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交通規章駕駛車輛是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例如不按照信號燈開車、車輛超速、無證駕駛等等。那麼是否一旦交通事故中的一方無證駕駛,在車輛責任劃分中就需要承擔更多呢?不是的。
一、無證駕駛不等於車禍的直接因素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有三個,分別是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違章行為和事故的因果關係、違章行為對車禍的作用大小。因此,如果無證駕駛出了車禍,但是無證駕駛不是導致車禍的原因,就不需要負全部責任。
無證駕駛是違章行為,但是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因果關係時,要先把駕駛證的問題放到一邊,然後分析其他違章行為與事故的因果,然後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無證駕駛車禍的責任劃分
車禍事故責任的劃分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不是僅憑當事人是否違章就能歸責,而是基於當事人對事故的影響程度:
如果無證駕駛這個違章行為和事故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無證駕駛這個違章行為和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就需要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另外,如事故完全是因為無證駕駛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無證駕駛人則需承擔事故全責。
三、無證駕駛不承責不等於無罰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會被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綜上所述,不管交通事故是不是當事人的責任,但是隻要存在違章行為都不會逃脫處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