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這件耗時長達10年,甲骨文提出超80億美元賠償的案件,簡單來看起因就是:谷歌公司將屬於甲骨文公司的11330行Java程式碼整合到安卓(Android)平臺後,甲骨文公司隨即於2010年提起了這一訴訟。
甲骨文認為,谷歌公司需要透過談判來獲得對甲骨文公司Java程式碼的使用許可,但是它卻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使用了其中的部分程式碼(而且這些都已經證實)。現在,是時候付出代價了。
計算機與通訊行業協會主席馬特·施魯爾斯(Matt Schruers)說:“高等法院的裁決認為,合理使用計算機程式碼的功能原則,意味著各公司可以提供相互競爭的、可互操作的產品。”
不過,看似最終谷歌的勝利,但迎來的卻是谷歌和甲骨文兩家公司股票雙雙上漲的結局。或許在各家股東心裡,案件瞭解比結果更重要,不然持續攀升的高額訴訟費可是划不來的。看來,網際網路科技公司沒有絕對的輸贏只有永遠的利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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