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化試驗主要對象是主要元件原材料,焊接工藝評定試板等。
2、理化檢驗工藝文件
理化檢驗通用工藝規程由理化責任人根據產品需要組織編制並審核,技術質量經理批准。其內容應包括:試驗標準、試驗方法、參數、設備、量儀等,並具可操作性。檢驗工藝由試驗人員除備份一份歸檔保存外用“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發放至相關部門和人員,各場所應得到有效版本的工藝文件並妥善保管。工藝文件如遇修改應在下發前經理化責任人審核、技術質量經理批准。
3、試驗委託及來樣保管
3.1凡需進行機械力學性能試驗、化學成分分析、硬度試驗的一律由送檢單位填寫《理化試驗委託書》,寫明試驗項目數量及試驗要求、合格標準、完成時間等內容隨同試樣送理化試驗室進行試驗。
3.2試驗前,試驗人員應首先檢查試樣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如不能滿足時,應拒絕接受。
3.3理化試驗室應對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對來樣均應建立原始記錄臺帳,並保存好試樣和餘料,保存時間三個月,特殊情況經協商後在委託單上註明保存時間。
4、試驗記錄及報告的編制、審核、發放、歸檔和保存
相應方法的理化試驗結果的記錄由試驗員負責記錄並出具報告,相應方法的記錄樣表見本程序第6節的樣表。理化責任人分別對各項報告進行審籤。經審籤後的報告由試驗員分發至樣表右側規定的區域。未經理化責任人審核和加蓋試驗專用章的報告一律無效。試驗的原始數據記錄、報告等資料由理化室負責保存,保存期限為七年。
5、理化試驗試樣的製備
5.1化學成分分析試樣由材料檢驗員或試驗人員按檢驗規程的要求和規定的位置取樣,力學性能試驗試樣由檢驗人員負責安排,並按試樣工藝卡要求進行加工。
5.2試樣加工完好後,應經檢驗員檢驗,合格後隨委託單交試驗人員編號打標記,然後進行試驗。
6、結果確認與複驗
6.1理化試驗操作應按試驗委託項目、檢驗規程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試驗不合格時應加倍複驗。
6.2試驗應及時做好記錄,記錄數據經審核後填寫試驗報告,經理化責任人審核簽發。
6.3試驗記錄和報告要留存檔 試樣和試件餘料按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