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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的熱度還沒過去,新的個人破產案又將上演了——這次的主角是身在美國的樂視系創始人賈躍亭。

據媒體報道,日前一位接近賈躍亭債權人的知情人士透露,剛剛收到一份賈躍亭在美國法庭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檔案。該檔案內容顯示,賈躍亭將把全部資產通過債權人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債權人,該信託由債權人委員會和信託受託人控制和管理。這也意味著,債權人將提前拿到賈躍亭全部資產及其收益權,賈躍亭也不再持有任何電動汽車製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權。

事情會如何發展尚且不得而知,不過此時相信很多人都會問:在個人破產製度下,欠的債可以不用還了嗎?

這是個有意思的話題,我們不妨追本溯源,詳細探究。

所謂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該制度最早起源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義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到了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而今放眼全球,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破產製度長期都只對企業實施。不過近年來,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悄然提速。

2018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從維護中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中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而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聯合其他1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客觀地說,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有利於中國經濟發展與市場活力的釋放:一方面,個人在創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超前消費與債務積累,但由於其規模小、資金有限,個體經濟又很容易遭到市場競爭的淘汰,其債權債務關係又無法按照法人破產程式予以消滅,這就會導致一系列社會負面事件的頻發;另一方面,利用信貸消費已被國人廣泛接受,且在國民經濟中佔比日漸提升,可這種寅吃卯糧的做法也會導致了個人負債的增加,若沒有個人破產製度的保障,信貸業務的發展與國民消費潛力的釋放可能都會受到制約。因此,個人破產製度既能保障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又有利於維護消費信貸,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同時也順應了國際主旋律。

然而,個人破產與允許欠債不用還,絕不是一回事。

本質上講,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製度都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等於給他們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與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從另一個角度看,個人破產製度卻具有一些先天的隱患,最直接的表現便是容易被不誠信的“老賴”們利用,成為他們通過申請破產以逃避債務、欺騙債權人和社會的工具。特別是在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道德風險”被利用而主動破產銷債,非但對債權人不利,還會影響社會的誠信風氣與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中國在推行個人破產時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不代表所有的債務違約者都能被信任。為此,在推行個人破產之時,必須要同步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稽核機制。比如,對剩餘債務的免除設定相對嚴格的門檻,儘可能提高欺詐成本以保證法律效果,規定相對較長的考驗期和嚴格的考驗期行為規範,鼓勵破產中的誠實行為,督促債務人儘可能依約償債;然後,可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實施情況的需要再做必要調整,等等。

按照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的說法,我們要重視假破產真逃債的現象:一是要資訊公開,要把申請宣告破產的自然人的相關資訊進行公佈;二是要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對假破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高其假破產真逃債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例如,美國的個人破產製度會在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對其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進行嚴格審查,中國的香港則是將破產欺詐定性為犯罪行為,以期通過後果的嚴重性有效抑制逃債行為的發生……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參考借鑑。

話說回來,我們不應該因為有風險的存在就因噎廢食,大膽地探索、改進與完善,總不失為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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