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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支付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用微信、支付寶轉賬代替了現金支付,日常購物或是借錢也不用再費力跑銀行取錢。然而,我們在享受到微信支付寶帶來的便利時,還出現了一些讓人十分頭疼的問題。

朋友、同學、親戚等熟人之間借錢,礙於情面很多人往往不會要求提供借條、借款協議或是其他擔保,借款人留給出借人也許只是聊天記錄、微信或支付寶轉賬憑證。

劉某在2017年6月27日通過支付寶分三筆轉賬給鄭某,合計3萬元的錢款。借款當時,劉某並無向鄭某收執借條等其他債權憑據。

後來,因鄭某未能向劉某償還上述借款,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劉某於2018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們看來,相比借條或協議,僅支付寶轉賬憑證這類電子證據來說顯得有點單薄,真的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嗎?

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已將電子資料納入證據的法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資料的範圍做出了細化,對於司法實務中認定審查電子證據做出了指引。

被告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本案訟爭的3萬元系其他經濟往來,但未能提供雙方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相關證據,故對被告的意見不予採納。

所以說,劉某與鄭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劉某所借出的錢款是能夠依法追回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於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鄭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劉某借款3萬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7月10日計算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

借錢給熟人,出借人都會礙於情面而不太好說出口打借條的話,但你知道嗎,多數的老賴都是向自己身邊人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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