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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品質發展局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者在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後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品質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資訊,應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品質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資訊表(試行)》。

據了解,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者要在12小時內上報事故資訊。早在2018年9月,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關於開展新能源客車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正處在關鍵時期,各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應儘快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客車產品開展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工作,其中就要求,新能源客車發生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企業應在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6小時內)主動上報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並及時展開事故調查,調查結果留存備查。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祕書長助理許海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補充通知》的釋出更加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將更加具體的事故資訊上報,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事實上,多起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發生後,大部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已經對新能源汽車起火高度重視,所以更加註意把控車輛的品質控制、工藝過程以及電池品質等。”

據了解,相比去年釋出的關於新能源客車的安全隱患排查通知,上述《補充通知》給出了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資訊表,該資訊表內容包括動力電池系統、電池單體、電池管理系統、經銷商資訊、事故情況說明等更加具體的內容。發生事故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填寫該表並上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上述《補充通知》還明確指出,生產者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發生後,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否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儘快實施召回。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者事故資訊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品質發展局將根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釋出風險預警。

此外,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生產者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品質發展局報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補充通知》中表示,生產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資訊或報告資訊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品質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並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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