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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場監管總局釋出了關於《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15日。

就該公開徵求意見稿,我們簡要整合重點條款及新規意旨,並提供企業合規建議。新規對於平臺數據留存義務、對商家合規要求管理前置,對於流量劫持行為、“二選一”、大資料殺熟規制及管控等,《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際網路領域的應用等,均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建議各企業重點關注。

謹以拋磚引玉,並邀同仁評述。

一、對平臺合規的進一步規制

(一)平臺對違規商戶的必要處置措施及資料留存義務

新規對平臺數據留存義務進行了二次強調,再次明確對於平臺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應當進行指導和規範,並對處置資訊留存至少三年。這裡對平臺的要求為兩點,首先建議做到合規檔案(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合規要求)前置透傳 ,其次如平臺經營者違規,為避免平臺被連帶追責,對經營者的處置資訊要留存三年,特定情況下應當報告違法線索。

第六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提供指導、規範,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處置資訊不少於三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後,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危害後果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報告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

(二)對平臺內經營者應有合規要求

如前述,為避免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新規雖未予以明確,但仍希望平臺提供良性引導,這裡我們建議平臺對於經營者進行合規要求前置透傳,並將透傳過程書面留存,包括但不限於:

1、避免實施混淆行為;

2、避免虛假宣傳(包括但不限於主頁面、直播營銷等);

3、避免誤導宣傳(包括但不限於虛假交易如刷單、虛假排名、虛構交易額、虛構資料、誤導性展示、返現等方式要求好評等);

……

二、避免平臺透過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

新規第三章明確要求,經營者不可透過技術(資料、演算法等)手段,實施

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相容等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連結跳轉、強制或誤導使用者下載,無正當理由妨礙使用者下載其他產品或實施遮蔽、攔截、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妨礙其下載、安裝、執行、升級、轉發、傳播等,或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儘管不相容仍有除外條款,如不相容行為具有正當理由時,或未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明顯影響等,仍給予企業提供證據並進一步辯護的可能,但仍可見,新規正式頒行後,對於流量劫持、或阻礙其他APP相容等均被納入妨礙競爭的行為,仍將進一步加以規制。

三、避免平臺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規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著重強調了經營者不可利用資料、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分析相對方的交易資訊等具體資訊,以對不同物件提供不同的交易資訊,該條款即對“大資料殺熟”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制與迴應,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資料、演算法等技術手段,透過收集、分析交易相對方的交易資訊、瀏覽內容及次數、交易時使用的終端裝置的品牌及價值等方式,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資訊,侵害交易相對方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交易資訊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願、消費習慣、個體偏好、支付能力、依賴程度、信用狀況等。”

同時建議結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十七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於大資料和演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演算法;

(三)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資訊、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行為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二)針對新使用者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三)基於平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對比前述兩條可見,指南中尚且將主體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以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件相對應,那麼放至新規,則將主體放寬至全部經營者,避免透過資訊、資料採集,實施差別定價的行為。

而同樣需要關注的是,新規就該種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十四條企業的配合取證義務以及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第三方專業機構取證、固定、財務資料審計以及專家觀察員的協同辦案可能,並在第六章明確了違規的法律責任,將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理。

四、評述

自二零二零年末起,對於網際網路企業的反壟斷執法漸趨成為熱點論題,尤其對於“二選一”“大資料殺熟”“流量劫持”等問題,企業也應當進一步完善合規要求。

新規徵求意見稿頒行後,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際網路領域的具體應用,並規定了企業對於平臺內商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積極管理義務,且引進了社會進一步監督。

綜合而言,建議網際網路企業根據合規要求,加強各部門合規領域建設及聯動,以推動平臺有序化運營,促進合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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