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萬眾矚目的華為鴻蒙作業系統,即HarmonyOS 2.0,已經開啟第二輪公測,手機版商用在即。
但偏偏在此時,商標方面卻傳來了一個“不太好”的訊息。
由於上述涉案商標屬於第42類手機軟體的相關類別;也就是說:
華為軟體類的“鴻蒙”商標,最終被駁回。
這可能是讓大家有點意外的結果。
這麼火,這麼知名的鴻蒙,怎麼就給駁回了呢?
甚至,華為在此案的訴訟理由裡,就是這麼寫的...
但是商標訴訟打的是證據,即便鴻蒙是這樣的角色,也要按照商標法來,用證據說話。
畢竟在本案中,兩件引證商標10年前就申請了...
最終,一審法院還是認為華為的鴻蒙商標和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一的中文識別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二的文字完全相同,僅在文字字型上存在差別,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
並且認為,華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家的“鴻蒙”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畢竟才開始用嘛...)。
最終駁回了華為的訴訟請求。
可見,雖然有著“國民級的支援與喜愛”,但是在證據面前,還是打不10年前就申請的近似商標...
實際上,華為的相關方面為了提前拔掉引證商標的“障礙”,也曾經努力地對引證商標二,即第10024420號鴻蒙商標,提起過“撤三”,甚至打到了二審。
因為只有引證商標被撤三,被宣告無效了,華為的“鴻蒙”商標才不會構成近似,才會有勝算。
但是就在上個月,上述引證商標撤三案的二審也出了判決,第10024420號鴻蒙商標被維持有效。
該案的原告契貝科技,曾把自己的鴻蒙商標申請轉讓給華為(轉讓申請權);該案的代理律師黎某,也代理了華為鴻蒙商標駁回複審案的一審。
這樣綜合來看,此次華為軟體類“鴻蒙”商標的被駁回的結果,就不難理解了。
由於引證商標打不掉,所以駁回複審案似乎連二審也沒打,這一審判決就已經生效了。
但如此一來,該判決會影響鴻蒙系統後續的使用麼?
說實話,這份判決對華為的影響有限。
一來,你注意看,華為官方一直以來都嚴格使用的是“HarmonyOS”,或“Harmony OS”。
因為相關商標已經拿下了,即便中文的“鴻蒙”商標拿不下來,也不會影響Harmony OS作為商標的使用。
二來,“華為鴻蒙”的9類、42類商標也已拿下,部分“鴻蒙OS”商標也開始陸續註冊成功。
所以華為若是想用鴻蒙二字,宣傳和銷售時嚴格使用“華為鴻蒙”即可。
最後,華為後續還有一些列的軟體類“鴻蒙”商標正在申請中,這一件商標的判決並不意味著華為丟掉了整個戰場。
但是這些後續的“鴻蒙”商標申請,仍將面對那幾件10年前就申請的“鴻蒙”商標的挑戰,仍然會有被認為近似的可能。
所以問題其實又回到了,如何解除在先商標造成的障礙?
既然無效不掉,那華為最後還有一條路:
把人家公司買下來...
我是百科君,號稱商標挖掘機的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