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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類似於金融監管沙盒制度的准入這樣一種行政性行為,可以說是典型的“交往行為”,該行為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尋求共識的過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雙方通過交往與溝通,在確定的事實根據與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形成行政決定,而只有在行政主體無偏見(主體適格)的基礎上,具備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程序要素的行政行為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溝通行為。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正當法律程序必須具備“排除偏見、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這三項核心程序要素,才能被視為“正當”。縱觀各國(地區)金融監管沙盒制度准入階段的程序性要件,均體現了正當法律程序的以上特徵,並表現出這樣一種共通脈絡:金融創新主體先根據監管沙盒規則的要求,向各國(地區)的沙盒主管部門提交包括企業背景(性質、資金、能力等)、對創新產品或服務的評估與其商業可行性、測試計劃等相關文件,再由該國(地區)的沙盒主管部門對這些文件進行評估,並及時作岀准予或不準予進入沙盒空間開展測試的決定。

同時,在這一過程中不管最終決定如何,都保持主管部門與創新主體及時準確的信息交流。以下將就樣本國家(地區)金融監管沙盒制度准入階段的程序性要件進行具體考察和比較分析。

作為金融監管沙盒制度的首倡國,英國FCA在創新主體申請進入監管沙盒開展測試的過程中,十分注重創新主體對相關信息的提供。通常而言,創新主體需要向FCA提交一份包括入門指南、主體信息、創新方法、測試計劃信息四個部分的申請書。其中主體信息包括:創新產品的全稱;公司名稱和辦公地點;總公司註冊地址;聯繫電話與電子郵箱;企業的網站地址;企業和相關業務或有關聯的實體是否由FCA授權或註冊;是否已經在英國開展了業務;是否計劃與其他公司一起聯合參與這項沙盒測試。創新方法的信息包括:

對創新產品及其發展階段進行簡短的總結性介紹;解釋這一創新產品是--個合規活動,或者能夠在英國的金融服務市場當中合規運行(基於主體範圍的判斷標準);解釋產品的創新點以及在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基於真正創新的判斷標準);這一創新如何給消費者帶來好處(基於消費者利益的判斷標準);提供創新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如何在沙盒測試中緩解它的的方法(基於消費者利益的判斷標準);解釋需要從FCA獲得什麼幫助以支持該創新產品在沙盒中的測試(基於沙盒需要的判斷標準)。

測試計劃信息包括:描述打算在沙盒中開展測試的用例;描述測試目標,以及測試成功的衡量標準;闡述開展沙盒測試的時間表和關鍵點;描述什麼類型的客戶將會參與該項測試,創新主體打算如何提供;描述在該產品測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對消費者和企業的關鍵風險,並闡述降低這些風險的方式;描述沙盒退出計劃,以及如果在測試過程中失敗,將如何結朿測試;測試成功後的下一步計劃。

在收到包含以上申請信息的申請表之後,FCA將依據其既定標準對測試申請進行評估。如果通過評估,FCA將委派專門的沙盒聯絡官與受測主體共同商定包括寬免政策、測試要求與邊界、報告頻率與要求、審核方式、客戶保護手段、測試結果的評估和退出計劃等內容在內的沙盒測試計劃。在達成合意之後便進入測試階段。

新加坡MAS對金融監管沙盒制度的准入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具體而言,可以包括如卜步驟:

(1) 在提交正式申請之前,創新主體可以,同時也應當與MAS進行先期的郵件聯繫,以對沙盒監管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2) 創新主體提出正式申請,向MAS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表》和《沙盒申請詳細信息彙總》兩個申請文件。其中,《申請人基本信息表》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註冊國家和主要營業地址,聯繫人的名稱、職務、電子郵箱和電話等基本信息。《沙盒申請詳細信息彙總》包括四個部分的內容:申請機構的詳細信息,包括組織機構的概況(結構、業績等)、機構關鍵人員檔案(知設結構、經驗等)、機構的財務狀況、被授權的情況。

擬參加沙盒測試的金融創新產品或服務的詳細信息,包括該創新產品或服務擬解決的問題、存在的好處、商業模式(目標客戶和案例等)、技術架構和解決方案、與現有產品的對比、準備情況。

現有法律法規對該擬測試產品的監管要求,以及創新主體任測試中希望得到的監管放鬆的細節,包括相關的監管規定、合格的法律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見(不必須)、在測試過程中需要的放鬆監管法律法規的具體細節、闡述如何在退出沙盒測試之前滿足現實的監管要求。沙盒測試計劃的全部細節,包括在沙盒中開展的具體試驗、提供監測和評估試驗進展的具體指標和相應值、沙盒的邊界(開始和結束的吋間、客戶類型與數量限制、其他量化限制、最大損失和影響的量化等)、對沙盒測試過程中的風險和失敗的控制措施、客戶的退出和過渡計劃。

(3) MAS在收到以上申請之後,將在21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並儘量在此期間內將結果書面告知創新主體。與此同時,申請人可以與MAS在商談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整並重新提交。

(4) 如果申請通過,則將進入“試驗階段”;如果申請未通過,MAS會將拒絕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滿足申請條件時可以重新提交申請。

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澳洲監管沙盒“金融許可證豁免”模式下的准入程序可謂是極其簡便。最大的特點便是其沒有“申請一一批准”程序,創新主體只要符合《監管指南257:在未持有澳洲金融服務和信貸執照的情況下測試金融產品和服務》中“許可證豁免”的資格要求和擁有規定的相關文件,並向澳洲ASIC提交一個意圖使用許可證豁免的書面申請,以及一些必要的信息之後,便可獲得12個月的金融科技許可證豁免。

其中,相關的必要信息包括創新產品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前者主要是指:尋求依靠許可證豁免的法人名稱;創新主體的澳洲商業號碼(ABN),澳洲公司號(ACN)和澳洲註冊實體號碼(ARBN)(如果有);是否是在澳洲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是否是基於公司法Pt5R.2註冊;重要聯絡人和聯繫電話;主要業務地址;網站詳情(如果有);所有董事和控制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是否有任何專家協助(如顧問),如果有的話,他們是誰;簡要介紹創新和業務模型,重點介紹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和提供這些服務的過程。

後者則涵蓋了:每個企業董事和控制人的破產檢查證明副本;每個董事和控制人的國家刑事歷史證明副本;外部爭議解決機制(EDR)的資格確認;適當補償安排的確認(例如PI保險安排)。正式的測試將在創新主體通知ASIC試圖使用許口「證豁免的14天之後開始,ASIC會以通知創新主體測試階段的開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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