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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許久未露面的賈躍亭又重回福斯視野。

據澎湃新聞報道,賈躍亭已向美國法庭遞交了相關檔案,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他將把全部資產通過債權人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債權人,該信託由債權人委員會和信託受託人控制和管理。隨後,賈躍亭與妻子甘薇申請離婚的訊息吊足了吃瓜群眾的胃口。

無獨有偶。不久前,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剛剛順利辦結: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中聲稱,債務人蔡某由於沒有清償能力,214萬餘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

訊息一出,輿論譁然,人們普遍將其解讀為中國個人破產製度正式推行的破冰之舉。然而,有很多人表示了自己的疑慮:如此債臺高築,居然只需要償還連零頭都不夠的金額,難道剩下的錢可以不用還了?在個人破產的庇佑下,“老賴”們的春天會不會就此到來?

而這,就是本文嘗試去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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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之前,適當的“科普”總是必要的。

一般認為,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從程式上看,個人破產製度主要包括清算和重整兩類,其中,清算適用於債務數目較小、無財產或無收入清償既往債務的消費型債務人,以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將破產終結後新取得的財產與既往債務隔離開;至於重整,則適用於擁有較為穩定、持續收入來源的債務人,他們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與之相應的,是債務人可以獲得比清算更為寬鬆的限制,可以保留住房等不動產或其他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破產製度中一個重要的機制是餘債免除,又稱破產免責,即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對於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式清償的債務,可以在法定範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其目的在於,當善良誠實的經營者陷於破產境地時,可以在法院的監督和認定下償還一部分債務,同時免去餘下的部分,進而使債務人在破產之後仍能有機會走向新生,並通過參與社會活動來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更多的財富。

這一看上去無比“仁慈”的制度,在遙遠的過去卻是一種奢望。

漫漫歷史長河中,幾乎所有欠債不還行為的法律後果都極為慘重。例如,在2000多年前的羅馬共和國,倘若某個人欠債不還,那麼他不僅要揹負不光彩的“罵名”,還要受到人身罰,甚至被處死分屍,這在古老的《十二銅表法》中有所記載。雖然後來的法律條文將債務人處死或賣為奴隸的做法徹底廢除,但債務囚禁與貶低債務人人格的做法仍流傳了下來。在17世紀的英國法律中還規定,可以割掉債務人的一隻耳朵以示懲戒,至於將債務人監禁起來或是百般羞辱,更是家常便飯。

不過,到了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世界各國的立法者與各界人士對於債務債權關係的認識和態度逐漸發生了變化;與之相應的,是現代破產法的立法宗旨由“以債權人中心”向“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平衡”轉變,並開始兼顧全社會的整體福利。在這樣的演變趨勢下,個人破產製度及其餘債免除機制得以發展成熟,併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廣泛接受與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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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個人破產製度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在中國,這一制度的發展程序卻頗為緩慢。

究其原因,長期以來,由於中國曆代統治者大都採取重農抑商的政策,商品經濟遲遲得不到快速的成長壯大,這就限制了古人對於經濟活動中債務債權關係的認知和理解。對於那些民間債務,自古便有“妻債夫還、父債子還”的社會觀念,欠債還錢更是天經地義的“真理”。也正因為如此,中國對於欠債不還行為的處理方式之嚴苛程度,絲毫不遜色於西方國家。例如,秦朝時期欠債不還的債務人應以勞役抵債;唐朝則會被處以笞、杖等刑罰;清朝官府可以拘禁破產的商民,而債務人家族必須在兩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便要被判處勞役…… “用人身責任替代財產責任、用刑事手段保障債權”,已是不成文的規定。

此外,受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中國人普遍對於“破產”一詞較為敏感,大多數人都覺得破產是很沒面子的事情,即便是真的欠下鉅額債務,也都是儘量自己想辦法解決,避免讓太多人知曉。而這些,也在相當程度上掣肘了個人破產製度的推廣實施。

不過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中國私營經濟行為不斷增多,公民信貸消費已然逐漸普及,個人資產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已是屢見不鮮,相應的糾紛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個人破產製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建立正悄然提速。

有兩個標誌性事件值得一提:

2018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從維護中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中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聯合其他1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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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層面考慮,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來,有利於民營經濟活力的釋放。

眾所周知,民營經濟是天然的市場經濟主體,是最富生機活力的經濟細胞,對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巨大。有資料表明,中國的民營經濟貢獻了全國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和90%以上的企業數量,其分量可見一斑。這其中,迅速發展的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正在成為一股不容小覷的力量。以個體經濟為例,國家工商總局資料顯示,2002~2018年,中國個人工商戶總數由2377.5萬增至7328.6萬,年均增速高達7.4%(參見圖1)。而在“雙創”浪潮的影響下,國人的創業熱情持續高漲,這也為國民經濟發展注入了源源不斷的活力和動力。

然而,從現實層面看,個人的民商事行為常常得不到法律法規的規範和引導,而諸多侷限性依然存在:

一方面,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商業活動中債務拖欠現象頻發,債務人容易逃廢債務,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遲遲不能有效解決,不僅擾亂了經濟秩序,還引發了社會信用危機;

另一方面,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經商同樣是充滿著風險與不確定性,而很多誠實經營的人,即便他們做出的決策都是理性和正確的,但仍然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變故,使其陷入支付不能的悲慘境地,這些只是運氣較差卻並沒有過錯的債務人,法律理應給予他們結束噩夢重新開始的機會,而非“永世不得翻身”,但現行的法律基調卻是,只要成為債務人,就會永遠揹負債務,直到還清為止。

基於上述考慮,個人破產製度的地位便凸顯出來,這對於規範個人民商事行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根除“債權人流淚、債務人陶醉”現象、解脫“不幸”債務人的壓力以及釋放市場活力、推動經濟健康發展來說,都有著深遠的意義。

二來,有利於維護消費信貸,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為了擴大內需、穩定經濟增長,中國開始實行增加有效供給與增加有效需求並重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開辦個人消費信貸,加大刺激居民消費的力度,以推動整個經濟的良性迴圈。尤其是1999年3月央行下發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之後,中國個人消費貸款正式走上了發展的快車道。Wind資料顯示,2018年中國居民部門新增信貸規模多達7.36萬億元(參見圖2);從結構上看,個人信貸覆蓋範圍涵蓋了住房、汽車、教育助學、家居裝修、旅遊度假等多個方面。

雖說個人消費信貸的增長大大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但誠如硬幣有其兩面,這種“寅吃卯糧”的方式也導致了個人負債的快速增加——2005~2018年,中國居民槓桿率由16.9%上升至53.2%,這一速度要明顯快於美國等發達經濟體。如此不僅容易催生出市場的虛假繁榮,還可能對金融機構放貸資金的安全性帶來挑戰。

這時,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對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來說都極為必要:一方面,可以保證債務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資金和生產資料,進而減少社會負面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破產的壓力也能夠促使相當一部分自然人意識到惡意消費貸款的後果,以鼓勵消費者誠實信貸,解決其貸款的後顧之憂,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可以減少市場的信用風險。可以說,個人破產製度是個人信貸業務健康發展以及減少金融風險的託底性保障。

當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中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還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這一點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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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地講,中國目前已具備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現實條件,比如,民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日益完善,等等。

然而,該制度的先天性隱患依然存在,那便是容易被不誠信的債務人利用,成為他們通過申請破產以逃避債務、欺騙債權人和社會的工具;換言之,過於寬鬆的個人破產製度,很有可能會成為滋生“老賴”的溫床,而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非但對債權人不利,還必然會影響社會的誠信風氣與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這必須引起我們所有人的高度警惕。

平心而論,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絕不是說所有的債務違約者都能被信任。為此,在推行個人破產之時,必須要同步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稽核機制,並設定一系列限制性條件。比如,對剩餘債務的免除設定相對嚴格的門檻,儘可能提高欺詐成本以保證法律效果,規定相對較長的考驗期和嚴格的考驗期行為規範,鼓勵破產中的誠實行為,督促債務人儘可能依約償債;在此基礎上,可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實施情況的需要再做必要調整。

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的話來說,我們要重視假破產真逃債的現象:一是要資訊公開,要把申請宣告破產的自然人的相關資訊進行公佈;二是要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對假破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高其假破產真逃債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在此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實踐。例如,美國的個人破產製度會在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對其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進行嚴格審查,並將欺詐性轉讓和破產犯罪定性為“不可豁免的債務”;中國的香港則是將破產欺詐定性為犯罪行為,通過加大懲處力度,以期通過後果的嚴重性來有效抑制逃債行為的發生……

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參考借鑑。

話說回來,我們不應該因為有風險的存在就因噎廢食,大膽地探索、改進與完善,總不失為最明智的選擇——畢竟,正是因為世間不完美的存在,我們才會一直擁有立足現實、追求夢想的勇氣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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