, 640 F.3d 324, 第328–329頁(聯邦第8巡迴法院,2011)(解釋明尼蘇達州法)(該案認定一名明尼蘇達警察局的警官雖然在案發時身穿警服,但仍屬於非當值狀態,因為案發前他已經不當值已達一小時,且案件發生在明尼蘇達警察局的司法轄區之外)。

30. Jingyao認為,儘管公寓本身不屬於“職務範圍內的時間和地點”,但由於侵權行為和(當事人)出現在公寓是源於之前的一系列未中斷的、持續的侵權行為,(而)這些行為(之前一系列持續的侵權行為)發生在“職務範圍內的時間和地點”,因此(劉強東在公寓內實施的行為)符合該構成要件(詳見 Lange案, 211 N.W.2d 第785–786頁,“僱員的某個行為,雖然單獨來看不能使僱主承擔責任,但如果這個行為與另一個‘僱主應當承擔責任’的僱員行為不僅在行為性質上聯絡緊密,並且時間上是在‘僱主應當承擔責任’的僱員行為之後隨即發生,僱員的這兩個行為可以視為同一個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在認定僱主責任時,前後兩個行為性質相同。”)Jingyao方還依據Todd v. Forest City Enterprises, Inc., 219 N.W.2d 第639, 640頁 (明尼蘇達州,1974),該案中某僱員為小區住戶之間彼此“保持安寧”負有責任。在該案中,該僱員與某住戶爭吵後,在離該小區三個街區以外的公園裡襲擊了該住戶。法院認為,“騷擾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不是案件考量的主要因素”,因為“正是雙方的爭執引發了襲擊的行為, 而雙方的爭論在小區裡開始,並持續到了襲擊行為的發生地”。(同上,第641頁)

31. Jingyao 稱,被告劉強東代表京東組織了這次社交晚宴,這正是在他的工作職權範圍內 (起訴書第20, 22, 27, 64, 67, 75, 78, 86, 89, 90段)。Jingyao稱,被告劉強東、Alice和Vivian將其從社交晚宴送到另一個用於工商管理博士-中國專案(DBA – China Executive)社交的豪宅,之後(一行人)又到Jingyao的公寓(起訴書第29- 33段)。Jingyao稱,在行車途中,被告劉強東對她動手動腳並且不讓她下車(起訴書第48- 56段)。之後,“原告無奈地忍受了被告劉強東(在車上的)用這樣方式陪同她,因為她覺得在完成京東社交晚宴的(志願者)任務同時,很重要的是不要結下任何樑子”(起訴書第91段)。指控稱,之後被告劉強東在Jingyao的公寓中對她實施了性侵犯(起訴書第57-60段)。

32. 被告京東認為這項性侵指控發生在原告的公寓中, 且案發時間和地點都遠不屬於劉強東工作時間和業務區域,因此沒有事實可證明僱主替代責任成立。案卷中對京東的具體業務或者被告劉強東作為京東僱員的工作職責鮮有說明。因此,很難判斷被告劉強東何時處於“當值”狀態或“不當值”狀態。不同於身著制服、有明確工作時間和其他區分“當值”與“不當值”職責的外觀的警察或餐館僱員,當某個人是公司執行長(CEO)和國際企業的擁有者時,這一判斷更是困難得多。參考Tokheim, 2001 WL 1035020;參見West 訴 Bloomington Hooters, Inc., No. EM 96-9307, 1997 WL 912855, 第1頁 (明尼蘇達地區法院,1997年7月23日)(“指控的毆擊於正常工作時間發生在Hooters公司場所內..... [並且]當針對原告的毆擊發生時,原告,[廚師]和[經理]都正當值。”)

33. 明尼蘇達上訴法院曾指出,在現代人際聯絡密切的世界,明確工作時間段和工作地點是很困難的。參見Pederson 訴 Long, No. A16-0329, 2016 WL 4723425, at *4 (明尼蘇達上訴法庭,2016年9月12日) (“我們注意到,在一個電子通訊可以發生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的時代,工作時段和工作地點的物理界線漸不明晰。[被告]主張,不管她在哪裡,她對患者都是一天24小時隨時待命,這挑戰了工作時間和地點這一觀念。”) 被告京東認為,在此案適用僱主替代責任,類似於認定劉強東一直“當值”。法院亦認為,如果判定被告劉強東一直“當值”,會使上述的“僱主責任測試規則”變得問題重重。但這並不是本案中的訴求。(譯者注:此處“僱主責任測試規則”即本裁定書中第26-27段提到的僱主承擔替代責任的情形)

34. Jingyao方稱,被告劉強東組織和參加這場社交活動是“當值”(起訴書第20, 22, 27, 64, 67, 75, 78, 86, 89, 90段)。被告京東辯稱,即使這場社交活動是在被告劉強東的工作職責範圍內,發生在公寓中的事件則完全(與工作職責)不相關,因此應當免除其責任。但起訴書中稱,Jingyao是為了平和結束參與京東的社交活動,而允許被告劉強東陪她回到她公寓門口。(見起訴書第91段)。至於所稱的“當值”,亦即組織和參加社交活動,是否包括禮節性地護送一位(社交活動的)參與者到她公寓門口,則需要在案卷的發展下進行進一步的事實確認。

35. 考慮到被告劉強東實施性侵前在公寓裡對Jingyao說的話,前述事實的認定變得更加複雜。被告劉強東對Jingyao說,她可以“成為像鄧文迪一樣的女人”(起訴書第34段)。據法院了解,鄧文迪是默多克(Rupert Murdoch)的前妻,曾受僱於默多克公司。劉強東對Jingyao說的這段話詳見於2020年1月28日庭審辯論記錄的第47-48頁。劉強東提及鄧文迪這個名字,有可能是暗示了一些商業機會——即通過私人關係而獲得一份工作或是職場晉升的機會。在審查駁回動議時,法院能夠考慮的“只有起訴狀中宣稱的事實,假定這些事實是真實的,並且基於有利於非動議方的立場來解釋一切合理推論”。In re Individual 35W Bridge Litigation, 806 N.W.2d 第820, 826–827頁(明尼蘇達州, 2011)。法院只有在掌握了關於雙方如何理解這段話的更多相關資訊之後,才能判定上述假定是否合理。

36. 另外,如要判斷被告上述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與工作有關的時間和地點限制內[,]”還需了解京東和被告劉強東的工作。Hagen,633 N.W. 2d at 504(重點強調內容由法官新增)。起訴書明確指出,相關社交活動是被告劉強東作為京東員工的職責之一。此次社交活動,究竟是否在被告劉強東作為京東執行長(CEO)及所有人(owner)的職責範圍內,則是項需要依據更多案件資訊才能進行的事實調查。

37. 因此,假定起訴書中宣稱的所有事實均為真實, 並且基於有利於Jingyao的立場來解釋一切合理推論,起訴書第六項指控中僱主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已按規定得以陳述。

裁定

1. 否決被告京東提出的駁回起訴書第六項的動議。

日期:4/27/2020

裁定法院:

地區法院法官 Edward T. Wahl Judge

作者 / 助力Jingyao翻譯小組

編輯/ 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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