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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法律還規定只有地方才有具有將農村集體用地轉變轉化為城市建設土地的權力。這意味著地方在土地交易一級市場中處於壟斷地位。同時,2003年以來我國的土地供給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轉折,建設用地指標成為了國家促進經濟發展落後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總體來說,2003年之後我國的土地供給政策具有“支持中西部、限制大城市”的特徵,具體來說有兩個方面:一是土地供給向中西部地區偏移。《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在2016年對各地區的建設用地指標進行了調整,但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仍有65%分配給了中西部地區。

同時,《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國土資源“十三五”規劃綱要》、《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中都明確指出了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土地供給。二是土地供給向中小城市偏移。從土地供給政策看,《國土資源“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指出,對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主城區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促進大中小城市的協調發展。土地供給在區域間與城市間的偏移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該地區商品房的供給彈性從而對房價產生影響。借鑑Hsieh和Moretti的城市空間均衡模型,我們構建一個簡單的房價決定函數從而從理論上解釋土地供給偏移對於房價的影響。

假定房價的決定函數為Ph= θN6,其中N表示城市人口規模,6 表示商品房供給逆彈性,6 越大表示商品房供給彈性越小,θ表示與人口無關的其他影響房價的因素。房價的變動取決於三個方面:商品房供給逆彈性、城市人口規模以及其他因素。從模型中我們可以得出,假定一個城市的商品房需求不變,如果該城市的商品房供給彈性減小,那麼該城市房價就會上漲。而城市商品房的供給彈性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因素和政策環境的變化。因此土地供給偏移將導致不同地區、城市間土地供給佔比的變化進而改變了該地區的土地供給彈性,從而對房價產生影響。綜上,提出假說1:土地供給偏移造成的土地供給彈性的變化與城市房價負相關。

2016年調整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中,將6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給了中西部地區。同時,2016年出臺的《國土資源“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明確的指出了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供給,並且原則上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主城區不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力求促進不同規模城市間的協調發展。數據顯示,2003-2017年中西部地區土地供給佔比由31.55%上升至2017年的55.70%;中小城市土地供給佔比由2001年的53.83%上升至79.63%。由於我國地方具有不同用地市場土地出讓的壟斷定價權。建設用地指標的增多為地方土地供應增加提供了條件,進而極大的降低了中西部地區和中小城市的土地出讓價格。

同時,由於中西部地區和中小城市其本身所存在的區位劣勢、營商環境較差等因素,通常情況下地方往往會通過壓低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來實現招商引資的目的。因此,土地供給偏移極大的降低了中西部地區及中小城市土地要素的相對價格。土地供給偏移改變了中西部地區及中小城市土地要素的相對價格,這使得土地資本要素投入密集的行業將會獲得更加便宜的生產要素,間接的補貼了該行業的生產成本。範建勇和莫家偉指出獲得地方建設用地指標較強的企業主要集中在與關聯的土地儲備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從事房地產行業的企業。

在此背景下,能夠獲得建設用地指標的企業能夠獲取低成本資本的能力越強,其生產技術越會調整到資本密集型行業,而同時滿足土地和資本需求量大的行業則主要集中在房地產行業與基建投資行業。數據顯示:2001-2017年中西部地區房地產投資額與人口的比值由1053.19元/人,上漲至18871.52元/人年平均增速為19.77%。其中,2003年之後年平均增速為20.20%遠高於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房地產投資額與人口的比值由745.23元/人上升至21485.45元/人,年平均增速為21.86%。2003年之後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房地產投資額與人口的比值與人口比值的年平均增速為22.75%高於中西部地區大城市房地產投資額與人口的比值增速。

因此,土地供給偏移可能補貼了該地區房地產企業土地要素的價格擴大了其成本優勢,降低了其要素邊際報酬遞減的速度使得大量資金流入房地產行業,極大的增加了中西部地區的非理性房地產投資。綜上,提出假說2:土地供給偏移將會使得中西部地區非理性房地產投資增加。自1998年住房市場化改革以來,房地產市場成為商品房供給的主要渠道,供求關係成為影響房價變動的關鍵因素。由於商品房不僅具有居住使用的消費屬性還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因此商品的的價格均衡是雙重的並且目前來看,非理性房地產投資較消費需求而言對我國房價更具有解釋力。土地供給偏移降低了中西部地區土地要素的相對價格,將大量的金融資源引入了房地產行業。

同時,就平均利潤率而言房地產企業較其他行業更高並且所承擔的風險較低,這增強了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入到房地產行業的偏好。據統計,1997-2013年我國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中有40%-50%來自於銀行貸款,近年來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為了達到平衡財政收支平衡以及保持GDP增速等政績考核目標,房地產因其行業帶動性強、見效快等特性而深受地方的喜愛。地方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顯著的促進了房地產投資的增長,並且房地產企業住宅投資對房價上漲的貢獻率為21%。為了刺激當地經濟發展,地方甚至不惜用低價和優惠政策來吸引房地產投資,從而形成了“資金流入—房價上漲”的正反饋機制。

自2003年我國土地供給開始向中西部地區偏移,土地供給增加將會導致投資性住房需求上升並且會使得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地區更加偏向於房地產投資。同時,在房價持續上漲的預期下,購房者與其他企業會紛紛進入房地產行業,商品房的消費需求和投資 需求顯著增加也將使得房價上漲。均衡點E0是指在土地供給偏移政策實施前中西部地區及中小城市商品房市場上所達到的均衡。土地供給偏移政策實施後,中西部地區及中小城市土地供給佔比的增加降低了房地產企業的生產成本,在高利潤回報預期的作用下,中西部地區非理性房地產投資顯著增加,使得商品房需求曲線由D0移動至D1,進而使得均衡點由E0上升至E1。

最終使得中西部地區房價進一步上漲。綜上,提出假說3:土地供給偏移可能通過增加中西部地區非理性房地產投資,進而導致中西部地區土地供給佔比與房價呈正相關關係,即土地供給佔比增多房價上升。1998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及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停止單位福利住房分配標誌著我國住房市場化改革的開始。值得注意的住房市場化改革並未直接帶來我國住房價格的快速上漲,我國住房價格的快速上漲始於2003年。同樣的我國商品房銷售均價的快速上漲也始於2003年。2001-2017年17年間,中西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由1424.65元/m2上升至5887.00元/m2,年平均增速為18.42%。

但是2003年之前中西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僅為4.46%,2003年之後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為10.07%並且2003-2004年間中西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上漲了12.41%;東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由2493.64元/m2上升至13353.36元/m2,年平均增速為25.62%。但是2003年之前東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僅為5.23%,2003年之後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為12.16%並且2003-2004年間東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上漲了12.96%。此外,2005-2007年我國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房地產的政策措施來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漲其中包括提高首付比例、提高房地產信託門檻、上調房地產利率。

這些政策措施出臺後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的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較2003-2005年均有所放緩。2008年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開始放鬆對房地產的管制出臺政策下調房地產交易稅費及利率、放開二套房限制。2008-2010年東部與中西部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分別為20.29%和15.47%。2010-2014年陸續出臺的“新國十條”、“929新政”、“新國五條”等政策主要通過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擴大限購範圍、上調貸款利率等措施遏制房價的快速上漲。2010-2014年東部與中西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分別下降至5.38%和7.68%。

2014-2015年中央放鬆了對房地產市場的管制,開放了公積金的異地貸款、樓市限外令取消、央行多次實施了降準降息,但是此時東部與中西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卻出現了明顯的分化,東部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平均增速為12.42%遠高於中西部地區。上述事實表明了通過抑制需求來調控房價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只能暫時遏制房價的快速上漲,房價快速上漲的根本原因在供給端。自2003年我國開始實行偏向中西部的土地供給政策並且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中西部地區的土地供給佔比在2003年出現了明顯的拐點,這與東部和中西部商品房銷售均價在2003年之後快速上漲的事實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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