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建築抗震鑑定與加固標準:
一、現有建築抗震鑑定:
(一)地震作用
1. 場地類別: a類(活斷層及軟土地區)、b類(中強震區)。
2. 建築結構類型:框架結構、磚混結構、混合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和筒體結構的房屋和單層廠房。
3. 建築物主要構件的損壞程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承重牆體完好;(2)柱或梁無明顯變形;(3)樓板未出現貫通性裂縫;(4)樓梯欄杆完好,樓梯踏步完整。
4. 結構構件的破壞形態及其分佈特徵,應符合下列要求:(1)非承重牆體的輕微開裂不影響主體結構的承載能力;(2)非承重牆體的輕微傾斜不影響主體結構的承載能力;(3)鋼筋混凝土樑柱節點無鋼筋外露現象;(4)混凝土樓板的開裂寬度不應大於20mm;(5)預應力混凝土樓板的裂縫寬度不應大於30 mm。
5. 既有建築物基礎和上部結構的連接部位,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進行抗震性能檢查和驗算。
6. 房屋整體性和延性較好的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可採用"隔震設計"。
7. 對採用多塔式住宅建築的底部加強措施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採取隔震措施。
(二)地基基礎
1. 地基土的天然物理力學性質應滿足《建築工程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01)、《工業與民用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gb -200。
2、《溼陷性的黃土地區建築規範》(cecs 35-2012)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當採用人工填土地基的時宜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對地下水位高的地段不宜採用砂樁擋水法施工,宜採用深層攪拌法施工;在淤泥質粘土地區不得使用粉噴樁作為地基處理方法等。
2. 基岩軟弱破碎帶上的建築物應在原狀土層上開挖深度不超過10m的淺溝槽。
3. 當有液化土層時應對該地層進行處理後重新夯實回填密實後方可繼續開挖地下室或地下工程。(三)上部結構與下部基礎的連接處。
1. 基礎埋深超過3 m且長度超過15 d的建築物的上部結構與下部基礎的連接部分應按現行的相關規範進行計算分析並作構造處理。
2. 基礎埋深不大於3 m但長度超過15 d的建築物的上部結構與下部基礎的連接部分可按現行的相關規範要求進行計算分析並作構造處理。