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壓力管道設計應當由GC1或GC2壓力管道設計資質許可證單位完成,工藝壓力管道應當由GC1或GC2壓力管道施工安裝資質許可證單位完成。
(1)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2)在聚烯烴樹脂處理系統、輸送系統和料倉區應設置靜電接地系統,不得出現不接地的孤立導體。
(3)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應設靜電接地。接地連接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裝置區中各個相對獨立的建(構)築物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金屬外殼的連接,進行靜電接地;
2)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過濾器、緩衝器等處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站臺和碼頭的管道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4)管網在進出裝置區處、不同爆炸危險環境的邊界、管道分岔處的管道應進行接地,
對於長距離的無分支管道,應每隔100m與接地體可靠連接
5)平行管道淨距小於100mm時,應每隔20m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淨距小於100mm 時,應加跨接線
6)工藝管道的加熱伴管,應在伴管進氣口、回水口處與工藝管道等電位連接7)對金屬管道中間的非導體管段(如聚氯乙烯管),除需做屏蔽保護外,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幹線相連,或用6mm多股銅芯絕緣電線跨接後接地;
8)非導體管段上的金屬件應接地。
(4)除非另有規定,當金屬法蘭採用金屬的螺栓或卡子緊固時,一般可不必另裝靜電連接線,但應保證至少有兩個螺栓或卡子間具有良好的導電接觸面。
(5)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其對地電阻值,一般情況應小於1002。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場所,其對地電阻值也應不大於1000Ω。
(6)管道靜電接地的設計,除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項目的特殊要求及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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