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高校政府採購貨物項目,B供應商獲悉評審專家李某是投標供應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大學同宿舍同學B供應商主動向該項目採購人代表和代理機構說明該情況,認為評審專家李某和A公司存在利害關係,要求評審專家李某迴避。
但評審專家李某堅持認為其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雖然是大學同宿舍同學,但並不存在法定的利害關係,不應當要求其迴避。採購工作人員或評審專家與投標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存在朋友、同學、戰友等關係,依法需要回避嗎?
分析
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定迴避情形
“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迴避,首先應當判斷採購人員或相關人員是否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判斷該採購活動3年內採購人員或採購相關人員與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所有供應商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或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是供應商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福建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諮詢專家陳妍告訴記者,“無論是採購人員還是與採購相關的評審專家,如果與該項目所有供應商均不存在上述的利害關係,則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定的迴避情形,依法不需要回避。”
業內資深人士姚魯提醒,B供應商認為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主動向採購人代表或代理機構說明理由並提出迴避申請,是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採購人代表和代理機構應當尊重供應商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核實供應商的申請是否屬實。如果經核實屬實,應當要求有利害關係的人員迴避;如果經核實不存在法定的利害關係,則無需要求相應人員迴避。
在陳妍看來,前述所提及的評審專家李某與A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大學同學關係並不屬於法定的利害關係,不能證明評審專家李某參與該項目評審會影響項目的公平競爭,則李某依法不需要回避。
利害關係不能隨意擴大解釋
在政府採購實踐中,除了同學關係、校友關係,還可能存在戰友關係、朋友關係以及前同事等關係,如果採購人員或評審專家與某供應商存在這些關係,是否可以認為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呢?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採購人員或評審專家依法應當迴避,同學、戰友、老鄉和朋友等關係應當屬於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利害關係,依法應當迴避。”某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表示。
專家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一般只有立法者有權限擴大解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立法主體為財政部,只有財政部明確擴大解釋上述關係屬於兜底條款明確的情形,才能將戰友、校友、同事、朋友等關係判定為依法迴避的情形。專家提醒,在立法者沒有具體解釋時,這一兜底條款一般不適用。
如果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或相關人員可能與自身可能因為某些關係而給予自身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是否能要求相應的採購人員及採購相關人員迴避?
不少業內人士諮詢:在磋商時某供應商發現採購人代表曾與自己發生矛盾,可能會故意評低分,能否要求該專家迴避呢?某供應商談判代表發現某評審專家秦某是自己的前妻,認為秦某有可能會給他評低分,能依法申請秦某迴避嗎?供應商認為評審專家是未參加該項目採購活動的競爭對手C公司的常用顧問,能否申請其迴避?
專家認為,以上均不屬於法定的應當迴避的情形,即便供應商提出申請回避的要求,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在核實後,也不需要要求相應的人員迴避。
對於類似問題,財政部國庫司在答網友“請問在部門政府採購中委託採購中心實行網上競價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中標供應商與採購人是朋友或者同學關係的,算違規需要回避麼?但採購人在採購中心過程中是不知道哪些供應商要參加的。”一問時明確,中標供應商與採購人是朋友或者同學關係的,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某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相關負責人提醒,在談判和磋商評審環節,無論是採購人代表還是評審專家都應當按照評審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賦分,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供應商認為評審小組未按照採購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導致自身的權益受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對質疑答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採購人預算級次所在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而並非在評審環節要求沒有法定利害關係的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