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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金融、碳金融及能效金融。氣候金融和碳金融是兩個尚在發展中的專題,因其金融屬性日益明顯而成為環境金融創新的構成部分。

氣候變化對全球環境和經濟的影響已經得到大多數國家和機構的認同,國際上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主要分為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兩大類別,實現減緩和適應氣候的關鍵問題之一是資金。

國際氣候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主張的共同但又區別分擔的原則,如何解決應對氣候,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策略上,減緩指用以減緩地球暖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能源領域、工業生產過程、城市廢棄物排放、農業和林業等方面。

氣候組織和中央財經大學項目研究報告中也是用氣候融資這一概念指代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來源和分配管理體系,但是該報告在論述國內資本市場對國內氣候融資部分時,用的是“氣候金融”這一提法。臺灣學者黃宗煌在研究利用國際資金和發展本地資本市場和公私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報告中也是用“氣候金融”這一名稱。

綜合大陸外研究和運用現狀可以看出,氣候金融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創新。由於氣候融資在國際談判中還處在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承擔義務和履行兌現方式的博弈中,重點還是在於來自發達國家公共財政的支持承諾及安排。

此外,按照全球氣候談判達成的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的安排,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歐洲亞洲的發展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一些歐洲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對援助發展中國家減緩氣候變化作出了一些探索。

尤其是如何以國際氣候資金帶動被援助國私人資金以及和該國金融機構合作等經驗對分析環境金融管理制度的創新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碳金融市場通常又被稱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是環境金融的一個新興領域。隨著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碳排放權代表一定的權益,將溫室氣體排放設置為可以交易的單位從而可以買賣,這就導致碳商品化。

碳排放權市場不是交易有形的溫室氣體,而是交易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權利。曾經對任何人都是自由的可以排放汙染的行為被賦予私有物品的特徵,其交易價值來自其稀缺性。

由於《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工業化國家和經濟轉軌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國際排放交易下的AAU、聯合履約下的ERU、清潔發展機制下的CER等碳排放權交易單位成為稀缺資源被視為一種資產。

在當前京都議定書交易體系和非京都體系同時存在狀況下,由於同時存在強制性配額交易和自願性排放權交易的兩大體系,碳排放權和碳單位屬於商品資產還是貨幣資產,這在學術界和管理面還有不同的傾向。

部分學者認為碳單位具有商品的某些特徵:可以以現貨方式交易,也可以通過遠期、期貨合約進行交割。碳排放權交易類似於大宗商品交易,通常交易規模大,價格波動。

另一種觀點是認為將碳排放權單位相似於貨幣,因為其價值是建立在政府認可的基礎上,而且碳單位和貨幣有諸多相似之處。國際碳市場也可以遵循類似於國際貨幣市場趨同的過程,不同的碳單位可以根據相對於“本位”的碳而認定價值,並且可以相互間浮動。

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這兩大機構積極參與和領導了國際間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安排活動,這兩個機構是在佈雷頓森林體系下產生的貨幣金融導向的機構,而以傳統的商品導向世界貿易組織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沒有較多具體的行為。

這一現狀也表明在這兩家貨幣金融導向機構的深度參與下,應對氣候變化的碳排放權市場的金融驅動方向。由此,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以定義為碳金融市場。碳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能夠藉助金融衍生產品原理和金融工程技術進行創新,開展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碳金融交易經紀業務等環境金融創新。

能效融資和新能源融資都屬於為實現節能減排目的的融資活動。能效融資主要是針對能源需求端提高能效和資源綜合利用而提供的金融服務,目前主要的融資主體是項目業主的融資、節能服務公司融資和租賃公司融資。

能效融資涉及到鋼鐵、石化、有色金屬、電力、煤炭、建築、機械、交通、運輸、建築等行業的節能減排技改項目。新能源融資又被稱為清潔能源融資,主要針對能源供應端的清潔能源開發所提供金融服務,包括風電、水電、核電、太陽能、生物質應用、地熱等清潔能源發展的融資。

在能效項目和新能源項目中,涉及的新技術研發又被稱為清潔技術。清潔技術開發融資具有高科技開發的風險以及環保市場發展不確定性等多種風險,其特殊的資金流量規律和風險結構要求創新性融資安排。

有些節能減排融資安排可以以傳統的信貸活動形式進行,例如企業融資、消費信貸等。但是關於節能減排的能效融資和新能源融資更多屬於項目融資形式。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為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活動。

項目融資不同於傳統的以企業自身資信能力為基礎,以企業本身為債務人進行的企業融資。

節能減排項目需要銀行提供貸款來支持企業降低能耗,減少碳排放,這種能源節約、減少排放等效果產生的現金流不是常見企業貸款中的運營收入,或者項目缺少支持貸款的抵押品,傳統的企業貸款方式不能滿足節能減排項目的融資需求,為此銀行需要提供創新型的融資產品。

政策性環境金融。政策性金融概念是由白欽先教授最先提出,它是對應於商業性金融的概念。由於經濟發展和習慣沿襲等原因,政策性金融在實踐中還有一些相近或相似的概念,最典型的為“公共財政”,此外還有與公共財政相似的公共金融、公共投融資、財政投融資等。

這些概念都包含了政府以財政金融手段來實現既定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發展戰略的含義,都存在財政和金融的結合。很多情況下,政策性金融和這些概念存在交集。但是,二者都有狹義和廣義的指代範圍,所以並不能完全一一對應。

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側重點和出發點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公共財政側重於強調資金來源,強調財政性,其手段多是外生的政府政策工具。而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雙重屬性,政策性金融側重於強調資金的運用方式,強調金融性(或市場性),對經濟運行的內生性變量的影響和調控是它的一個重要領域。

國外關於政策性金融的提法並不普及,類似研究多分別從公共財政、公共投資、中小企業發展等領域進行。

在政府對低碳環保發展的融資支持研究的國外文獻中,除了財稅手段外,更主要的體現在和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對接的業務和促進手段方面,“金融性”傾向明顯,所以這些研究文獻也是本論文所研究的政策性環境金融的重要參考。

綜合國內外研究,認為政策性金融可以從廣義和狹義角度進行定義。廣義的政策性金融指國家為了特定的經濟目標而釆取的金融手段,包括直接和間接的金融管理法規、財政投融資行為和政策性銀行的運作。狹義的政策性金融特指政策性銀行的管理運作。採用廣義的政策性金融的界定。

政策性金融在環境金融中的體現就是政策性環境金融。政策性環境金融是政府為了實現低碳經濟、節能降耗、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和推動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而釆取一系列管理措施。政策性環境金融主要針對的是金融體系對低碳環保融資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

市場失靈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市場不選擇,二是市場滯後選擇。環保節能產業項目通常具有投入大、風險性高、回收期長、收益率可能偏低的特點,以控制風險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理性的商業性資本不可能對其進行大規模投資,所以這些項目難以在市場化的融資機制下籌集足夠的資金,由此體現為金融市場的市場失靈。

但是這些節能環保項目對實現減排目標、保護環境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具有重要的意義,由此需要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干預來解決減少金融市場失靈的程度。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和低碳經濟發展目標的金融機構,它對應的是追求利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業性金融機構。目前中國研究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指的是中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這屬於狹義概念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有一些其他相似概念,例如國際上使用的“公共金融機構",通常包括開發銀行,發展銀行等。它對應於私營金融機構。

結語

雖然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開發金融和發展金融領域有不同的傾向和側重,各國政策性銀行的運營模式有所不同,名稱上也有差異,但是這些金融機構都是利用政府的政策導向和資金資源向社會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例如德國國有開發銀行、復興信貸銀行集團等設計了許多創新性的項目和政策手段來支持能效改造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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