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2條,為促進中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中國資訊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4條,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著作權法》第59條,計算機軟體、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7條,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效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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