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沉降速率允許值(sr)是指建築結構在荷載長期作用下,各部分之間相對位移的累積量。建築物沉降速度的大小取決於地基承載力、基礎埋深、上部結構的剛度以及材料性質等,其中地基和基礎的共同作用最為重要。
一、我國《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關於建築物沉降速率的規定:
1. 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1)對於無震害要求的房屋建築,其允許最大沉降為0.15~0.2m/a; (2)對於有震害要求的房屋建築(指高度超過10米),按下列規定確定:1)框架結構房屋,其允許最大沉降為0.3~0.5 m/a; 2)框剪結構和框架一剪力牆結構房屋的允許最大值分別為0.6~0.8 m/a及1.0~1.2 m/a; 3)磚混結構和磚木結構的房屋建築的允許最大值均為0.4m/ a。
2. 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工程: 1)當採用整體性較好的框架-抗震牆結構或底部大空間框架-抗震牆時,可不受本條第(1)款限制而採用較高的容許值; 2)當採用整體性較差的筒體結構與底部大空間筒體混合體系時,可按上述要求降低一個等級考慮。
3. 多層住宅和多層公共建築工程: 1)對無地震破壞危險的多層砌體住宅樓可不計算傾斜變形影響而按正常使用年限50年設計使用期進行結構設計和使用年限校核。但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適用本條第(2)款規定的限值: 1底層地面與室外地坪高差小於等於5mm且不大於20mm;2頂層地面標高高於室外設計地坪標高且高出不多於30mm;3底層室內淨空不小於2.0m;4地下室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坪標高高出不多於100mm;5地下室側壁距室外設計地坪標高下緣不大於500mm;6其他符合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的情況。 2)對有地震破壞危險的砌體多孔磚房和多孔混凝土空心板樓可不計算傾斜變形影響而按正常使用年限50年設計使用期進行結構設計和使用年限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