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沒想過給大家寫東西我會從一部美劇說起。不過如果我不提這部美劇,可能大家很難感性地體會比爾.蓋茨口中“有毒的聖盃”是什麼意思,以及,身處漩渦中心的TikTok又有什麼新麻煩了。
這部美劇,就是《矽谷》。
其中的第四季第二集:
技術狂人、男一號理查德和他的三個團隊成員,一路跌跌撞撞走到了這裡:Pied Piper,正式轉為由團隊成員之一、不知道是男幾號的迪內許建立的視訊聊天應用PiperChat。
PiperChat的底層,是理查德的演算法,因此優於所有競爭對手,但在To C的層面上,PiperChat做到了Pied Piper從未企及的成功——使用者穩步成長,且日活使用者非常穩定。
理查德為這個專案去找VC融資,結果,被VC魯斯狠狠吼叫了一頓:
“No, You don't。你不喜歡它,你不看好你推銷的產品,你沒有Richard,我能夠看出來。你也很想全身心地投入,但是你沒有。讓我們來做一個練習吧,假設你擁有無數的時間和資源,用你的演算法想建造什麼都行,隨便什麼都行,你想建什麼呢?三二一,回答我,立刻回答。“
“新網際網路(The New Internet)。”
還是那個理查德心心念念但一直沒有成功的東西。
不過,被吼醒了的理查德很開心地退出了PiperChat的CEO一職,全身心地投入到了他的巨集偉目標上去:一個利用使用者和他們的智慧手機進行分散式計算的完全去中心化的網際網路。他建議迪內許成為PiperChat的CEO。
但PiperChat最後還是搞砸了。為什麼呢?
因為PiperChat的使用者裡,有33%(也就是1/3)的使用者,年齡都在13歲以下。
下面是律師和迪內許的一番對話:
“你熟悉COPPA嗎?就是《兒童線上隱私法》,該法案設定了嚴格的指導方針,來保護兒童的上網隱私。你嚴重違反了該法案。據我的觀察,你的使用者中有33%,年齡都在13歲以下,而且你沒有設定父母許可的要求。你們的伺服器上,有這些聊天記錄嗎?”
“有的,我們儲存了一切…Ok, but how serious it is?”
“每違反一次法規,就要罰1.6萬美金。這不是指每個使用者,而是每個使用者的每一次使用。(也就是說)……總共估計有5.1萬,年齡不足13歲的使用者,乘以25.6,再乘以1.6萬美金,一共是210億美金。”
以上,就是美劇《矽谷》的劇情。
大家看明白了嗎?上週五《紐約時報》發表了一篇文章:
根據《紐約時報》審閱的一份來自TikTok公司內部的資料檔案:
今年7月,TikTok美國地區的日活使用者數是4900萬,而TikTok把這其中超過1/3的使用者,分類在了14歲以下。
想想看:超過1/3。
後面,進一步的資料披露是:
7月,美國地區,TikTok在14歲以下的日活使用者數是1800萬,在規模上,已經與其14歲以上的日活使用者數(約2000萬)相差無幾。
需要注意的是:《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OPPA)在美國是一部非常嚴格的法律,要求網際網路平臺在收集有關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訊前,必須獲得父母許可,旨在防止未經父母同意,公司非法從毫無戒心的年輕人那裡獲取個人資訊。該法律也禁止公司釋出或共享13歲以下兒童的私人資訊。
而對於TikTok,這裡非常關鍵的一個Point是:
一旦一家公司擁有14歲以下的使用者規模太大,實際上它也就很難分清這些使用者到底是14歲以下還是13歲以下了。
因為這些孩子在填寫自己資訊時可能會說謊。在美國,一般網站或App會詢問使用者的生日,而一旦使用者說自己是13歲以下時,他的App模式就會變得和其他人不一樣,在這種模式下,13歲以下的孩子無法共享個人資訊或視訊。
但是完全這樣來理解,也不夠準確。
因為實際上,公司還是有很多的辦法可以辨識使用者的真實年齡。
比如說,通過審查使用者的個人頭像和視訊面部識別演算法;或是將使用者在App中的行為及社交關係,與已知年齡的使用者進行比較;或是利用其他來源來購買有關使用者的資訊等等。
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
當一家公司擁有很大規模的14歲以下的使用者時,它仍然有一定的辦法識別這些使用者中有沒有13歲以下的使用者。但是,公司不一定有”動機“這麼做,因為成本太高,或是因為會限制使用者的發展速度或規模。
需要注意的是:
此前2019年的2月,其實位元組跳動就已經因為COPPA的問題被罰了570萬美金。這是當時美國自頒佈COPPA法案以來的最大一筆罰款。
但這實際上是位元組跳動替Musical.ly罰的錢。
因為Musical.ly有三年的時間,完全沒有詢問使用者的年齡。並且在後來開始詢問之後,也沒有回過頭去要求已經擁有賬戶的人的年齡資訊。
在罰完錢後,位元組跳動給TikTok加上了一個”Kids-Only“的模式。
“一位(TikTok)的前員工表示,TikTok的工作人員此前曾指出,那些甚至來自年齡更小(指比14或13歲還要小)的孩子的視訊,也被允許線上儲存數週。”
“一位前員工今年離開了TikTok,他說:該應用程式沒有用分類來自動限制或刪除(公司認為)可能來自13歲以下使用者的視訊,或獲得這些使用者的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
如果上述員工的話屬實,這顯然違反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規定:
因為FTC規定:如果網際網路公司“實際上知道”訪問者的年齡在13歲以下,那麼公司必須徵得父母的同意或刪除使用者的個人資訊。
根據《紐約時報》看到的資料,TikTok在西歐也有類似的使用者特徵:
在英國,今年春天TikTok被分類為14歲以下的日活使用者數約為43%;在德國,則超過了35%;在法國,2月的這一份額是45%。
隨著TikTok的總盤子變大,這些比例可能被稀釋。但TikTok的內部資料顯示:去年6月,估計美國有近一半的日活使用者在14歲或以下。當月,在德國的份額是約為40%。
而歐盟也要求網際網路公司必須獲得父母的同意才能夠處理兒童的資料。
6月,歐盟資料保護的執行機構已經宣佈正對TikTok的做法進行審查。法國和英國的隱私監管機構也表示:正在調查TikT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