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持刀砍丈夫,被丈夫反殺後,岳父岳母要求繼承女兒與女婿的房子!”山東煙臺,男子張某與妻子梁某戀愛結婚後,育有一女兒,且夫妻二人名下各擁有一套房產,本來一家三口過著幸福的生活。
可自從妻子梁某患上精神疾病後,徹底改變了他們的本來寧靜的生活,尤其是梁某發病期間,讓張某心生餘悸。
事發前一天,夫妻二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後,梁某便動手對張某進行打罵,張某知道梁某患病,於是沒和她計較。可不曾想,梁某卻仍然覺得氣還沒消。並於次日凌晨,張某上廁所將其吵醒後,再次與其發生爭執。
張某還是忍住了,沒打算與其打較。萬萬沒想到的是,梁某卻衝到廚房取來一把菜刀,並砍向張某。萬幸的是,由於梁某落刀時,砍到床的立柱上,張某才避過一劫,菜刀也從梁某手上,脫落在地上。
張某隨即抓住機會,取來旁邊電腦的電源線,勒住梁某的脖子,將其按壓在床上。二人的打鬥聲,將年僅10歲的女兒吵醒後,女兒上前對二人,進行勸阻。
就在張某與女兒對話時,梁某又撿起菜刀,不停地在揮舞,張某隨即使勁勒手上的電源線,直至梁某不再動彈,才鬆手。
張某將女兒安撫好後,主動報警求助。後經鑑定,梁某系因遭受索狀物體勒壓致窒息身亡。
案發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主動報警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但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但法院同時還認為,由於本案張某的行為具有防性質,故可對其減輕處罰。
刑法第232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節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意思就是說,法院認為,雖然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因其系防過過當造成的故意殺人行為,且具有自首情節,故應當對其行為評價為情節較輕的。
據此,一、二審法院均以此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
張某服刑後,梁某的父母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女兒的遺產。其主張為,梁某名下的房子歸他們所有,張某名下的房子他們兩人共佔三分之一,張某的女兒也佔三分之一,剩餘房貸由他們負責。
也就是說,按照岳父岳母的主張,張某隻能分得兩套房子的三分之一,張某自然不會同意。
張某不同意後,岳父岳母又主張,梁某名下財產歸他們所有,張某名下財產歸張某與其女兒一人一半。岳父岳母聲稱,這是他們的底線,如果張某不同意,就由法院依法來判決。
張某認為,我有罪,就讓法院來判我,我的財產怎麼能讓你們指手畫腳來分配?於是張某果斷拒絕岳父岳母的要求。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講,岳父岳母的主張,合理麼?
由於梁某生前未立下遺囑,因此本案應當按法律規定來分配其遺產。
《民法典》第1127條 規定,遺產第一順序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具體而言,如果梁某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規定遺囑的,按遺囑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的,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
注意,這裡所指的遺產是指張某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一半,來作為遺產。
換而言之,正常情況下,張某與梁某名下兩套房產,只拿出二分之一,由張某、女兒、岳父、岳母來繼承。即岳父岳母每人可佔兩套房產一半的四分之一,女兒和張某也是如此,
但是,《民法典》 1225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將喪失繼承權。
也就是說,由於法院已認定張某故意殺害妻子梁某,因此張某就不能繼續梁某的遺產。
綜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張某同意讓年僅13歲的女兒,分得更多的遺產。
據此法院酌情判定岳父、岳母、張某、女兒各佔兩套房產的四分之一。
一審宣判後,岳父岳母覺得自己分少了,遂提出上訴,但二審支持一審判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